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终使其与现代的普遍自由观念相契合。尽管,大宪章是种实证法,但是其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崇高地位,被视为英国的高级法。在中世纪,与限制世俗王权相对应的是对教权的限制,通过若干个世纪,由地方宗教会议全基督教宗教会议些主教所颁布的教规格里高利改革的教令以及罗马国法大全经格拉提安整理为歧异教规之协调,由此教会开始了渐渐转变为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教会内部教皇与枢机主教主教与教士会的横向权力划分,教皇和主教主教与教区教士之间的横向权力划分,以及世俗政治体对教会管辖权的限制,构成了复杂的权力制约关系。教会内部培育出了种依法而治的东西。教会内部的权力划分以与权利保护并无关系。大宪章是贵族阶层与王权斗争的产物离开教会与王权的斗争......”。
2、“.....众所周知,在大宪章第十条凡自由民不得被剥夺其自由权中的凡自由民,在当时所指的都是贵族阶层。保护个人权利是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在法国,拿破仑法典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两条戒律物的戒律,即所有权不受侵犯以及个人戒律,即人人都应照管自己的事情。在英国,经历了都铎王朝的绝对专制之后,资产阶级经过斗争获得了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在法律实践中则具体表现为臭名昭著的星室法庭和高级调查团等君权法庭被废除,普通法法官普通法律师发展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陪审团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以及对传闻证据的否定。高级法观念联接了权利保护与法治必须指出,权利保护与法治的耦合是由高级法的概念带来的......”。
3、“.....他们从以下学者那里汲取了高级法的意识多玛在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所建立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以及孟德斯鸠所赞美的贸易背后所蕴含的精神,即勤俭节约节制劳动智慧宁静法律和秩序。而在英国思想源流应归于福蒂丘斯柯克洛克这位学者,他们都极力倡导高级法思想,如柯克大法官在博纳姆案中提出的议会法令有悖与共同权利和理性,普通法将对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的附论。美国宪法也由此发源,其司法审查理念即来源于博纳姆案,加之柯克对大宪章的推崇,以及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观念,者起构成了作为美国宪法的重要历史渊源。从高级法的变迁看西方法治的发生与发展论文原稿。在中世纪,与限制世俗王权相对应的是对教权的限制......”。
4、“.....由地方宗教会议全基督教宗教会议些主教所颁布的教规格里高利改革的教令以及罗马国法大全经格拉提安整理为歧异教规之协调,由此教会开始了渐渐转变为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教会内部教皇与枢机主教主教与教士会的横向权力划分,教皇和主教主教与教区教士之间的横向权力划分,以及世俗政治体对教会管辖权的限制,构成了复杂的权力制约关系。教会内部培育出了种依法而治的东西。教会内部的权力划分以与权利保护并无关系。大宪章是贵族阶层与王权斗争的产物离开教会与王权的斗争,转向英国直至今日还保持着权威被视为英国法治之源的大宪章。众所周知,在大宪章第十条凡自由民不得被剥夺其自由权中的凡自由民,在当时所指的都是贵族阶层。在英国......”。
5、“.....通过对于自由民的不断重新阐释,最终使其与现代的普遍自由观念相契合。尽管,大宪章是种实证法,但是其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崇高地位,被视为英国的高级法。摘要高级法的变迁体现了西方法治发生与发展的规律。在中世纪,高级法的作用是限制权力,法治生发于教权与王权的竞争。而资产阶级革命高举了天赋人权的旗帜,将权利保护纳入了法治的范围。最终,民主立法观念代替了高级法观念,维系着法治的发展。西方法治发展从限制权力出发,达至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从高级法的变迁看西方法治的发生与发展论文原稿。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权利要能够生效和实施,只有通过那些做出对集体有约束力的决定的组织。反过来说,这些决定的集体约束力,又来源于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形式......”。
6、“.....公民权利不可能在无政府的状态下得到实现,但另方面,政治力量应当受到法律的调节,以确保各种决策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政治力量受到法律限制的最重要的形式在于民主立法。而民主立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其产生方式又在于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都落实在法律文件中,不再需要以高级法来加以论证。由此,现代国家既具备了应有的行动能力,而能够在实现政治目标的同时充分尊重人的独立与自主。在确保权力运转的同时,强调对于权力的限制以保护权利,不再从虚无缥缈的高级法层面出发去探讨法治,转而从民主立法中寻求正当性。结语从西方高级法的变迁史可以发现,中世纪对权力的限制是法治发生的逻辑起点。进步的,高级法观念与个人权利相结合......”。
7、“.....最终高级法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法治的正当性转换到民主立法之上,以此达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这历史变迁启示我们,法治发展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准确把握时代的脉搏,认清当下法治的主要目标,以取得较完满的法治成就。参考文献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北京联书社,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联书店,。长期以来,对于法治的发展规律存在着种争议,法治究竟是起源于对权力的限制,抑或是对权利的保护通过回顾中世纪以来西方漫长的法治发生史,探明法治萌芽于对权力的限制......”。
8、“.....将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是主旋律,至于权利的保护则应当位居次席,然而法治发展的长期目标则是以权利保护为目的。中世纪高级法的作用是限制权力高级法协调了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在西方中世纪,高级法是与圣经教会的教义国法大全等结合在起的。将圣经作为高级法限制主权者权力的经典案例,是主教贝克特与亨利世的并行管辖权之争。贝克特援引圣经那鸿书中上帝不对同罪行处罚两次的条文,否定亨利世克拉伦登宪章第条犯有重罪的教士须由教会法院审判,若确认有罪,须送回王室法院判处的效力。两人的冲突引致贝克特遇刺。伯尔曼指出贝克特是为这样个原则而死的,即王室的司法管辖权不能不受限制,而且世俗权威不能自行决定其应有的界限。该原则包含了主权者应受高级法制约的思想......”。
9、“.....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权利要能够生效和实施,只有通过那些做出对集体有约束力的决定的组织。反过来说,这些决定的集体约束力,又来源于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形式。方面,公民权利不可能在无政府的状态下得到实现,但另方面,政治力量应当受到法律的调节,以确保各种决策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政治力量受到法律限制的最重要的形式在于民主立法。而民主立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其产生方式又在于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都落实在法律文件中,不再需要以高级法来加以论证。由此,现代国家既具备了应有的行动能力,而能够在实现政治目标的同时充分尊重人的独立与自主。在确保权力运转的同时,强调对于权力的限制以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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