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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与对策(论文原稿) “微时代”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与对策(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11:53:42

《“微时代”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与对策(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具体修改建议权修改过程应注重细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提出的建议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在县级或以上政府机构进行变动登记,若未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人。按照相关调研以及分析,物权法的这两条规定在种程度上并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可以进行定修改,笔者建议,民法分则物权编中应该变更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登记并生效起便为生成,登记单位需要给予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单位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只能适当的收取定的工本费,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进行收取基于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论文原稿。针对地役权物权变动的优化建议在物权法第条提出规定,地役权实行登记对抗模式,而实事求是的讲,地役权的登记对抗种意义上会导致地役权和债券容易混为谈,同时也不能针对地役权的物权有进行保障,因而无法满足物权法的立法要求。通过调查与分析,笔者提出建议地役权物权变动模式在民法分则物权编中可以更改为当事人通过签里合同等法律流程来变更地役权的,能够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若当事人需要办理登记......”

2、“.....登记对抗模式未能充分保护地役权从意义上来说,地役权指的是为了自身土地的便利而利用所属于他人的土地,进而提升不动产效益的权益。在物权法有着明文规定,地役权利用登记对抗体系。而地役权运用登记对抗体系的主要原因,从客观上分析有两大原因第个原因是,般情况下,地役权的产生会出现于两方的權益中,并不会与第方权益相关,所以即使出现第方人员侵犯土地权益的现象,也只是作为侵犯了土地使用权,并不会对其地役权产生实质性的侵犯,因此即便没有登记地役权,也不会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地役权产生危害。第个原因是,众所周知,现阶段的农村地役权登记特点决定,地役权般来说因其手续较为繁琐并不强制性登记,这么做可以在定程度上减轻群众的负担,方便百姓。实事求是的讲,这种做法在定程度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隐患。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地役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人,那么从客观上分析,未进行登记的地役权并不能针对第方主张物上请求权,这类现象实际上也不能明确的保障地役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地役权和债权方与同时站在个地位上,并不会受到用益物权而受到特殊的保障,这明显和构建用益物权的立法的初衷相背离。因此......”

3、“.....宅基地使用权强制登记制度缺失不利明确权属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的宅基地实行的是户宅制,這种制度导致其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变动,而不可以向外流转。如果宅基地所有权被转卖,或是外租,那么这时候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则会被驳回。此外,物权法第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要有定的登记流程,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区域宅基地所有权的生成以及变动等方面的手续实际上也无需以强硬的手段使其办理变更手续。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针对宅基地所有权的转让机制进行了约束,不过权的变更并不能完全展现益物权所具有的支配作用,也无法体现出实行的物权特征,同时在特定意义上也无法充分发挥益物权针对其他物权的保障效果。基于此,目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模式对当前实行的物债分的体系产生了严重的制约。分析现阶段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对具体物权的影响登记对抗模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有限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想要将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进行交易或是其他互换过程中,若是需要进行登记,那么则必须在县级或以上的政府机构申请变动登记。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通过登记......”

4、“.....根据该规定则能够明确点,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仍然利用登记对抗体系。平心而论,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具有定化的弊端和不足。其不足之处主要展现在首先,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般情况下常出现在小圈子社会的条件下,不过多数承包人已经不单单是机体经济组织的部分,而这种现象在权分臵情况下则更加明显。当前为了全面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其变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之前的小圈子社会,这种情况已经导致,我们不应当继续实行登记对抗模式,因其能够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不同程度上的权属纠纷。其次来说,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的时间为年至年区间,试想在如此漫长的期间范畴内,土地承包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有多大可想而知,那么继续采取登记对抗模式,承包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现在来看是个未知数。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登记对抗模式,确实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存在缺陷基于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论文原稿。目前,我国物权法中指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生成以及变动都无需以强制性措施使其进行登记办理......”

5、“.....基于此,可以选择性实施房地体化的等级体系,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住所使用权的登记进行融合,则能够进步贯彻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业务。宅基地试用期间所产生的变动模式,在民法分则物权编中也可以改动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所使用权的生成及流转都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够发挥法律效益,若未进行登记,则不会产生法律效益基于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论文原稿。综上所述,在目前的经济发展趋向背景下,通过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变更模式同归纳如不动产统登记是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能够满足目前的农村改革精神和目标,又能充分满足各区域发展的需求。因此,在国民法典分则编撰时,需要适当的以相关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不动物产变更模式作为基准,进行合理的统化编制,让未来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更上层楼。参考文献郭明瑞物权登记应采对抗效力的几点理由法学杂志,尹田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

6、“.....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与事业会计处理差别较大。现就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合适的解决对策。关键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问题对策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投资数量与资金数额大大增加。各建设单位在做好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管与创新的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核算体系。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为便于基建项目的核算与管理,财务账套还应建立辅助核算项,包括项目合同单位等。关键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问题对策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投资数量与资金数额大大增加。各建设单位在做好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管与创新的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核算体系。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开始施行,各建设单位不仅要单独对基建项目进行财务核算,还要将年累计发生额对应事业会计科目计入事业账目中,提高事业单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基建项目的会计处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

7、“.....现就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合适的解决对策。些支出频率和总额都较少的基建项目没有建账。由于基建项目是单独建立套账来核算,有些单位觉得支出较少,又没有专门的基建财务工作人员,没有建立电子账套,长期手工完成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在财务交接与财务数据上报及查询方面面临困难。财务管理与核算内容琐碎,工程持续时间长,工作量大,竣工决算程序与报表复杂,造成财务管理与核算出现许多问题工程预算难以执行。由于基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量大,估计的成份较大,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加上管理人员经验不足,数据收集的不全面,项目立项周期长,待到执行时有些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发生变动,使得批复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难处,价格有偏差,工程内容及设备采购偏离预算。比如说基建项目需要打个深井,计划深度是达到地下米处,预算万元,从项目立项到实际开展业务,间隔了年,实际施工时发现有建设资质并投标的单位基本上认为打井是项高风险低回报的工程,发生打到定深度后才发现复杂的地下层结构已经不允许再继续往深处打,而重新选择井口的情况较常见。报价均超出预算。再比如设备的采购,由于电子工业技术更新速度快......”

8、“.....价格高于或低于预算是比较普遍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迟迟未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普遍存在基建项目工程已经完工甚至交付使用多时或大部分已经完工等待收尾,交付使用的资产已发生维修及更换,而不进行竣工决算的现象。本来基建项目的施工期就长,完工后财务核算很长时间依然停留在在建工程上,使财务信息失真。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量大,需要将基建项目所有的支出按预算进行分类统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与待摊投资需要填报施工单位与账面数,设备投资还需要填写规格型号购臵时间与数量,所有的合同需要分类统计单位名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论文原稿。具体修改建议权修改过程应注重细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提出的建议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在县级或以上政府机构进行变动登记,若未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人。按照相关调研以及分析,物权法的这两条规定在种程度上并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可以进行定修改,笔者建议,民法分则物权编中应该变更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登记并生效起便为生成,登记单位需要给予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单位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

9、“.....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进行收取基于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论文原稿。针对地役权物权变动的优化建议在物权法第条提出规定,地役权实行登记对抗模式,而实事求是的讲,地役权的登记对抗种意义上会导致地役权和债券容易混为谈,同时也不能针对地役权的物权有进行保障,因而无法满足物权法的立法要求。通过调查与分析,笔者提出建议地役权物权变动模式在民法分则物权编中可以更改为当事人通过签里合同等法律流程来变更地役权的,能够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若当事人需要办理登记,则生效时间设定为地役权登记当日生效。登记对抗模式未能充分保护地役权从意义上来说,地役权指的是为了自身土地的便利而利用所属于他人的土地,进而提升不动产效益的权益。在物权法有着明文规定,地役权利用登记对抗体系。而地役权运用登记对抗体系的主要原因,从客观上分析有两大原因第个原因是,般情况下,地役权的产生会出现于两方的權益中,并不会与第方权益相关,所以即使出现第方人员侵犯土地权益的现象,也只是作为侵犯了土地使用权,并不会对其地役权产生实质性的侵犯,因此即便没有登记地役权,也不会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地役权产生危害。第个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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