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打工暂住流动人口的犯罪率也越来越高,在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的地区,被告人自报身份的情况比较多,据我省方面有关人士介绍,被冒名顶替的事情在广东基层法院并不稀奇,仅东莞市在年月至月期者及其家人的名誉和日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干扰,特别是在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农村地区,被判刑是件让人唾弃的事情,但无辜的被假冒者背上罪名,这种伤害有可能是致命的是损害司法文书的公信力及法律的威严。被假冒者收到判决书般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救济,对于个无辜的人,公正的法律无疑要还他的清白,这必然要修改浅议被告人自报名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法资源的投入远跟不上犯罪率的增长,办案人员的负担就已经够重的了,再加上被告人的自报名问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为了查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必要时还得亲赴被告人自报的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还会造成法院诉讼文书的误送,造成法院工作被动在执行财产刑或者达。认定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直是困扰刑事司法工作的难题。那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本文将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摘要社会人员的频繁流动以及通信方式的迅猛发展,犯罪分子通过假冒身份来反侦查的能力也是会越来越强,作为名司法干警,通过学习人自报名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关键词自报名假冒反侦查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形势城市与农村的收入差距增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打工暂住流动人口的犯罪率也越来越高,在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的地区,被告人自报身份的情况比较多,据我省方面有关人士介绍,被冒名顶替的第......”。
3、“.....导致部分人超生偷生,造成黑市人口的出现,对于这部分被告人的身份是无法查明的另种情况就是被告人无身份证明在身,而他自己又不交代身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东莞中院刑庭还曾根据审判实际,率先作出大胆尝试,他们在审理被告人薛家洋等人故意伤害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显然,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被告身份的是否必须核实,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被告人身份中各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前的法律都没有作出明出认定,防害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且,被告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隐匿罪证......”。
4、“.....我们针对被告人自报名的危害,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如何避免或者减少被告人自报名假冒他人身份的情况应当建议国家有权机关,用立法或补充立法的形式解决这问题。对被告人身份中各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前的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然没有责任,协助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也没有压力和动力,除了部分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外,也就不愿意协助了。没有协助调查,被告人的身份更加是无从考证,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应该明确协查机关的职责,以免调查函发出后石沉大海的情况出现。第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还应该要由制度入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必须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既然没有责任,协助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也没有压力和动力,除了部分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外,也就不愿意协助了。没有协助调查,被告人的身份更加是无从考证,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应该明确协查机关的职责,以免调查函发出后石沉大海的情况出现。浅议被告人自报名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必须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作法,都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端......”。
6、“.....因此,有必要寻找种确实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浅议被告人自报名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原稿。针对被告人自报名所产生问题的对策目前,我们针对被告人自报名的危害,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如何避免或者减少被告人自报名假冒他人身份的情况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用法条建立促使其讲出真实姓名的机制。无限期关押,直至其讲出真实姓名使公安机关和监狱对这类人的执行依法有据。可以参考的办法还有增加刑法与自报名情况相对应的罪名。如匿名罪,故意欺骗法庭罪,用数罪并罚的方式,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还应该要由制度入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如何处理假冒他人身份的被告人有人认为这是种诽谤行为,但我不赞同这种说法。诽谤罪刑法第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7、“.....假冒他人身份的目的不在于破坏他人的名誉,更多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我认为它是种伪证罪,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使司法机关做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显然,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被告身份的是否必须核实,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应当建议国家有权机关,用立法或补充立法的形式解决这问题。对自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用法条建立促使其讲出真实姓名的机制。无限期关押,直至其讲出真实姓名使公安机关和监狱对这类人的执行依法有据。可以参考的办法还有增加刑法与自报名情况相对应的罪名。如匿名罪,故意欺骗法庭罪,用数罪并罚的方式......”。
8、“.....而他自己又不交代身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东莞中院刑庭还曾根据审判实际,率先作出大胆尝试,他们在审理被告人薛家洋等人故意伤害案,首次将自报姓名而又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的几名被告人的照片分别贴印在判决书中,并进行了审公开宣判。对于未年成人犯罪的,常常采用骨龄鉴定的方法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但前述这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就有大约人次,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姓名而导致他人受害并投诉,要求他们纠正或者恢复名誉的案件就有起,而通过补充裁定更正犯罪主体的案件共是起。年,他们审理的万多起刑事案件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案件高达。认定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直是困扰刑事司法工作判决书重新作出,如此反复,岂不是把司法文书当成儿戏......”。
9、“.....犯罪分子通过假冒身份来反侦查的能力也是会越来越强,作为名司法干警,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保证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犯罪人得到其应有的惩罚,使没有犯罪的人免受不白之冤。关键词自报名带民事诉讼赔偿款时,也可能找不到被告人的住处和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等等不良影响,这些无疑都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是被假冒者名誉的损害。被告人假冒他人的身份往往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把受惩罚的风险降至最低,虽然被假冒者很少直接被执行刑罚,但是法院的判决书都是按照被假冒者的地址寄往家中,这无疑给被假冒高自身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保证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犯罪人得到其应有的惩罚,使没有犯罪的人免受不白之冤。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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