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构建出相对完整的学理架构,该架构应由两方面构成是基于行为人特定责任或称特定义务的限制是基于行为人先行行为之限制。基于行为人特定义务的限制基于行为人特定义务的限制,主要是由于些特定工作的性质要求其工作人员负有接触或者排除与该工作相关的危险及危害的义务。如医生有在流行疾病发生时制止疾病扩散的责任和义务,军人在国家否有资格进行紧急避险时,应当将其先前引发危险的行为与避险行为进行独立分析。紧急避险行为不影响也不应制约其他行为受刑法处罚。参考文献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张开俊论刑法紧急避险的法益权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罗结珍法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仁文......”。
2、“.....般而言,法律对于紧急避险行为适用的主体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紧急避险主体的限制的学理完善论文原稿本人危险者对于危险及行为的认识程度的不同,分为以下种情况是行为人根本不具有预测危险的可能性而其行为最终导致危险或危害产生是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引发了危险危害是行为人明知危险会发生但事前并未就危险发生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有正确的认识。是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并预测到了危险的可能性及产生的危害,只是行为人对于受害对象的认识致使自己成为受害对象或受害对象之。前种情况,允许自招本人危险者进行紧急避险。第种情况,行为人不得适用针险,律允许其进行紧急避险。因为行为人引发危险就应负有消除或降低相关危险危害的责任,如果不允许其进行任何紧急避险而放任危险危害发生,这无疑会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害。而行为人也会因此陷入这样的泥潭如果其不采取行动进行避险......”。
3、“.....由于行为人对其损害结果发生处放任态度,该行为人没有履行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或中止现实危害的义务。因此,基于并无履行该担义务之定义务之人是否具有进行紧急避险的资格的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其是否正在履行该特定工作,并结合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招危险者适用紧急避险的理论重构笔者认为,肯定说,否定说过于绝对,具有片面性。形式分说的分类过于僵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质分说标准随意性较大,从整体上看,存在众多分类观点缺乏规范性。理论指导价值不大。鉴于上述种学说仅仅在单平面上对自招危险者是否适用紧急避险作出分析,既不全面又不系统。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进行紧急避险作定限制是合适的,但不宜绝对剥夺其针对自己的紧急避险权。理由有第......”。
4、“.....我们怎能苛责这些人在对公众承受无限的义务呢要知道,之所以设定紧急避险制度,是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进步而孕育的产物,故该制度应惠及所有符合其设立精神的情况。第,对于特定职业的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时候危险并非由有构成紧急避险的界定,而我国刑法中又尚无关于自招危险的相关规定,所以,对该种情况的研究意义较大。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紧急避险主体的限制的学理完善论文原稿。对于该类人是否在任何情况都不适用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国内有学者曾对此提出过异议。其主要理由是首先允许有特定责任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并不会造成排险工作无人去做的消极后果。因为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如果有排除危险的可能正在履行职,本身是源于职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往往建立在公益的性质上,我们不能因为其职业的公益性就否定其基本权利......”。
5、“.....国内有学者曾对此提出过异议。其主要理由是首先允许有特定责任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并不会造成排险工作无人去做的消极后果。因为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如果有排除危险的可能正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就得尽力去做。其次,允许负有特定责王祎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北京法律出版社。摘要对紧急避险主体限制的学理框架应由两方面构成是针对具有特定责任的人的相关研究是针对先行行为而自招危险的人的相关研究。对负有特定义务之人是否具有进行紧急避险的资格的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其是否正在履行该特定工作,并结合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笔者以为,对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进行紧急避险作定限制是合适的,但不宜绝对剥夺其针对自己的紧急避险权。理由有第,职务业务受害对象之。前种情况,允许自招本人危险者进行紧急避险。第种情况......”。
6、“.....其实,给予引发危险的人以紧急避险的权利,并不是意味着因为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认定该人所有与紧急避险行为相关联的切行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仅是起到使其先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至于继续加大的作用,并非起到与先行为危害性相抵消的作用。紧急避险条件旦具备就应允许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其他刑法责任就应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紧急避险主体的限制的学理完善论文原稿务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就得尽力去做。其次,允许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并不存在把不要紧急避险的情况当成紧急避险看待的余地。最后,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虽然有相应的危险义务和专门的技能,在通常情况下,确实可以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条件下排除危险。但是也有无力排除危险而可能受危险损害的特殊情况,如果概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那无疑是苛求于人,势必使那些履行特定职务......”。
7、“.....业务时应优先保护该职务业务所服务或涉及的对象,在确保该职务业务章程的情况下进行紧急避险。在非常时期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主动拒绝履行特定义务。例如医生不得在流行病肆虐期间以非正当理由请假或借机逃避工作。基于行为人先行行为之限制引起紧急避险行为的危险的来源有很多种,如自然现象,灾害事故人的行为动物的袭击等。由于行为人的些先行行为,避险行为人亲自招致了危险,被称为自招危险。鉴于自招危险直接影响着对招致危险人后续行为能否行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或中止现实危害的义务。因此,基于并无履行该担义务之事实,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该人需承担其因由不作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取行动进行避险,由于自己不具有紧急避险的资格,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又由于其避险行为存在加害事实,导致了对另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需承担故意损害另合法权益的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之罪名。这样来......”。
8、“.....又不利于行为人积极挽回损失。故对于自任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并不存在把不要紧急避险的情况当成紧急避险看待的余地。最后,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虽然有相应的危险义务和专门的技能,在通常情况下,确实可以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条件下排除危险。但是也有无力排除危险而可能受危险损害的特殊情况,如果概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那无疑是苛求于人,势必使那些履行特定职务,从事定业务的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需强调的是,对于有特定职务的人进行必要约束是应该的。比如说在履行职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享有该项工作所带来的权利和福利不是无限的既然在权利和福利上是有限的,我们怎能苛责这些人在对公众承受无限的义务呢要知道,之所以设定紧急避险制度,是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进步而孕育的产物,故该制度应惠及所有符合其设立精神的情况。第,对于特定职业的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时候危险并非由有特定责任人引起......”。
9、“.....之所以将职业与义务挂钩根据其其他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而定。因为引发危险在前,进行避险在后。所以,在认定其是否有资格进行紧急避险时,应当将其先前引发危险的行为与避险行为进行独立分析。紧急避险行为不影响也不应制约其他行为受刑法处罚。参考文献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张开俊论刑法紧急避险的法益权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罗结珍法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仁文,招他人危险应当允许。如果是自招本人危险,就应该结合第重审查标准加以分析。根据自招本人危险者对于危险及行为的认识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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