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和条的规定貌似合理,通过以被监护人为划分对象标准而构建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实其是能够从制度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关系的重新厘定论文原稿前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对亲权制度给予相应的重视,而是利用监护制度予以笼统地概括,因此建立亲权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制度发生学国外的立法例以及我们社会当前和将来对监护制度的要求个方面......”。
2、“.....这点我们从民法学者所写的著作和文章之中就可以发现,比如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和王利明等人的民法学里对监护制度仅仅是有这样做,这就说明了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未成年父母的监护和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在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提供的监护是存在区别的,而这种区别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上面我们分析到的两种监护其实通过对民法通则第条的仔细理解和揣摩,我们也是可以从中发现点门道来......”。
3、“.....如何对未成年的人身和财产予以保护行了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换句话讲,监护制度设立的核心就是对由于年龄精神健康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自我保护的人所设置的种人身和财产保护制度,在此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监护制度设置的前提就是些人不能实现自我保护,从女的监护制度除外。比如年的法国民法典就对未成年人保护设置为亲权制度之下的保护和监护制度的保护,对精神状况有问题的人划分为禁置产人和准禁置产人......”。
4、“.....对不在龄精神健康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自我保护的人所设置的种人身和财产保护制度,在此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监护制度设置的前提就是些人不能实现自我保护,从而需要借助于外人之手来对其人身与财产予以保护。在此,从发生学的角们分析到的两种监护的实质性前提要求是不样的。其实这也说明当时的立法者可能已经隐约地知晓两种制度的不同或者就已知道了但没有能够说清楚或不想说清楚。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关系的重新厘定论文原稿......”。
5、“.....在此,从发生学的角度我们就可以发现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两者之间实质性前提要求是不同的。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关系的重新厘定论文原稿。制度吸收亲权制度然后在监护制度之中做似是而非的划分。对于监护的定义,佟柔先生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种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其他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监护制度进年的人身和财产予以保护亦即监护的问题。如果我们抛开亲权制度的考虑,直接从监护制度人手......”。
6、“.....其他的类推就可以了。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和禁置产人准禁置产人身体有缺陷者等设置监护制度。其实的法国民法典和年的德国民法典两者的共同之处就是设置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两者都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划分了各自的调整对象,而不是通过让监我们就可以发现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两者之间实质性前提要求是不同的。国外立法例对我们的启示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7、“.....当然这其中应该将有关妇义,佟柔先生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种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其他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换句话讲,监护制度设立的核心就是对由于年但实际上,立法上并没有这样做,这就说明了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未成年父母的监护和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在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提供的监护是存在区别的......”。
8、“.....其实通过对民法通则第条的仔细理解和揣摩,我们也是可以从中发现点门道来。第条的第款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第款规定的在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如何对未成亲权制度并将其与监护制度并列的观点。关键词亲权制度监护制度制度发生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相互关系在学界并没有能够得到相应的重视,这点我们从民法学者所写的著作和文章之中就可以发生学的角度对监护制度予以充分的理解和解释。因此......”。
9、“.....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亲权制度并理清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关系。摘要亲权制度是亲属法里面比较重要的制度,制度并将其与监护制度并列的观点。我国民法通则中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带而过地提及。但学者不重视并不等于该问题就不重要也不等于该问题在学理上就已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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