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可以肯定的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强制性标准在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中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依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定位,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强制性标准成为此次加快推进标准化法修订工作中的核心内容之。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规范路径论文原稿。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不同情况下,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之间的关系在准所做的性质界定。著作权法第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难发现,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语言学的角度,这里的法律应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逻辑上,如果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
2、“.....如是观之,此处法规应是前述第种用法,是法规词在具体的意义上被使用。对应到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立法法第条,它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遗憾的是,与前述各类型法律形式相比较,求诸于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不论是授权根据制定程序还是强制性标准的外在名称形式结构和内容,都无法得出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规范外观属性的结论。以发布程序为例,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发布。而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规章由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可见,强制性标准制性规定的形式范围以新的意义,可得出,因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视为合同法第十条第项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方面......”。
3、“.....旨在通过法律的广义解释破除强制性规定法律位阶限制所造成的缺陷,使之容纳更多类型的法律形式。但问题在于,强制性标准是否属于扩张解释后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范围这涉及强制性标准法律属性的辨析。另方面,应当注意,视为是个极特殊的法律概念,意指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的技术。如果前方面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般可以认为不具有视为的必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问题就在于究竟能否将者视为等同这涉及强制性标准限度的辨析。具体分析如下。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属性辨析通过检索,可以发现,目前直接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法律属性的有效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个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另个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前者认为......”。
4、“.....拟制说明方法的运用,对法院而言,是不正当的。如前所述,视为在本质上属于种拟制,是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的技术。学说认为,拟制可以分为作为立法技术的手段作为判决理由的手段以及应用于学术中的拟制。然而作为种理论分类,在大陆法系却遭遇了来自实践的诘问以现代大陆法系为学术背景的法学家,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我国法学家黄茂荣都明确反对司法过程中的拟制,认为它掩盖了决定性理由,是应该避免的。对此,笔者深表赞同。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之所以对这强制性等同手段持相当谨慎和保守的态度,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于拟制的情形,法院常常没有将其真正的法律见解以可理解的方式表示出来,这不仅使第人无法知晓裁判理由,而且使学说对于法院裁判的评释机制无法激活,法律续造的活动不能顺利开展。换言之,拟制实际上流为种说理的幌子。在这点上......”。
5、“.....析言之,拟制属法律保留事项,是立法技术上的重要考量,对待拟制,我们必须坚持立法拟制原则,以法规有明展开分析。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如果根据目的性扩张解释赋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范围以新的意义,可得出,因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视为合同法第十条第项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方面,考察前述目的性扩张解释工作的意图,旨在通过法律的广义解释破除强制性规定法律位阶限制所造成的缺陷,使之容纳更多类型的法律形式。但问题在于,强制性标准是否属于扩张解释后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范围这涉及强制性标准法律属性的辨析。另方面,应当注意,视为是个极特殊的法律概念,意指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的技术......”。
6、“.....则般可以认为不具有视为的必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问题就在于究竟能否将者视为等同这涉及强制性标准限度的辨析。具体分析如下。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属性辨析通过检索,可以发现,目前直接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法律属性的有效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个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亦即与法基本同义。那么此处是哪种用法是不明确的。正所谓,语句的意义依存于语境。这就要求我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版权局的规范意图。从解释目的来看,两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从著作权客体角度对强制性标准所做的性质界定。著作权法第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难发现,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语言学的角度,这里的法律应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逻辑上,如果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
7、“.....如是观之,此处法规应是前述第种用法,是法规词在具体的意义上被使用。对应到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立法法第条,它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遗憾的是,与前述各类型法律形式相比较,求诸于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不论是授权根据制定程序还是强制性标准的外在名称形式结构和内容,都无法得出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摘要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十条第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十条第项社会公共利益......”。
8、“.....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关键词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拟制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作者简介谭启平,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法学科技法学研究应建均,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问题的提出以年月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为分界点,我国的标准化体制实现了由元强制到强制推荐双轨并存并多层交错。以合同法为例,这之中既有事实认定问题,也有法律判断问题。后者的问题意识主要在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在这个方面,强制性标准是未被私法评价的事实,人民法院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遗憾的是,强制性标准并不具备法律属性......”。
9、“.....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十条第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关系呈现要素构成及相互独立的双重样态。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当前,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十条第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至于年月日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则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参考文献宋华琳论政府规制与侵权法的交错以药品规制为例证,载比较法研究年第期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宋志龙强制性标准之法理存在严重偏差的,亟待理论上的澄清和实践中的校正。问题在于,当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了强制性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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