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影响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说该行为没有原因,而是指为了交易安全,从法律上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离开来,使它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萨维尼所创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其功能有第,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完全分离,法律关系明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容易判断,有助于法律的适用。第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要使物权变动生效,在债权行为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是无区分原则,即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不仅不采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不采用物权行为概念。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结果,不承认在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行为存在,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历程理解与适用论文原稿,法律关系明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容易判断,有助于法律的适用。第,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2、“.....第,根据区分原则,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而这种交付和登记具有公信力,谁占有动产,就推定谁享有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姓名为谁,谁就为该不动产的物权人,这样,物权的变动证明较为容易,有利于减权行为得以与债权行为相区别。实则不然,如果凭此两条就认为我国民法承认了物权行为,实则是混淆了物权的变动和物权行为,正如崔建远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物权变动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上都会存在,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都规定了物权的变动时间。民法通则第条第款和合同法第条只是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的物权变动的时间,并不是物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萨维尼的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方可否反悔的复函中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
3、“.....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方反悔是允许的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立法中,在年的民法通则通过实施前,法律上是不存在区分原则的,这是大家致的看法。民法通则实施后,我国大陆立法中是否存在区分原则,学者们也是持有不同意见的,孙宪忠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在不知不觉中承认了物权行为,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民法通则第条第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以及合同法第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随着物权法制定提上日程而达到高潮,并就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采纳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形成反对和赞成两大派。反对派认为,物权变动乃债权合同自然之结果,无采用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之必要赞成派认为,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之采用,可使权利义务明晰,法律关系明确,易于法律适用......”。
4、“.....房屋买卖合同未经登记无效,在年代初期,曾是条不受质疑的规则。梁慧区分原则的反映,结合物权法条文分析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总结归纳了我国物权法就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采取的立法模式。阐述了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并就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非常态法律事实进行了概述。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历史沿革立法模式理解适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物权变动区分原则自创立到现在历经年,得到不断研自然之结果,无采用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之必要赞成派认为,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之采用,可使权利义务明晰,法律关系明确,易于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未经登记无效,在年代初期,曾是条不受质疑的规则。梁慧星教授曾在其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解释中提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未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往往裁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判与债权行为相区别......”。
5、“.....如果凭此两条就认为我国民法承认了物权行为,实则是混淆了物权的变动和物权行为,正如崔建远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物权变动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上都会存在,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都规定了物权的变动时间。民法通则第条第款和合同法第条只是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的物权变动的时间,并不是物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物权法提上立法日程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历程理解与适用论文原稿教授曾在其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解释中提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未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往往裁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判决强制出卖人补办产权过户手续或判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法院也往往判决抵押合同无效。这些都是明显的没有将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行为进行区分。策,极大地促进了物权法的實施。本文结合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理论发展的简单梳理......”。
6、“.....物权法提上立法日程和通过前理论上,在我国大陆,建国后相当长的段时期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缺乏研究区分原则的必要性,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没有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年梁慧星教授发表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文后,对这原则的研究逐渐重视起来,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方可否反悔的复函中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方反悔是允许的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使用究发展创新,理论日臻完善,各国立法均有体现。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我国理论界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理论的研究达到高潮,各种观点不断涌现,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展开了充分的理论争鸣......”。
7、“.....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后,专家学者又对物权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结合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理论,充分发表见解,为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出谋强制出卖人补办产权过户手续或判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法院也往往判决抵押合同无效。这些都是明显的没有将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行为进行区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历程理解与适用论文原稿。摘要本文简单梳理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多年来的历史沿革以及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归纳了我国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立法对物权变通过前理论上,在我国大陆,建国后相当长的段时期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缺乏研究区分原则的必要性,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没有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年梁慧星教授发表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文后,对这原则的研究逐渐重视起来,并随着物权法制定提上日程而达到高潮......”。
8、“.....反对派认为,物权变动乃债权合抵押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法律规定是典型的没有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登记过户是合同的履行行为,以合同履行为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犯逻辑,没有生效的合同何来履行再看民法通则第条第款和合同法第条,似乎给出了物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从而物权行为得以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历程理解与适用论文原稿星教授则认为,我国现行法不承认有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其实,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在物权法颁行前的我国立法是不承认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的,这可以从以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反映出来担保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9、“.....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第,根据区分原则,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而这种交付和登记具有公信力,谁占有动产,就推定谁享有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姓名为谁,谁就为该不动产的物权人,这样,物权的变动证明较为容易,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历程理解与适用论文原稿。立法中是对抗第人的要件。按照萨维尼的学说,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行为之外,还需要有以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且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各自独立各自分开,即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历程理解与适用论文原稿。萨维尼的学说不仅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而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物权举证困难。按照萨维尼的学说,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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