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称自己的产品符合消费者合理的安全预期尽管不能认为这是种对购买者有利的保证,但至少它向所有潜在的购买者提供了个对他们的购买决策造成影响的信息。另方面,由于购买者无法自主寻找信息,因此他们会依赖于生产者的宣传,而且通常不得不这么做。这正是所谓信赖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这概念的设计者为教授,这观点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德语国家所接受。这理论之所以如此重要,是由于发布信息的方和依赖信息的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合同关系,所以确定了广泛的注意义务,而替代责任和合同法规定的责任样严格。当然,我必须承认,基于依赖性的这种责任是种以过错为基础的责任。但上述观点是否可以为确定生产者的严格格责任,且只有个额外的因素支持更严格的责任和企业相对立的受害者所面临的是种复杂的组织,他们往往很难证明公司内部发生了与诉讼相关的疏忽。具体说来,受害人对辅助人和技术设备的部署机器的维护和控制过程等不了解......”。
2、“.....这从种意义上说都是对举证责任倒臵的支持,而不是严格责任制度。因此,即使可以接受企业责任的观点,但这观点本身并不足以使非常严格的生产者责任正当化。因此,我们不禁要问,上述观点和决定性的企业责任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至少部分地证明了企业为缺陷产品承担极端严格责任的正当性生产的安全标准越低,导致生产成本就越低,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和损害风险的增加。然而,这种观点认为,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消费者需要承担损害,而其他消费者则从中受益,因为他们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购买该商品,而造成低价的原因则是较低的安全要求。如果所有的购买者都享受到了低价带来的便利,少数受到缺陷损害的购买者则不应该独自承担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应该对损害进行赔偿,因为生产者能够通过提高价格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所有消费者,也就是所有的受益人。这就是说,所有的购买者作为种风险共同体连带承担了不利因素......”。
3、“.....购买者通常无法成功地向生产者提起赔偿请求,因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他负有责任证明过错,通常会失败此外,侵权法下的替代责任规则也是颇具限制性的。在这类法律体系中,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负有严格责任的特殊规则无疑将会填补这空隙。但我必须要指出的是,奥地利法院和学者在特殊严格责任规则出现之前,就尝试着满足购买者不是无辜旁观者的需求,采取的手段不是合同法,而是介于侵权和合同之间的工具因为购买者对生产者谨慎生产和控制行为有特殊的依赖性,由于购买者和生产者通过连串的合同而达成的特殊合同关系,人们认为这中间存在种特殊的关系,确立了特殊的注意义务,使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系列类似于合同关系的延伸替代责任。因此,购买者至少享有和合同法类似的广泛的责任体系提供的保护。而德国法学家则拒绝了这种方式。摘要不同法律体系对产品责任的解决方式显示出种程度上的相似性......”。
4、“.....产品责任涉及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互动,各国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模式。从引入严格产品责任的原因和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两个方面分析,产品责任的严格性仍显示出不合理之处比较法视角下的产品责任法基础问题论文原稿责任意味着就购买者而言,只有在销售者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因有效免责条款不能被起诉时,他才具有以过失为由起诉生产者侵权行为的权利。由于这种相对性规则,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例如其家庭成员受赠人和第人根据侵权法可提出赔偿请求,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包括购买者自己,都可以根据年消费者保护法案起诉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因此,普通法中的过失责任追索权很少被适用,例如,在并非用于私人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或者当年法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在美国,默示保证理论的引进影响更加的深远,因为法院和统商业法典发展了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况因此,产品购买者......”。
5、“.....不仅如此,生产者责任的合同性限制也被忽视了。当然,默示保证理论框架下严格责任所产生的问题也被认识到了这个术语本身暗示了具有相对性的合同责任和进步的合同限制。因此,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就被移入了侵权法。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更进步,规定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商需要对产品或服务符合种质量标准做出默示保证,如果产品或服务未达到这个标准,那么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甚至受影响的人都可以对其起诉这包括了通过消费者对产品获取所有权的果产品或服务未达到这个标准,那么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甚至受影响的人都可以对其起诉这包括了通过消费者对产品获取所有权的人。然而,相对性规则在南非仍然被遵守。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我们必须强调个问题,即这种严格责任是如何融入个致的整体责任制度的。确立责任应遵循什么标准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明确产品责任的合理范围,解决细致的概念问题......”。
6、“.....我给大家举些欧盟产品责任方面的例子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我参考的是委员会指令。根据这指令,产品责任非常严格,独立于未尽到注意义务发展风险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为没有免除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不可抗力。生产者需要承担严格责任的客观正当性不是不证自明的,也不是因为在规则确立之初就明确了这做法。事实上,该指令的颁布,依据的生产者责任概念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和得到广泛认可,立法者也缺乏理论支持的合理正当性在该指令的说明部分,已经阐明鉴于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动产。因此,关于缺陷产品,该指令规定无过错责任的目的在于这在此前的学术讨论中已有展示保护购买者免受伴随工业化大规模生产而来的异常情况的特殊风险。要证明这点,有人性的。在这类法律体系中,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负有严格责任的特殊规则无疑将会填补这空隙。但我必须要指出的是,奥地利法院和学者在特殊严格责任规则出现之前......”。
7、“.....采取的手段不是合同法,而是介于侵权和合同之间的工具因为购买者对生产者谨慎生产和控制行为有特殊的依赖性,由于购买者和生产者通过连串的合同而达成的特殊合同关系,人们认为这中间存在种特殊的关系,确立了特殊的注意义务,使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系列类似于合同关系的延伸替代责任。因此,购买者至少享有和合同法类似的广泛的责任体系提供的保护。而德国法学家则拒绝了这种方式。但是,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仍然提供了不同规定以保护购买者权益,而且些法律体系仅仅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就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有的则提供了部分的解决方法,因此,合同法决定了侵权法下不同受害人的保护需求。我们先谈判例法,基于默示保证,如果产品没有达到要求的标准,那么销售者应承担严格责任。正如教授所强调的,判例法之所以确定这种保证模式,是为了使购买者在获取质量低劣产品而使利益受损时......”。
8、“.....即价值上的差额,获得救济。但多年摘要不同法律体系对产品责任的解决方式显示出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尚缺乏对建立符合正义原则的产品责任制度这根本性问题的深入探讨。产品责任涉及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互动,各国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模式。从引入严格产品责任的原因和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两个方面分析,产品责任的严格性仍显示出不合理之处,而且将无辜旁观者纳入被保护人的范畴缺乏依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不动产的设计者建造者不需要承担严格责任,产生了法律制度上的不协调。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广泛的赔偿保障,严格责任存在的必要性也受到了挑战。建议由生产者承担与企业责任规则类似的过错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臵。关键词产品责任严格责任正当性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臵作者简介海尔穆特库齐奥,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欧洲侵权法和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译者简介王竹,男,法学博士,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9、“.....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张晶,女,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在许多法律体系下,通过合同性保证的方式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看起来是有吸引力的法国就是个很好的范例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奥地利侵权法草案年遵循此思路通过第条非出于商业和行业利益的企业经营者也对企业或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企业主如果证明了规避损害的注意义务已经履行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参考文献实现再分配的方式既不公平也不令人满意。但我不太确定教授的反对意见是否正当只有当我们考虑种同样的产品时,他的观点才具有说服力通常情况下,高收入人群购买的产品也更昂贵,我认为他们对企业的责任基金作出的贡献总体上也就更大。因此,我认为风险共同体,至少粗略地来看,在设计上是公平的。考虑到不同法律体系采取的不同做法,我认为有个观点是值得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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