1、“.....因度的可能性,也即种常态性,因为此时这些巨大不明来源差额是非法的可能性要大于合法的可能性。是司法领域的事实推定,主观罪过是其主要内容。从其持有巨额财产这事实,推定国家机关人员对这些财产的持有情况与这些财产的非法性都是种明知。虽然这两种推定都是可推翻的,但是毫无疑问,这两种推定的适用使得控方的负担大大减少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必要性探析实际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的适用可以说是十分少见的。笔者在中国裁判文点是控方承担说。这理论认为,本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第种观点是证明责任倒置说,也即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有别于刑事证据理论中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无罪的特殊情况。第种观点是辩护权说。即被告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行为。在这种观点中,除了证明责任倒置说......”。
2、“.....而举证责任倒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论文原稿罪作为刑事政策要求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性条款,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充分的。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论文原稿。综上,笔者认为,行为人本身对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持有,会由于能够说明合法来源而正当化,这种正当化事由也表明,本罪处罚的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没有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在持有型犯罪的基础上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的行为性质,岂不是等于从根基上瓦解了以行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刑法理论,如若将持有非行为论,无论是从何种角度看,都难以与刑法理论相接洽,而且这种不相容是根本性基础性的。在确定了持有是种行为之后,就持有是何种法律行为类型也有不同的观点......”。
3、“.....独立说也有些支持者,其中当以储槐植教授最为声名显赫,其从论刑法学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到论第犯罪行为形式持有,多次从持有的静态性无所为义务性动静结合性等,其对持有事实状态说的最主要也是最强烈的批判在于其有悖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基础理论,如果否定了持有的行为性质,岂不是等于从根基上瓦解了以行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刑法理论,如若将持有非行为论,无论是从何种角度看,都难以与刑法理论相接洽,而且这种不相容是根本性基础性的。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就是为了防止在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当中因为无法查证相关证据,而使贪污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得到过轻的处罚,在处理内容摘要巨额财产不明罪直都是个备受争论的罪名,就本罪的实行行为而言,应以持有论为较合理的观点。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持有型犯罪考量之后,从推定的适用上本罪涉及到了可推翻的强制推定和可推翻的事实推定......”。
4、“.....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本罪作为刑事政策要求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性条款,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充分的。在确定了持有是种行为之后,就持有是何种法律行为类型也法实践的操作中变得容易。其次,立法者当然也希望借此达到威慑的目的,通过强化对公职人员贪贿犯罪的懲处与预防,对贪腐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关系到刑法问题,也关系到政策问题,由于篇幅关系本文不展开论述,但是这刑法条文产生本身就是被寄予厚望的,在当前财产申报制度不够健全的前提下,为了配合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需要,应当认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尽管是种功利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截堵性规定,额是非法的可能性要大于合法的可能性。是司法领域的事实推定,主观罪过是其主要内容。从其持有巨额财产这事实......”。
5、“.....虽然这两种推定都是可推翻的,但是毫无疑问,这两种推定的适用使得控方的负担大大减少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必要性探析实际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的适用可以说是十分少见的。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案由搜索判决书,单独以本罪观点是证明责任倒置说,也即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有别于刑事证据理论中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无罪的特殊情况。第种观点是辩护权说。即被告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行为。在这种观点中,除了证明责任倒置说,似乎都没有关注到推定这在持有型犯罪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论点。而举证责任倒置说实际上又将的推定等同于法律拟制。笔者认为,在本财产,并且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论文原稿。综上,笔者认为......”。
6、“.....会由于能够说明合法来源而正当化,这种正当化事由也表明,本罪处罚的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没有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在持有型犯罪的基础上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接下来笔者将以此为基础,对本罪的另个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论文原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注释张明楷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人民检察,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宝岳,吴光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政法论坛,参考文献时延安,刘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卢建平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刑事法杂志,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政法论坛,刘沫茹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产来源不明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性条款的目的和出发点......”。
7、“.....更有学者直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就是种功利导向的立法。笔者认为,惩治贪腐直都是中国社会的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正是出于上述各种考虑,立法者才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条款,同时将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界定为犯罪,其考虑首先是基于贪贿案件的侦查难度和取证难度,因此,如果在这里降低控方的证明难度,就可以使相关罪名在司利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截堵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注释张明楷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人民检察,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宝岳,吴光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政法论坛,参考文献时延安,刘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卢建平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刑事法杂志,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政法论坛......”。
8、“.....则搜得余个结果。这两个数据方面说明了本罪的单独适用几乎不存在,另方面说明了即使是在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罪名上,本罪的适用其实也并不多。回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刑法条文的发展历程,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到成为刑法条文,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世纪年代以来,面对日益严重的公职人员腐败,为了有效打击贪污贿赂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立法者将巨额财罪中,并不存在对举证责任的倒置,这种所谓的倒置,是在对持有型犯罪的推定适用的理解之上得出的结论。实际上,这里面所涉及两种都是可推翻的推定。第种是可推翻的强制性推定,它主要的内容是客观行为要素,这属于立法推定的部分。根据刑法中第条第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收支差或者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那么这些超出合理的差额即被推定为来源非法。这里依据的主要是其高度的可能性,也即种常态性......”。
9、“.....即是其证明责任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关于本罪其证明责任的争论只有种不同观点第种是共同承担理论。认为本罪的举证以及证明的责任由控方和辩方双方同承担。被告人这方所负有的是如实向司法机关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以证明其财产合法的义务司法机关这方只有在在调查与侦查以后,既已排除了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切可能,又确实无法查清被告人所得的真实来源时,才能认定为非法财产。第种观点是控方承担说。这理论认为,本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第种来源不明罪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作为性质的持有对于本罪的实行行为方式有种理论观点。第种观点是持有论,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巨额不明来源财产第种是不作为论,持不作为论的学者认为行为人的收入与支出存在较大差异这情况只是种事实,实际上实行行为是不履行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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