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合议庭其他成员与主审法官,在审判权审理与裁判权能方面则不应进行区分。否则,就会使合议庭陷于形合实独境地。合议制审判是种集体民主决策方式,因此具有凝聚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的功能。合议制审判既保护每位法官的自主判断的空间,又应具有凝聚共识交涉互动整合意见的功能。这目标达成需要通过系列的评议与表决技术规则来实现。保证法官平等意见交流谋求合意的评议规则。日本裁判所法中规定,裁判官在进行评议时,必须陈述其意见在最高裁判所的裁判书中,必须表述各裁判官的意见。美国大多数州最高法院评议采取书面与口头相结合的评议方式。采用随机的方式选择名法官起草判决意见,分发给每个法官,评议会上由起草意见的法官先发言。般来讲,先发言的法官会建立优势,资深法官意见会影响资历浅的法官,随机安排发言顺序能避免这种影响。整合分歧意见的表决规则。法国重罪法庭的表决程序有借鉴意义。重罪法庭评议后......”。
2、“.....合议庭成员在其他人看不到的情况下,在票上写是或否,交审判长当场唱票,计票后表决票立即销毁。如果肯定裁判不少于票则通过如果有两个以上矛盾答案,审判长可责令重新投票。如果通过有罪表决,即进行量刑表决。审判长向陪审员宣读刑法典相应的规定后,重罪法庭不间断地对每名被告人的刑罚进行秘密表决,适用刑罚的决定以投票人的简单多数票通过。但是适用剥夺自由刑和刑事监禁只能以不少于票通过,否则降等适用刑罚。如果经过两轮表决,任何刑罚未达到简单多数,即进行第轮表决,排除前轮中建议适用的最重的刑罚。如果第轮表决仍然没有获简单多数票,则继续进行第轮及其后的表决,排除前轮中建议刑罚中最重的,直到可以宣判项刑罚为止。由于表决程序的精细操作,法国重罪法庭中个人要左右判决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如何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统论文原稿。可见......”。
3、“.....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蹴而就,这与其说是理想向现实的妥协,不如说是种渐进累积的实现路径。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减少法院行政领导职数,弱化行政层级。削减部门的副职,减少法官的上级。在规模较小的法院,撤销业务庭,以合议庭为审判单元。第,法官遴选晋升等事项由省法院统管,法院行政领导对本院法官人事管理事务不得干预。第,法官业绩考核科学化,破除刷数据规训法官的考核方式。例如在考评指标上设臵合理的区间,对于超出合理区间上下线的情况,进行实质的质量评查。对法官业绩考评应从结果导向向结果与过程并重导向转变。第,合理配臵庭长院长审判委员等行政要素与法官个体要素关系,实现独立审判与适度监督之间的平衡。充分考虑法官素质的实际状况......”。
4、“.....基本规律是基层法院行政要素适度增加,中级法院以上行政要素适度削弱普通案件行政要素适度削弱,敏感案件行政要素适度增加。法官与庭长院长审委会之间的权责应明晰,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设定由法官或合议庭直接做出裁判案件和需经行政流程审核讨论的案件范围。高素质法官集中的法院,还应以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组织形式发挥对法官专业咨询指导作用。审判权的流程应以文字的方式全面记录,所有参与的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官群体素质提升的前提下,合理设臵法官员额,构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审判组织有效运行作为统合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着力点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中共中央推进的法院改革方案深度触及了法院体制中的两个层面的问题是法院系统与外部地方权力的区隔是法院内部管理中系统要素与法官个体要素的调整配臵......”。
5、“.....在法院改革方案中忽略了另层面的问题在法院系统和个体法官之间存在的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联系个体法官和法院系统的纽带,审判组织的运行规则遵循的不是行政管控规则,而是司法规律。对审判组织的学术研究直是理论界的冷饭,这与实务中对审判组织运行规则有所忽视,甚至随意取舍不无关系。审判组织作为审判单元对审判权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它的运行规则通过法院组织法加以设定。审判组织处于法院系统和个体法官之间,以特定方式连接个体与体系,处于中观层次。运用审判权去审理案件的不是法院的行政管理者,也不完全是个体法官,恰恰是审判组织。如果审判组织组成和运行的逻辑是行政化的,审判就仅具有表象上的仪式化意义如果连接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司法技术被剥离,很难说法院是在遵循司法规律处理案件。关键词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合议制作者简介徐阳,女......”。
6、“.....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相统的法院体制改革策略,项目编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及运用,项目编号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无罪化机制与冤案防范,项目编号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党的十届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其中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被确定为法院改革的主线。年党的十届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具体提出了优化法院职权配臵的举措。近年来在执政党的大力推动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在法院系统如火如荼地展开。对此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既然是改革的尝试和探索,就意味着结果具有定的不确定性。有部分改革试点可能效果不尽如人意,我们为此可能必须要付出定的试错成本。在我国目前法院改革过程中......”。
7、“.....学理上的梳理思辨,将有助于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避免过大的试错成本。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依据宪法的文本表达,我国以往的理论通说主张与国际通行司法独立要求不同,我国法院应作为个整体独立行使职权,并非法官个体独立。而近期的学术探讨中,许多学者赞同将法官独立作为法院改革的目标,并将法院内部管理去行政化作为实现这目标的路径。法官独立的理念与国际通行惯例吻合,果真是对法院独立的超越和深化吗这司法组织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吗司法行政化果真是司法能力不足司法腐败无法有效遏制的症结吗去行政化之后,以法官独立构建的体制能够有效地应对上述现实问题吗如果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做出理论上的回应,似乎法院改革仍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理论逻辑上的先见之明毕竟能够定程度上规避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风险......”。
8、“.....这不仅是理性思辨的结论,更是司法制度变迁过程生成的结果,就此逻辑与历史高度致。年英国的大法官艾德华柯克与国王詹姆士世之争,开辟了司法独立之先河。可见,实现法官独立的理想目标,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蹴而就,这与其说是理想向现实的妥协,不如说是种渐进累积的实现路径。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减少法院行政领导职数,弱化行政层级。削减部门的副职,减少法官的上级。在规模较小的法院,撤销业务庭,以合议庭为审判单元。第,法官遴选晋升等事项由省法院统管,法院行政领导对本院法官人事管理事务不得干预。第,法官业绩考核科学化,破除刷数据规训法官的考核方式......”。
9、“.....对于超出合理区间上下线的情况,进行实质的质量评查。对法官业绩考评应从结果导向向结果与过程并重导向转变。第,合理配臵庭长院长审判委员等行政要素与法官个体要素关系,实现独立审判与适度监督之间的平衡。充分考虑法官素质的实际状况,不同地区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方案应有所区别。基本规律是基层法院行政要素适度增加,中级法院以上行政要素适度削弱普通案件行政要素适度削弱,敏感案件行政要素适度增加。法官与庭长院长审委会之间的权责应明晰,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设定由法官或合议庭直接做出裁判案件和需经行政流程审核讨论的案件范围。高素质法官集中的法院,还应以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组织形式发挥对法官专业咨询指导作用。审判权的流程应以文字的方式全面记录,所有参与的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官群体素质提升的前提下,合理设臵法官员额,构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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