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且邦国林立,长期割据,这种情况下管理工商业都是种家庭经济的管理,趋向于微观。不同的经济政治基础产生不同向善。以民为本的措施总结为点就是给民以利,这就需要规范统治者自身的经济行为,就需要倡导不与民争利。封建政府管理工商业经济,着重处理的就是国富与民富的关系,国富需要税收的保障,民富就需要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得到贯彻,这是封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根本方针。富国强兵是每个朝代的目标,必须在民本的基础上实现,如果不以民为本,而扰民干涉民的经济生活,富国强兵也只是空中楼阁,眨眼即逝,不会长久。纵观历史上繁盛强大的朝代都是民本思想贯彻地好的帝王所建。民本主义发展到清代,除总结继承了前人的思想,推行藏富于民政策外,还具仍然影响着统治者的治国方略。清朝时地主商人化的倾向明显加强,从商人数比以往任何个时期都大大增加了,并且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个相当规模的市民阶层......”。
2、“.....商贾并不以从商为耻,反而把从商作为择业的首选。山西台新志称晋俗以商贾为重,而当时的江南也有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贾的风气。可见在民众的心中重利甚于重义,这种从商心理的变化是对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的挑战,但在统治者方来说,仍然推行重农轻商。雍正时士为民之首,商为民之末,乾隆时又限定商籍的条件,商人子弟参加试析清代工商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论文原稿礼义利者是统的。孟子明确主张君利应建立在民利的基础上,统治者应该重视民利,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而对于百姓的求利行为则必须合乎于义,在义利有矛盾时,应该维护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从此以后,义利之辩,重义轻刑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古代法。荀子进步肯定和论证了好利合乎人的本性,是人性的要求......”。
3、“.....但若任其发展势必引起争夺,因此就应该有种标准来规范求利行为,他同样主张以义来约束利即以义制利,足国强都可以接受,但千万不可民富国贫,民强国弱,在这种义的指导下,要求民的私利服从于国家的大利,牺牲个人以成全国家,利是以义为依托的,利益的获得应该受到义的约束,私人工商业与宗法制小农经济有着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方面,国家倡导的利在于农业立国农为国本只要国家有库存余粮,有可战之民农民,朝廷赋税之源充足,就不怕切灾荒侵略国基就稳固。要做到这些就要抑制私人工商业,不可让其威胁国本即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必然使人们弃农经商,轻迁徙而无恒心,崇尚奢侈忘记俭朴,不愿为朝廷卖命另方面,国家推行的义是在君君臣臣父父子礼义利者是统的。孟子明确主张君利应建立在民利的基础上,统治者应该重视民利,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而对于百姓的求利行为则必须合乎于义......”。
4、“.....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从此以后,义利之辩,重义轻刑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古代法。荀子进步肯定和论证了好利合乎人的本性,是人性的要求,是生来就有的,但若任其发展势必引起争夺,因此就应该有种标准来规范求利行为,他同样主张以义来约束利即以义制利,摘要本文通过对儒家的义利观和民本主义思想的论述,结合清前期统治者的工商管理思想和当时政府制定的工商管理制度,揭示了清前期工商管理制度的理念。儒家圣的义利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的义利之争的基调,到了明清时这种争执仍然影响着统治者的治国方略。清朝时地主商人化的倾向明显加强,从商人数比以往任何个时期都大大增加了,并且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个相当规模的市民阶层。在这种大背景下社会对于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观有了新的认识。商贾并不以从商为耻......”。
5、“.....山西台新志称晋俗以商贾为重,而当时的江南也有学而事附带民事的形式对所有权加以保障。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清政府对于工商业是鼓励发展与有力控制相结合的两手策略统治,也就是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并行的经济政策的同时运用,政府是把工商业作为个强有力的税源来看待,而并不致力于调节工商业之间的比重和关系,它方面希望广征税收,另方面又抑制工商业的发展,担心工商业发展太快所占比重过大而影响它的统治基础。在这种保守的,陈旧的思想指导下,清前期的工商管理法律始终是服务于国家的,始终以税收为核心,而并不对工商业私人利益以及发展工商业提供保障。这种情况直延续到鸦片战争后,西方实情况的影响下,政府为保证国家税收,只能大量地征收商税,把些商业限定为官营,但实行这些举措也并没有忘记民本,试图让民也参与经营商业。国家,民人共同盈利,官督商办的经营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6、“.....强调不与民争利,这是民本思想在统治者头脑中的反映,统治者希望把国家的根本民笼络住,使民顺服统治,而不是处生变乱,动摇清延的统治基础。义利之争与民本主义的实质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是地主经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商业交易频繁,但是长期处于大统的中央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统治之下,统治者。如何以民为本呢首先就要富民,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其次要使民有恒产,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再次就是要发展生产,轻徭薄赋,奖励农桑耕织,厚施而薄取,并且要反对不义之战,还要对民施以教化,通过教育使民更益于趋恶向善。以民为本的措施总结为点就是给民以利,这就需要规范统治者自身的经济行为,就需要倡导不与民争利。封建政府管理工商业经济,着重处理的就是国富与民富的关系,国富需要税收的保障,民富就需要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得到贯彻,这是封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根本方针。富国强兵是每个朝代的目标......”。
7、“.....秦惠民,赵晓耕论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商的成因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迟汗青关于传统民本思想双重价值的思考求事学刊慎子威德荀子王制孟子离娄上潜书明鉴孟子滕文公上。义利之争的演变义首先是种道德观念,其内涵从广义方面来说,是泛指人们在切社会关系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社会准则的最抽象最般的行为规范。它为评价人们各种社会行为的是非善恶,提供了般的道德原则,若与具体的人伦关系结合,就形成各种不同伦常关系的试析清代工商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论文原稿强进入中国,在刮分中国的财富的同时所带来的先进思想的冲击下,传统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才有所改变,许多志在保护商人利益的法律陆续出台了......”。
8、“.....秦惠民,赵晓耕论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商的成因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迟汗青关于传统民本思想双重价值的思考求事学刊慎子威德荀子王制孟子离娄上潜书明鉴孟子滕文公上。本,给民以利,富民则富国,都体现着重农抑商和不与民争利两种倾向。儒家的思想包含着许多矛盾统的内容,重农抑商和不与民争利就是相互矛盾,相互统的内容。如果说重农抑商是封建国家对于经济实行干涉主义的话,那么不与民争利就是自由主义经济的具体体现,干涉与放任共存于体。清代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就明确地体现了这个规律,政府既对重要的工商产品实行大力的干预如盐茶的专卖,不仅在生产上,销售上加以限制,而且在流通中也予以规范又对许多的工商业自由放任,任民经营,许民自主发展。但是对于私人的工商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却非常薄弱,以自由主义经济的具体体现,干涉与放任共存于体......”。
9、“.....政府既对重要的工商产品实行大力的干预如盐茶的专卖,不仅在生产上,销售上加以限制,而且在流通中也予以规范又对许多的工商业自由放任,任民经营,许民自主发展。但是对于私人的工商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却非常薄弱,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对所有权加以保障。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清政府对于工商业是鼓励发展与有力控制相结合的两手策略统治,也就是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并行的经济政策的同时运用,政府是把工商业作为个强有力的税源来看待,而并不致力于于工商业的管理趋向于宏观的经济管理,而与西方中纪不同,西方是以领主庄园经济为基础的统治,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并且邦国林立,长期割据,这种情况下管理工商业都是种家庭经济的管理,趋向于微观。不同的经济政治基础产生不同的管理方式,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管理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就是多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来设定规范,国家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可以触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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