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还认为,应当增加规定财产刑资格刑以及恢复性刑罚措施。通过不断完善环境监管失职罪,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国家环境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注释江丽丹论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实现沈阳工业大学学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徐建平,胡显伟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王金勇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中国律师,帅清华国外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借鉴太原理工大学学报,参考文献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江丽丹论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实现沈阳工业大学学报,易益典监督过失犯罪论华东政法大学,王金勇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中国律师,徐建平......”。
2、“.....试论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原稿。我国虽然在刑法中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但是,在实务中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很少。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仅有项,而以污染环境罪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高达项。每年发生大量的环境污染案件,而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很少,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实务中的应用困难。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不足之处结果要件过于严苛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结果要件是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且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生态破坏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所以,纵然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若是没有立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3、“.....从而无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若是继续坚持对结果要件严重性的要求,将会是使部分环境监管失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法定刑较轻且刑种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刑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首先,法定刑过轻。纵然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倾向于轻刑化,但是业务过失和威胁或危害公共安全是导致过失犯罪法定刑加重的两个基本情节,因此要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其次,法定刑较轻容易导致超过追诉时效。该罪的追诉时效只有年,加之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所以,当追诉时效经过以后才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是无法追究失职人员,这就等于变相地免除了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使其逍遥法外。再次,容易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使犯罪分子借缓刑逃避刑罚的实际执行。最后,刑种单。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上只规定了自由刑,这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但是对于修复环境是无济于事的。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措施降低对结果严重程度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之前,污染环境罪的结果要件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样,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立法降低了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严重性的要求,在修正案中仅表述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有较强的威慑作用。遗憾的是环境监管失职罪并没有做出同样的修改,入罪门槛依然很高。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无法有力打击日趋复杂的环境监管严重失职,不能充分实现对环境的预先保护目的,将严重不负责任......”。
5、“.....我国虽然在刑法中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但是,在实务中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很少。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仅有项,而以污染环境罪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高达项。每年发生大量的环境污染案件,而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很少,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实务中的应用困难。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不足之处结果要件过于严苛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结果要件是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且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生态破坏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所以,纵然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6、“.....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不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从而无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若是继续坚持对结果要件严重性的要求,将会是使部分环境监管失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法定刑较轻且刑种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刑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首先,法定刑过轻。纵然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倾向于轻刑化,但是业务过失和威胁或危害公共安全是导致过失犯罪法定刑加重的两个基本情节,因此要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其次,法定刑较轻容易导致超过追诉时效。该罪的追诉时效只有年,加之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所以,当追诉时效经过以后才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是无法追究失职人员,这就等于变相地免除了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使其逍遥法外。再次,容易适用缓刑......”。
7、“.....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规定恰好为适用缓刑提供了游离前提,使犯罪分子借缓刑逃避刑罚的实际执行。最后,刑种单。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上只规定了自由刑,这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但是对于修复环境是无济于事的。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措施降低对结果严重程度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之前,污染环境罪的结果要件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样,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立法降低了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严重性的要求,在修正案中仅表述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有较强的威慑作用。遗憾的是环境监管失职罪并没有做出同样的修改,入罪门槛依然很高。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无法有力打击日趋复杂的环境监管严重失职......”。
8、“.....将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的入罪标准更为适宜。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完善,但它也存在定的滞后性,犹如环境监管失职罪,目前该罪名的立法规定就存在结果要件过于严苛法定刑较轻刑罚种类单等不适应环境保护的问题。理论界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主张,笔者认为应该降低该罪的入罪标准,将严重污染环境作为基本的结果要件,并且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结果加重条件,分别规定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还认为,应当增加规定财产刑资格刑以及恢复性刑罚措施。通过不断完善环境监管失职罪,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国家环境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9、“.....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徐建平,胡显伟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王金勇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中国律师,帅清华国外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借鉴太原理工大学学报,参考文献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江丽丹论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实现沈阳工业大学学报,易益典监督过失犯罪论华东政法大学,王金勇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中国律师,徐建平,胡显伟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摘要我国刑法虽然设置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但因其结果要件规定过于严苛法定刑较轻以及刑罚种类单等原因,使得在实务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应当完善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降低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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