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是机能性行为支配说来探讨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问题。第,支配性的原理。如前所述,共同正犯的特征是,它是位于部分性支配和整体性支配的中间的共同支配。此时,既然肯定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那么不言而喻,就必须以共同支配这种形态来支配整个犯罪。在能够说由于共动者中的人脱离就不能完成犯罪的场合,就可以说该共动者具有共同支配。就支配性的观点来看,由于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
2、“.....最多只能肯定犯罪未遂的支配。共同正犯与从犯,不仅在支配的构造这点上有区别,而且,在支配的作用范围这点上也有区别。参考文献中森喜彦实施实行行为的从犯判例时报,第号,第页松村格共同正犯的共犯性和正犯性驹泽大学法学部研究纪要,第号,第页。从共同正犯的归属基础这观点来看,也是欠妥当的。这是因为,在共同正犯中,最终重要的是,各人的行为是否支配了整个犯罪。已经明确的是共同正犯和从犯都对自己的活动分担具有支配地位......”。
3、“.....关于这种部分性支配的机能以及这种支配的作用范围,却未必明确。对确定参与的作用是共同正犯的作用还是从犯的作用而言,可以说部分性支配的机能问题是决定性的问题。在强调部分性支配这方面,认为在支配关系上共同正犯与从犯不存在构造上的差异时,就会仅仅附加上每个参与者的部分性结果,就会仅仅在共同的活动决意上获得共同正犯性。另方面,作为给共同正犯设定根据的东西,有间接强调了犯罪事情的整体性支配......”。
4、“.....但是,它的问题在于极度的拟制。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论文原稿。第,支配性的原理。如前所述,共同正犯的特征是,它是位于部分性支配和整体性支配的中间的共同支配。此时,既然肯定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那么不言而喻,就必须以共同支配这种形态来支配整个犯罪。在能够说由于共动者中的人脱离就不能完成犯罪的场合,就可以说该共动者具有共同支配。就支配性的观点来看......”。
5、“.....所以,最多只能肯定犯罪未遂的支配。共同正犯与从犯,不仅在支配的构造这点上有区别,而且,在支配的作用范围这点上也有区别。参考文献中森喜彦实施实行行为的从犯判例时报,第号,第页松村格共同正犯的共犯性和正犯性驹泽大学法学部研究纪要,第号,第页。摘要根据我国刑法典所采用的共犯体系,正犯与共犯的区别是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从犯采用的必要减轻主义的结果,就产生了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会带来实质性的归结问题......”。
6、“.....是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课题,本文将从共同意思主体说以及行为支配说,特别是机能性行为支配说来探讨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问题。作为判断是否是本质性共动或者是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的下位标准,采用上述西原教授的类型化就足够了,但是,如果在考虑更高阶段的抽象原理,那么,可以举出以下个标准。其次,有见解将共同正犯中的分工性共动限定在实行阶段,认为活动的预备阶段的参与缺乏机能性行为支配。这是因为......”。
7、“.....与此相对,有见解肯定预备阶段中的共动也是共同正犯。例如,施特拉腾韦特认为,计划指示实行阶段的参与者的行为,形成各个作用,因此,组织者参与了行为支配。的确,在很多场合,计划和组织化的影响仅仅对构成要件性结果提供了单纯的因果关系,与行为支配无关。但是,并非实行阶段的共动都会成为共同正犯,而且,所谓實行阶段并非是指形式性的严格的实行行为的阶段......”。
8、“.....那么,重点就在于后述分工的本质性重要性。因此,没有必要将共同正犯限定于实行阶段。这样考虑的话,为了明确共同正犯中分工性共动的特征,就不得不溯及共同正犯的归属构造上。第,直接性的原理。如前所述,这标准是指,是否直接性地给被害者造成了危险。关于望风,通说性见解认为,只有存在正犯者的实行,才增加了危险,因此,望风是间接性地给被害者造成了危险,但是......”。
9、“.....认为望风总是从犯,是不妥当的。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论文原稿。其次,有见解将共同正犯中的分工性共动限定在实行阶段,认为活动的预备阶段的参与缺乏机能性行为支配。这是因为,预备中的行为还不能决定活动的实施。与此相对,有见解肯定预备阶段中的共动也是共同正犯。例如,施特拉腾韦特认为,计划指示实行阶段的参与者的行为,形成各个作用,因此,组织者参与了行为支配。的确,在很多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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