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细化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的适用规则,从而促进行政复议监督功能更好的实现。„关键词‟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次会议上讲道,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以此为指导,年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而主渠道作用不等于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的舍弃,相较于权力机关司法监察等外部监督方式,行政复议对行政機关的内部监督具有高效专业等优势。其中,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就是承载这监督纠错功能的重要制度。在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背景下......”。
2、“.....探索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实施条例‣,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机关需在日内将纠正或善后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监督对象则没有明确的反馈义务,所以学界多认为行政复议意见书具有定强制力,而行政复议建议书不具有强制力。但是从实践来看,即使是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强制效力也较有限。行政复议机关极少因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决定而采取后续督促措施,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纠正违法行为不当也不需承担责任。强制效力不足使得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缺少应有的威慑效力,难以充分发挥两类文书所承载的行政监督功能。征求意见稿‣坚持了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间的效力差别,新增第十条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否则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处分......”。
3、“.....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义务与责任条款仅指向被申请人,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履行义务仍未予规定。同时,为提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的实际效果,征求意见稿‣增设第十条第款,创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作出时可以同时采取的类配套措施。但是作为配套措施的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与通报批评针对的是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所监督的行为,而非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行为,所以配套措施的创设与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自身效力的提升无涉,未能改变行政复议建议书没有强制力的实质。其,强制效力。行政复议意见书具有强制效力,体现为实施条例‣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内容纠正相应行为,以及征求意见稿‣新增的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时的限期履行义务,或者对于不履行及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负责人员的处分等。而行政复议建议书没有履行期限与结果反馈的要求......”。
4、“.....监督范围的实践混淆。虽然对于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监督对象的文本规定并未改变,但是结合其他要件综合理解,相关规定前后不且范围不够明确。方面,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是否包括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不明确。般认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应当是被申请人与下级行政机关,所以意见书的内部监督功能既表现为监督争议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也包括监督作出相关行为的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但是现行多部部门规章规定行政复议意见书仅能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等,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监督对象要件与监督对象作为义务间用词矛盾,即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是被申请人及其下级行政机关,但是收到意见书日内纠正行为的作为义务主体却从复议条例‣的有关机关更改为被申请人......”。
5、“.....另方面,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监督对象是否仅是下级有关机关不明确。实施条例‣与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复议建议书是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的文书,但是对于有关机关的理解存在差异。如果认为行政复议建议书可以向任级需完善行政制度的制发机关与适用此制度的行政机关作出,那么不论是国家立法机关,还是省级市级立法机关,均可能成为县级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建议对象。这理解似乎是以下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与政府层级关系理论存在相悖之处,却符合行政复议建议书并无强制效力仅为建议性质的特征。而如果认为行政复议建议书仅能向下级有关机关作出,虽然与行政内部监督的功能相适应,却无法解释行政复议机关为何不能针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合理行政制度提出强制性修改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行政复议建议书适用时可以同时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等措施......”。
6、“.....若认为配套措施均为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的方式,则理解为,征求意见稿‣以配套措施的制定权限将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监督对象范围限制为下级机关若侧重于可以体现出的选择意味,则理解为,行政复议建议书针对下級机关作出时能够采取配套措施,但是针对上级机关时仅制发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复议建议书本身。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监督范围的重构行政复议被审查事项与文书类型的对应当前行政复议中的被审查事项可分为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内的争议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外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身及据其实施的行为。行政复议全面审查的结果承载于各类文书中......”。
7、“.....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之外事项的审查结果则主要由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涵盖行政复议意见书体现对与争议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结果行政复议建议书体现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审查结果。但是现行文书适用范围因行政复议中被审查事项的分类不当而存在监督范围上的混淆,如上文提及的因有关行政行为与依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为的重合,导致适用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混淆。所以,有必要对各类文书的监督范围进行重新划分。主渠道作用下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的监督范围重构论文原稿。其,强制效力。行政复议意见书具有强制效力,体现为实施条例‣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内容纠正相应行为,以及征求意见稿‣新增的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时的限期履行义务,或者对于不履行及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负责人员的处分等......”。
8、“.....仍是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文书类型。监督范围的实践混淆。虽然对于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监督对象的文本规定并未改变,但是结合其他要件综合理解,相关规定前后不且范围不够明确。方面,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是否包括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不明确。般认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应当是被申请人与下级行政机关,所以意见书的内部监督功能既表现为监督争议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也包括监督作出相关行为的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但是现行多部部门规章规定行政复议意见书仅能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等,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监督对象要件与监督对象作为义务间用词矛盾,即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对象是被申请人及其下级行政机关,但是收到意见书日内纠正行为的作为义务主体却从复议条例‣的有关机关更改为被申请人......”。
9、“.....另方面,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监督对象是否仅是下级有关机关不明确。实施条例‣与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复议建议书是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的文书,但是对于有关机关的理解存在差异。如果认为行政复议建议书可以向任级需完善行政制度的制发机关与适用此制度的行政机关作出,那么不论是国家立法机关,还是省级市级立法机关,均可能成为县级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建议对象。这理解似乎是以下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与政府层级关系理论存在相悖之处,却符合行政复议建议书并无强制效力仅为建议性质的特征。而如果认为行政复议建议书仅能向下级有关机关作出,虽然与行政内部监督的功能相适应,却无法解释行政复议机关为何不能针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合理行政制度提出强制性修改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行政复议建议书适用时可以同时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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