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不发生遗嘱继承的问题。或许有种观点会说,这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侵害了未亡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说法的前提并无不当,但关键在于方死亡,而共同遗嘱生效的条件并未成就,死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共同遗嘱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权利凭证等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导致了共同遗嘱公证中诸多问题的出现,影响法律的执行。如何更好地理解并把握重要的问题,对于公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立足实际,阐述了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方均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了,共同遗嘱生效的条件才成就,共同遗嘱才正式生效。,另方是否有权处分共同遗嘱项下的财产问题。摘要共同遗嘱是依据遗嘱设立人的共同意志所立的遗嘱执行的......”。
2、“.....它是遗嘱设立人在生前作出而在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成为了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另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的问题。笔者以为,除非法律赋予了权利,或者在共同遗嘱中有约定,未亡方可以撤销变更共同遗嘱,否则就不能撤销和变更。其理由是随意的撤销和变更,将使共同遗嘱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完整,存在缺陷。随意的撤销变更将违背共同遗嘱设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衷,又能将共同遗嘱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限度。笔者以为,由于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是夫妻双方的死亡,那么方的死亡并未使遗嘱生效,因而未死亡的方也就无权处分财产,也不发生遗嘱继承的问题。或许有种观点会说,这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侵害了未亡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说法的前提并无不当,但关键在于方死亡,而共同遗嘱......”。
3、“.....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不少老年人采用设立共同遗嘱的形式来稳定共同财产,尤其是为了保护将来方死亡后另方的居住权,这又给共同遗嘱的设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对共同遗嘱的修正鉴于我国立法对共同遗嘱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共同遗嘱却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第,共同遗嘱人方死亡后,确认死亡方的遗嘱内容有效,对夫妻财产的合法转移予以保护,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必要性根据共同遗嘱在学术上的种主要观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尚有存在必要,这符合实际当中的诸多实际需求。并且立足于笔者的思考与研究,笔者更倾向于共同确,遗嘱生效后执行较为容易,它兼顾了遗嘱人的情感又有利于保护遗嘱人权益,这种共同遗嘱公证处可予办理。第种情况继承人不明确......”。
4、“.....容易引起争议。第种情况将单方法律行为演变成了双方法律行为,实际上具有协议的性质。对后种情况,共同遗嘱在形式上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实质上违背了民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采用合立遗嘱的方式将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有利于稳定夫妻共有财产。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办理共同遗嘱公证应把握的问题共同遗嘱公证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共同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遗嘱设立人双方的合意,而法律又无明文规定,所以情况复杂。的确立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夫妻方死亡后,通过继承另方的财产,便于配偶的生活安定。第,共同遗嘱人方死亡后,确认死亡方的遗嘱内容有效,对夫妻财产的合法转移予以保护,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
5、“.....结合我国的国情,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尚有存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嘱的肯定说,其理由主要有,对于生活来源不充分的老夫妻,自身的赡养问题有后顾之忧,其设立共同遗嘱的本意在于消除配偶方的生活不致因为另方的死亡而受到影响。另外,也为了防止所约定处分的财产不因方的死亡而立即引发纷争,从而影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采用合立遗嘱的方式将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有利于稳定夫妻共有财该在公证的过程中以手印等方式进行代替。其为有限制的肯定说。这种观点主张对共同遗嘱在主体和内容上有限制地承认,而对其它遗嘱不予认可。其理由是第,考虑到夫妻财产的不容易分割性,共同遗嘱便于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愿。第,共同遗嘱的确立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夫妻方死亡后,通过继承另方的财产......”。
6、“.....但是共同遗嘱却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而国外民事立法中大陆法系国家对共同遗嘱也持肯定的态度,我国继承法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技术,对共同遗嘱加以规范和限制。如德国民法典就对共同遗嘱用个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在对共同遗嘱的修正时可以借鉴,笔者认为对共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了活着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以为对后种情况的共同遗嘱公证,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为宜。是公证人员对年老体弱年老体弱指年满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示能力的老人,危重伤病人等特殊群体,在进行谈话时应录音或录像。是遗嘱人无法自行进行签名,或者无印章者,因此,公证部门在办理共同遗嘱过程中,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时注意以下问题共同遺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是方死亡其遗产由活着方继承,活着方死亡后再由第方继承,是配偶双方死亡后遗产由第方继承。第种情况继承人必要,这符合实际当中的诸多实际需求。并且立足于笔者的思考与研究,笔者更倾向于共同遗嘱的肯定说,其理由主要有,对于生活来源不充分的老夫妻,自身的赡养问题有后顾之忧,其设立共同遗嘱的本意在于消除配偶方的生活不致因为另方的死亡而受到影响。另外,也为了防止所约定处分的财产不因方的死亡而立即引发纷争,从而遗嘱应作以下修正,只允许在夫妻之间设立共同遗嘱,这既符合法律设置共同遗嘱的初衷,又能将共同遗嘱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其为有限制的肯定说。这种观点主张对共同遗嘱在主体和内容上有限制地承认,而对其它遗嘱不予认可。其理由是第,考虑到夫妻财产的不容易分割性......”。
8、“.....第,共同遗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遗嘱时的预期。随意的撤销变更也更容易引发财产纠纷,不利于保护共同财产的合法转移。,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有了自己的住所和独立的经济来源,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不少老年人采用设立共同遗嘱的形式来稳定共同财产,尤其是为了保护将来方死亡后另方的居住权,这又给共同遗嘱的设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对共同处分的财产也应该是自己的财产,但在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前提下,死亡方的遗产往往不明确,且多数共同遗嘱涉及的标的是房产,该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实际难以界定,在此种情形下,未亡方是无权处分共同遗嘱项下的财产的。但是共同遗嘱所涉标的如果是双方在方死亡前己析产的,未亡方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对策笔者以为,共同遗嘱的生效是附条件的......”。
9、“.....那么方死亡,而另方尚未去世时,共同遗嘱生效的条件不成就,因而共同遗嘱并未生效。只有夫妻双方均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了,共同遗嘱生效的条件才成就,共同遗嘱才正式生效。,另方是否有权处分共同遗嘱项下的财产问题。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遗嘱继承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共同遗嘱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以正确把握和理解其实质,便于指导公证实践。关键词共同遗嘱法律效力公证共同遗嘱鉴于遗嘱人的双方合意而设立,公证处办理共同遗嘱公证应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所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共同遗嘱应由共同遗嘱人住所地无法达到共同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预期。随意的撤销变更也更容易引发财产纠纷,不利于保护共同财产的合法转移。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笔者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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