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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 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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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物权行为理论有效的保证了财产流转中的交易安全对交易中第人利益的保护较之善意制度对第人的保护更为完善。依区分原则,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第人的权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不再赘述。然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到此结束,至于它对债法制度会产生何种影响,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物权行为理论将完善债法体系我国债法中的合同是狭义概念,物权行为的引入将扩大契约的范围,不但包括债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契约,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就是物权契约。债法体系吸收了物权合同内容,这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气的接纳,对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席之地。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模糊采纳令人不解,本文拟从债法角度阐述物权行为理论的作用......”

2、“.....物权行为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为立法理论基础。中国的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从中似乎能看到该理论的身影,如第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这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以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无因性原则,又叫抽象性原则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无因如果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响,即为有因......”

3、“.....在物权的变摘要在我国物权法的酝酿过程中,物权行为理论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从络绎不绝的批评之声到平心静气的接纳,对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席之地。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模糊采纳令人不解,本文拟从债法角度阐述物权行为理论的作用。以上文提到过的房屋买卖为例,交易有两个部分,个是债权行为,个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原因获得权利的救济。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物权依债权合意即发生变动,那么在物多卖情况下势必发生交易秩序的紊乱。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还没有被写入我国的民事法典,但它已开始慢慢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它对物权法的影响已经在法典中有所体现对债法制度,在财产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将逐渐显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它也势必会发挥其天然的优利自然也可以发生物的返还或物上所有权的返还......”

4、“.....依区分原则,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第人的权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交易有瑕疵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保护。善意制度尽管也是对第人的保护机制,但其作用何种影响,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物权行为理论将完善债法体系我国债法中的合同是狭义概念,物权行为的引入将扩大契约的范围,不但包括债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契约,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就是物权契约。债法体系吸收了物权合同内容,这也将为房地产法担保法等单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据。物权行为理论能正确解读不当得仅仅是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物权行为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为立法理论基础。中国的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从中似乎能看到该理论的身影......”

5、“.....可以说吸收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只要结合实际国情,完善配套制度,物权行为理论会对中国民事制度的立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参考文献德茨威格特,克茨孙宪忠译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外国法评议孙宪忠论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屈茂辉论物权行为及我国立法之选择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当个卖主与多个买主订立同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物权契约未达成之前,原因行为尽管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由于债的平等性,卖主可任意选择与其中位买主达成物权契约,他也只能与其中位履行合同标的物只有个,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为登记或交付后,标的物为其中位买主取得。其他几位买主不得请求卖主继续履行合同......”

6、“.....它也势必会发挥其天然的优势,只要结合实际国情,完善配套制度,物权行为理论会对中国民事制度的立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参考文献德茨威格特,克茨孙宪忠译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外国法评议孙宪忠论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屈茂辉论物权行为及我国立法之选择湖南师大社会科有限,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不动产领域的适用不能,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规定,其登记信息是公开的,是可以被查询获知的,故第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记而主张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对解决物多卖问题有实践意义。依照区分原则,只有原因行为,未必发生物权转移的结制度依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不涉及第人情况下,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原权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还所有权之诉,而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提出返还其所有权......”

7、“.....当契约内容扩大以后,不当得利请求权当然也包含物权返还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人利益问题时,不当原则但有些内容似乎又与该理论相悖,如第条对所有权取得规定中,对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是违背了第人不能以不知登记而提出善意抗辩的原则,不动产领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是否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理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也告段落,本文不再赘述。然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到此结束,至于它对债法制度会产学报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萨维尼把契约的内容扩大化了,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债务契约,也包括物的契约。他以房屋的买卖为例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之后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

8、“.....并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原稿中位买主取得。其他几位买主不得请求卖主继续履行合同,而依追究违约责任之方式获得权利的救济。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物权依债权合意即发生变动,那么在物多卖情况下势必发生交易秩序的紊乱。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还没有被写入我国的民事法典,但它已开始慢慢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它对物权法的影响已经在法典中有所体现对债法制度,在财产交易易有瑕疵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保护。善意制度尽管也是对第人的保护机制,但其作用有限,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不动产领域的适用不能,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规定,其登记信息是公开的,是可以被查询获知的,故第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记而主张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对解也将为房地产法担保法等单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据......”

9、“.....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不涉及第人情况下,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原权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还所有权之诉,而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提出返还其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债法制度把不当得利的对象限制在债权法上的利益,当契约内容扩大以后,不当和消灭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可以说吸收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但有些内容似乎又与该理论相悖,如第条对所有权取得规定中,对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是违背了第人不能以不知登记而提出善意抗辩的原则,不动产领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是否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理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也告段落,本上文提到过的房屋买卖为例,交易有两个部分,个是债权行为,个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原因,只有原因行为不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而物权行为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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