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高管责任制度的局限公司高管的行为可能损害第人的利益,也可能会直接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当然,损害公司利益也即间接的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为了公司利益要求高管赔偿。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进而导致公司对高管能望洋兴叹,难以得到丝毫补偿。显然,高管所享有的待遇和拥有的经营管理权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极不对等。第人赔偿机制的构建使受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第人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有责任的公司高管要求赔偿能够提高公司高管对公司合法经营的忠实义务,同时也为作为受害人的第人获得赔偿提供保障,提高了第人求偿的积极性。第人难以得到赔偿受公司重大违法违浅议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论文原稿,也只能空对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的残酷现实,束手无策欲哭无泪。这种结果的出现,让我们不得不在赔偿制度方面寻求突破......”。
2、“.....就不能使法律上的公平正义转化为现实中的公平正义。公司高管责任制度的局限公司高管的行为可能损害第人的利益,也可能会直接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当然,损害公司利益也即间接的损害了股东和债以分配其应得的利益,而其经过努力争取得到的赔偿却不能优先受偿,这些被分配后稀释的赔偿变得很微小,甚至难以支付其付出的时间精力费用等求偿成本。股东的自利性得不到满足的结果势必影响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股东的起诉动机,而股东起诉行为的减少将导致有责任的高管被诉的可能性,进而使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赔偿责为。公司的追偿存在很大局限性。譬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自己就是侵权行为人,让他们决定公司是否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无异于让他们决定是否自己起诉自己,其结果是不言自明的。即使并非董事会的所有成员都涉嫌行为,但由于他们与涉嫌行为的董事是同事关系......”。
3、“.....股东代表诉讼难以对公司高管起到有效威慑在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时,公司高管承担定的赔偿责任责无旁贷。至于高管以外的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承担般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通过公司追偿的赔偿责任等就足以对其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高管外的其他责任人在对公司的影响力和从公司取得的收入及谋生技能等方面都不及高管,从权利责任相致的角度和社会和谐的角度都司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即遭受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益受损者。至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公司债权人则应受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制度的限制,不宜直接向有责任的公司高管要求损害赔偿。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向有责任的股东求偿。公司高管的范围高管应严格限定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受公司违法行为侵害的第人民事赔偿责任缺失有直接关系......”。
4、“.....侵权求偿人即第人的赔偿诉讼对公司高管的制约作用不容忽视。关键词股东债权人第人赔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公司以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势,适应了投资人利益的需要,现已成为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市场主体之,财务负责人等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高管理应在其履职过程中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义务对防治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所作为,如采取实现防范预警措施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阻止和控制损害的进步扩大,采取包括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揭露等能使公司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制止的有力行动。公司高管是能对公司决策执行等经营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员如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承担般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通过公司追偿的赔偿责任等就足以对其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5、“.....从权利责任相致的角度和社会和谐的角度都不宜让其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和诉讼负担。建立公司高管对第人赔偿机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人的范围第浅议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论文原稿明确规定的范围。高管理应在其履职过程中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义务对防治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所作为,如采取实现防范预警措施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阻止和控制损害的进步扩大,采取包括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揭露等能使公司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制止的有力行动。公司高管是能对公司决策执行等经营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负有谨慎勤勉工作使公司合法经营的义与公司高管的个人经济利益有关。例如在金融公司中公司管理层时刻有使用这些高杠杆金融工具进行谋取个人私利的冲动,因此,在公司制度层面,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规范。因此,直接剥夺公司高管经济利益的第人赔偿诉讼能对其形成最有效威慑,以及消灭其违法动机......”。
6、“.....应限定为表诉讼并不能把诉讼所得利益直接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而这些利益直接归于公司即全体股东。胜诉的股东必须另行起诉才能得以分配其应得的利益,而其经过努力争取得到的赔偿却不能优先受偿,这些被分配后稀释的赔偿变得很微小,甚至难以支付其付出的时间精力费用等求偿成本。股东的自利性得不到满足的结果势必影响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股东的起诉动机,而股东起诉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公司数量的不断增长,公司重大违法现象也在不断飙升,而且其影响范围更加扩大,性质更加恶劣。如近期出现的齐药事件和鹿奶粉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为何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都再加大,而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治理仍难取得理想效果呢公司高管责任缺失的现实困境多数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与公司高管都难脱干系,其中又多,负有谨慎勤勉工作使公司合法经营的义务......”。
7、“.....摘要公司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公司高管权利与责任却不对等,公司高管与公司以外的第人作为公司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不能向有责任的公司高管要求赔偿,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现实与公司高管人的范围即侵权求偿人的范围,应限定为公司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即遭受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益受损者。至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公司债权人则应受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制度的限制,不宜直接向有责任的公司高管要求损害赔偿。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向有责任的股东求偿。公司高管的范围高管应严格限定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为的减少将导致有责任的高管被诉的可能性,进而使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赔偿责任很少落实到公司高管头上......”。
8、“.....浅议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论文原稿。在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时,公司高管承担定的赔偿责任责无旁贷。至于高管以外的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浅议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论文原稿由于他们与涉嫌行为的董事是同事关系,其所作出的公正性也是不无疑问的。股东代表诉讼难以对公司高管起到有效威慑作用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在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时对公司和股东的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并未通过加强对公司高管的赔偿压力,收到使高管少犯的实际效果,事实上公司高管很少受到股东的起诉。因为股东代追偿。通过债权人诉讼对公司高管的间接影响和股东代表诉讼对高管的直接影响,使得赔偿责任对抑制高管过错产生作用。浅议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论文原稿。公司债权人难以对公司高管起到威慑作用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
9、“.....而不能直接要求有责任的公司高管直接赔偿。公司规行为侵害的第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追究公司高管的赔偿责任,面对公司高管在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中失职失察甚或直接参与在公司违法情形被查处后无力赔偿或转移财产不积极赔偿的情形,作为侵权求偿人的第人即使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书,也只能空对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的残酷现实,束手无策欲哭无泪。这种结果的出现,让我们不得不在赔偿制度方面寻求突破。法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为了公司利益要求高管赔偿。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进而导致公司对高管追偿。通过债权人诉讼对公司高管的间接影响和股东代表诉讼对高管的直接影响,使得赔偿责任对抑制高管过错产生作用。第人由于缺乏向高管索赔的法律依据,纵使在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时,面对有责任高管的巨额财产,也很少落实到公司高管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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