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们主要为公众提供单项或包价的旅游产品经营业务另种是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作关系的旅游辅助服务者,般由他们来实际提供具体旅游服务,如交通住宿带玩餐饮等。在处理旅游纠纷时,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划清责任承担。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产品线上销售,线下供应,当纠纷产生时,线上线下应责任统。而对于旅游辅助服务者来说,其本身扮演中介角色,应要求其在网站上公示授权,推介旅游产品时告知供方旅行社,述明旅游产品,尽到提醒义务,出现纠纷后由旅游者与供方旅行社共同解决。作为综合上述两种旅游业服务的运营平台......”。
2、“.....在最大程度满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争取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合作的互惠互利。在遇到责任纠纷时应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勇于担责积极解决,同时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责任不在自身,也应承担起纠纷受理的协助义务。法律风险防范规范服务,充分保护旅游者权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是被服务者,主要处于弱势方。在学理上和实践中,消费者通常都会被认为是拥有较少资源,力量和能力远逊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方的弱势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審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体现了我国立法实践中侧重于保护弱者的传统,比如明确规定了......”。
3、“.....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运营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与用户的纠纷,就必须建立旅游纠纷解决机制,站在用户的立场上,为用户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在提供服务的前期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合同建立诚信体系开放产品评价等。当纠纷发生后,要勇于担责,建立专门的纠纷处理平台,积极地与用户沟通解决,以用户权益为重。互联网旅游产品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论文原稿。款具有产品专属性的想要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特色和品牌。树立超前意识,关注市场动态,勇于创新,不断开发具有品牌特色的新功能来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与用户紧密联系,了解用户需求......”。
4、“.....结论与展望移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旅游市场持续发展,互联网旅游行业更是近些年的新兴行业之,在未来的几年里只会更加火热,其发展的走向往往是吸取前者的经验并结合自己特点进行改进而来的。作为互联网和旅游业的结合产品,互联网旅游具有者的各自特点,并衍生出自己的特有之处。相信随着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行业自身的完善提高,互联网旅游业将在未来的国民生活中发挥出更加巨大的能量。参考文献廖炎钧,等基于互联网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燕山大学学报,刘晔对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谢山试论旅游业经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旅游研究,......”。
5、“.....充分保护旅游者权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是被服务者,主要处于弱势方。在学理上和实践中,消费者通常都会被认为是拥有较少资源,力量和能力远逊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方的弱势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審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体现了我国立法实践中侧重于保护弱者的传统,比如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运营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与用户的纠纷,就必须建立旅游纠纷解决机制,站在用户的立场上,为用户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在提供服务的前期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合同建立诚信体系开放产品评价等......”。
6、“.....要勇于担责,建立专门的纠纷处理平台,积极地与用户沟通解决,以用户权益为重。增强沟通,明确责任承担旅游业服务者主要包括两大类种是具有旅行社资格的旅游经营者,他们主要为公众提供单项或包价的旅游产品经营业务另种是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作关系的旅游辅助服务者,般由他们来实际提供具体旅游服务,如交通住宿带玩餐饮等。在处理旅游纠纷时,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划清责任承担。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产品线上销售,线下供应,当纠纷产生时,线上线下应责任统。而对于旅游辅助服务者来说,其本身扮演中介角色,应要求其在网站上公示授权,推介旅游产品时告知供方旅行社,述明旅游产品,尽到提醒义务......”。
7、“.....作为综合上述两种旅游业服务的运营平台,在运行前期的過程中应当增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商沟通,在最大程度满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争取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合作的互惠互利。在遇到责任纠纷时应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勇于担责积极解决,同时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责任不在自身,也应承担起纠纷受理的协助义务。基于对互联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研究,本文试从运营方与用户运营方与第方平台以及竞品之间方面,就运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运营方与用户的服务合同纠纷风险在实务中,旅游纠纷所涉及的人群混杂,且成因复杂对错难断......”。
8、“.....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更多消费者开始借助互联网渠道选择和购买旅游产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在这种环境下,旅游市场持续发展,用户数量稳步提升。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数据显示,年中国旅游人数突破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旅游类月活跃人数排行榜前的分别为携程万人去哪儿旅行万人同程旅游万人,并始终保持增长姿态。由此可见,互联网旅游产品的发展势不可挡,必将在消费者市场占据不可或缺的位臵。互联网旅游产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如今全民旅游的态势下,互联网旅游产品日益增多,为用户在吃住行旅购等方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随着电商领域发展......”。
9、“.....其形式和影响范围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大。因此,在互联网旅游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及风险不可忽视。互联网旅游产品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论文原稿。目前市场上已上线的互联网旅游产品主要提供预订酒店订购景点门票代售机票车票提供旅行资讯等服务,那势必要与旅游路线沿线众多景点酒店以及航空公司等单位取得合作。在此过程中,将存在旅游文化部的套票合作或者酒店的优惠折扣是否愿意为提供长期供给的问题。此外,用户通过订购第方服务,当用户对服务不满意时,运营方与第方平台之间的责任往往相互推诿无法明晰,无法对纠纷的解决进行配合,消费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维护和保障。在这种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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