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刘离开住户并非是由于被告人赵实施暴力胁迫的直接结果,其能够离开住户是利用其妻杨欺骗了被告人赵,目的是为了利用出户的机会报警,进而摆脱赵的加害。从被告人赵的人角度来看,理论上对抢劫罪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存在定的争议。那么,抢劫罪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笔者认为,判断种目的是否能够确定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内容不能笼统地作出回答,而应该取决于它是否说明行为对客体的侵犯及其程度。若种目的对决定客体的侵犯及其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即使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也可将其解释为主观要件的内容若种目的对决定客体的侵犯及其程度不起任何作用的话,则不能将其解释为主观要件的内容。而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属于前种情况,它是区分抢劫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个重要要件。入户抢劫案件的定罪问题论文原稿。年月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审判决,判决认定赵构成间也可以成立吸收犯......”。
2、“.....被告人赵在户内实施抢劫未遂后,跟随被害人去刘父亲家打电话的途中,被告人赵为防备杨家人报警后自己无逃跑路费就又从刘衣服中将原先其放入刘上衣口袋的元钱抢走。被告人赵在户内与户外的行为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户外的抢劫行为是基于户内抢劫行为的缘故而实施的,此外被告人赵户外抢劫的行为与户内抢劫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无牵连或连续的故意,完全是出于临时起意,所以前后两次行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按吸收犯以抢劫罪罪来处理比较恰当,并且按吸收犯来处理更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罚经济的目的。注释此外,还有第条的伪造货币罪第条的抢夺罪第条的敲诈勒索罪和第条的贪入户抢劫案件的定罪问题论文原稿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因此被告人赵在被害人刘家中所实施的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既遂标准,当然也就不能以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来对待,只能按照普通的般抢劫未遂来处理......”。
3、“.....主要是解决对抢劫案件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数罪的判断问题。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个抢劫行为,或者实施抢劫行为后,又另起他意实施了其他犯罪,此时认定行为构成抢劫罪或数罪并不困难。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在户内实施抢劫未遂后又在户外针对同人实施抢劫是应按罪还是数罪进行处理笔者认为此处应作为吸收犯按罪处理。吸收犯的成立以数个犯罪行为为前提。如果不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就没既遂与未遂,结论不言而喻。其次,承认入户抢劫有未完成形态,能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对于加重构成的规定,是由于加重构成犯的社会危害性高于基本犯的社会危害性,而加重其刑,体现了公正与功利的统,因其具有独立的罪刑单位,在此基础上不宜只作构成与否之分,而应当有基本犯样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否则会出现量刑上的极大差异。再次,承认入户抢劫具有未完成形态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4、“.....据此,刑法第条规定的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之规定,结合的入户抢劫。此外,被告人赵在户内时已经放弃了抢劫的念头,在户外是为了防备杨家人报警后自己无逃跑路费才又从刘衣服中将原先其放入刘上衣口袋的元钱拿走。对这里的元钱的抢劫完全是出于临时起意,应从新认定这里的抢劫行为,而不应将这里抢劫行为看成是户内抢劫行为的持续。入户抢劫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对于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既遂和未遂,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根据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的......”。
5、“.....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这种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的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对于抢劫罪中暴力的这含义,学界上争议不大,但是对于入户抢劫中在户内实施的暴力是否具有持续性的问题却鲜有论著提及抑或蜻蜓点水,像本案中被告人赵在户内实施暴力后,跟随被害人刘至户外后从被害人的口袋中将元钱抢走是否能够认为是入户抢劫笔者认为要使在户内实施暴力后在户外劫去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需要满足下个条件是,以抢劫的目的入户后并对户内的人实施了暴力是,为实施抢劫将户内的人暴力胁迫至户外是,加害人棉花款余元,刘和妻子谎称已将钱款全部存入银行,并指出之前的存钱位臵让赵自己去查找,赵未找到钱款。双方僵持至时左右,后赵将欠条撕掉,称不再要钱,要求被害人也不要报警......”。
6、“.....刘称妻子将要生产,必须去医院。在此情形下,赵放弃了抢劫的念头,同意送杨上医院,并将之前杨拿出来的直放在桌子上的元钱放入刘的上衣口袋中以备就医之用。因电话线已被剪断,赵和刘起去刘的父母家打急救电话,当走至刘家院外时,赵为防备杨家人报警后自己无逃跑路费就又从刘衣服中将原先其放入刘上衣口袋的元钱拿走。两人去刘父母家打了急救电话之后,赵发觉其家人已报警随即逃走。此外被告人赵户外抢劫的行为与户内抢劫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无牵连或连续的故意,完全是出于临时起意,所以前后两次行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按吸收犯以抢劫罪罪来处理比较恰当,并且按吸收犯来处理更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罚经济的目的。注释此外......”。
7、“.....本案中赵在刘家中对于仅以借口的名义取得的元钱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点与先盗窃后被物主发现进而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在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个抢劫行为,或者实施抢劫行为后,又另起他意实施了其他犯罪,此时认定行为构成抢劫罪或数罪并不困难。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在户内实施抢劫未遂后又在户外针对同人实施抢劫是应按罪还是数罪进行处理笔者认为此处应作为吸收犯按罪处理。吸收犯的成立以数个犯罪行为为前提。如果不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就没吸收犯可言。目前在理论上,对同罪质而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是共识,由此同种犯罪的不同形式犯罪之间可以成立吸收犯的观点从这点上说是能够成立的而第种认识认为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的观点,如从共识出发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将这种并列罪名的情况也视为不同罪名。据此,上述对罪质的认识,应上的极大差异。再次......”。
8、“.....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的解释中肯定了情节加重犯具有的未遂形态。据此,刑法第条规定的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之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司法解释正是响应了实践中出现许多新问题的解决措施,也是同我国刑法般理论相致的。最后,刑法理论将形形色色的犯罪情节分为两类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抢劫罪的加重犯由于具有了种严重情节,刑法对其规定处以更重的刑罚,其不是具备了新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另种犯罪,而是抢劫罪入户抢劫案件的定罪问题论文原稿经法医鉴定,刘及其家人人所受之伤均为轻微伤。本案中赵在刘家中对于仅以借口的名义取得的元钱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后者开始对于财物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不过通过盗窃的方式来达到对财物的占有而已。而前者只是以借钱为借口来试探刘家存款的位臵,初始主观上并无将这元钱占为己有的意图,这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心态从后来赵撕毁欠条声称不再要钱并将元钱塞进刘的口袋中的也可进步明显的表露出来,因此对于赵以借款名义取得的这元钱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虽然赵此时对于这元钱具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给他拿钱,伺机窥探刘家存钱位臵。赵向杨提出为其岳母看病借用元钱,杨让赵打了张欠条,随即从里屋拿出了元钱。赵因未看到存钱地点,便又称再借元,杨转身去里屋拿钱之际,赵趁机拔下堂屋的电话线,并紧跟着进了里屋,赵进去时杨已经手里拿着元钱了,此时赵显露出抢劫本意,用手掐住杨的脖子,说钱呢,杨说在手里,赵说还有呢,那些钱呢,意思是想让杨把卖棉花的钱都拿出来,杨说都存起来了,赵不相信,随即将杨掐昏......”。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