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知假买假者持续性买假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赔偿获利,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并没有任何期待。给予其赔偿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初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因此,这种为了索赔获利而知假买假行为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肯定观点认为,在商事活动中买卖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消法在总则第条已然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现实生活中,执法机关的监管难以全面到位,需要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来弥补执法机关监管的不足。因此,知假买假行为能适用消法,使其获得相应赔偿可促使全民打假的积极性。两种观点争议焦点分析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在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大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就行为主体而言属于个体社会成员,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消费者享有的基础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取求偿权等。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经营者国家社会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其中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保障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保证质量等,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基本吻合。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害结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生制假售假或其他欺诈行为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消费者身份认定最有争议的是,知假买假者并非为了生活消费所需而进行购买行为,其购买动机与消费者不符合。然而购买动机难以通过表象判断,笔者认为知假买假案件的重心不在于论证购买商品者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中欺诈的认定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向购买商品者传达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使其在不真实的基础上对商品产生的认知......”。
3、“.....在实践中要注意欺诈与正常商业道德的区分,般情形下,商业道德允许经营者对其商品作夸大宣传而不会构成欺诈。典型的欺诈情形有以下几种是对产品掺假掺杂,销售不符合生产标准的假货或次品是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认证标志是对产品的具体性能作出虚假的说明利用各传播媒介平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要构成欺诈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故意,且从事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最后因该行为使得相对人发生认识并遭受损害。故意作为种主观状态,确实难以通过表象去得以真实了解,更难以举证。因此,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进行推断,即只要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将假货当作真品进行销售,便可初步认定经营者具有故意出售假货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随后,由经营者对其故意的不存在负有举证责任,若无相反证据,则认定满足欺诈要件......”。
4、“.....判断消费者是出于何种目的购买商品无疑成为知假买假索赔案件的关键,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是大难题。由此,知假买假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会成为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关键。知假买假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产品,为向經营者索赔而故意购买,该类行为从道德层面不能给予过度鼓励,但制假售假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计量的巨大损失不可忽略,频繁发生的各类假冒伪类产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件,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还给整个社会笼罩上难以得到安全保障的恐慌。这类非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买假索赔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上确实有定的积极作用,但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既有的法律体系。在此类案件中,由于购买商品者的主观心态从外观上难以衡量和查清,举证责任则转到经营者的手里。如果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购买商品者的主观目的是索赔......”。
5、“.....则应当认定案件性质为购买商品者知假买假,不能对其适用消法第十条惩罚性赔偿条款与此相反,若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案件性质则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由经营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可判决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向好发展而产生的。虽然大多数知假买假者的目的是索赔获利,但是制假售假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容忽视。为了净化鱼龙混杂的市场经济状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气势,知假买假案件中,制假售假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需建立健全相应的诉讼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应提高消费者积极抵制假货的意识,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的欺诈时主动积极作出维权行动,敢于向制假售假者维权索赔,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社会全员的共同努力......”。
6、“.....净化维护市场经济的风气和秩序。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经济稳定发展需要法律进行规制和保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之路漫漫而修远兮,通过不断健全完善法律规范,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钱露对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的具体分析法制与社会,周杰刑法视野下消费维权行为正当性的实质考察北方法学,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原稿。但有学者认为,消法对消费者给予特殊倾斜的保护正是由于其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完全套用民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只是经营者单方面的行为,无需以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作为该欺诈行为的前提,只需经营者具备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可。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欺诈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审判实践中......”。
7、“.....该现象的产生主要源自对职业打假现象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争议核心主要在于个方面,是身份的争议,即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是知假买假行为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本文将针对这几点争议进行剖析。知假买假行为的相关概述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就已经通过种途径对商品性质有了定程度的清楚认识,能通过主观判断了解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但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从形式上,此类行为可分为两大类,第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均明知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在知道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安全风险的前提下,仍因其低廉的价格而购入商品第是基于索取高额赔偿的动机,故意购入假冒伪劣产品继而向卖家或厂家主张赔偿。由此可见,纯碎的知假买假行为无可厚非,关键在于后续索赔行为是否存在正当性。但有学者认为......”。
8、“.....不能完全套用民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只是经营者单方面的行为,无需以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作为该欺诈行为的前提,只需经营者具备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可。知假买假者能否获得相应赔偿经营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损失,而知假买假者持续性买假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赔偿获利,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并没有任何期待。给予其赔偿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初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因此,这种为了索赔获利而知假买假行为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肯定观点认为,在商事活动中买卖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消法在总则第条已然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现实生活中,执法机关的监管难以全面到位,需要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来弥补执法机关监管的不足......”。
9、“.....知假买假行为能适用消法,使其获得相应赔偿可促使全民打假的积极性。两种观点争议焦点分析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在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大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由此可见,消费者就行为主体而言属于个体社会成员,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消费者享有的基础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取求偿权等。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经营者国家社会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其中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保障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保证质量等,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基本吻合。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害结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生制假售假或其他欺诈行为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消费者身份认定最有争议的是,知假买假者并非为了生活消费所需而进行购买行为,其购买动机与消费者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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