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政府享有公权力,因此政府需要利用公权力调动社会资源来应对突发事件。政府的应急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责任是调动其他社会主体来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如果政府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职责,比如未积极进行应急预防应急处置应急安置等工作,则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应急责任。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民方面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各项工作,另方面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有约束自己的责任,不能盲目行为而扩大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行政应急过程中,法律责任的落实是应付行政应急的根本保证。因此,对于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社会的各个主体都有定的责任去应对突发事件......”。
2、“.....来探讨行政应急责任的体系化问题。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确定及其关系定位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行政应急法律关系中,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确立是首要的任务。在法理上,所谓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当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行政应急情形后,必须要明确行政应急的责任,从而有效应对行政应急。行政应急的首要责任主体是政府,但是,从体系化的观点来看,行政应急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而不是仅仅限于政府等部分的应急责任。行政应急责任体系化研究论文原稿。其他社会主体的应急责任。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是多元的。以上分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公民专业卫生部门新闻媒体等主体须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担负定的责任。但这并不表明此外的其他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不担负相应的责任。由于立法者自身的有限理性以及立法上社会环境的限制,法律规范自身具有不可穷尽调整的缺陷......”。
3、“.....然而即使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没有规定部分社会主体的应急责任,这并不表明这部分社会主体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社会上的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相应的应急责任。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关系定位在突发事件中的行政应急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因此,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必须处理好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将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化法定化,才能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不会因为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因界限不明而责任不清。笔者认为,突发事件应对中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各行政应急主体应该在职权上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下,行政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制衡是限制行政权趋于腐化的根本路径之。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起源于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对权力专制的畏惧,尤其是孟德斯鸠的经典论述为后世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理论直接提供了蓝本......”。
4、“.....以希望在权力的互相制约和互相牵制中达到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在社会化全球化的影响下,不同国家权力之间要分立制衡,而且在行政权内部也要分工制衡。具体到行政应急,行政权内部也存在着诸多的分工合作。行政应急的分工首先主要针对公权力主体,也即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进行必要的职能分工,否则便会出现混乱应急而不知所措。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卫生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进行了定的分工。在法律规范已经分工的情况下,各类责任主体的首先职责是完成分工范围内的事项。在分工的前提下,各个职能部门便有了自己的专业领域,如卫生部门在卫生技术等领域属于专业领域,其他部门不能予以胜任。在行政应急过程中,法律责任的落实是应付行政应急的根本保证。因此,对于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5、“.....本文拟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对行政应急的责任进行分析,来探讨行政应急责任的体系化问题。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确定及其关系定位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行政应急法律关系中,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确立是首要的任务。在法理上,所谓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当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行政应急情形后,必须要明确行政应急的责任,从而有效应对行政应急。行政应急的首要责任主体是政府,但是,从体系化的观点来看,行政应急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而不是仅仅限于政府等部分的应急责任。行政应急责任体系化研究论文原稿。政府的应急责任。行政职权的享有意味着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推卸转移责任。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政府是责任承担的第主体。由于政府享有公权力,因此政府需要利用公权力调动社会资源来应对突发事件......”。
6、“.....如果政府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职责,比如未积极进行应急预防应急处置应急安置等工作,则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应急责任。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民方面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各项工作,另方面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有约束自己的责任,不能盲目行为而扩大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反,在突发事件应对上,应该采取政府主导的应急模式,以市场为辅。在非常状态下,需要的不是市场的无形有序的调控,而是权力的有力控制,从而有效遏制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的可能性蔓延。故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建立权威的指挥体系来行使紧急强制权,统支配各个责任主体。如果借用国家与社会范式来研究行政应急责任的模式选择问题,我们就会发现......”。
7、“.....如何看待国家与社会在行政应急责任模式构建中的地位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应该选择市场主导的模式,认为政府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可能会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也可能会为了集中社会资源抗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征用财物,这些行为都是依法行政原则所容许的,容许政府在应急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运作。但政府在进行干预的同时,不能忽视市场的作用,要最大限度通过市场手段集中社会资源,通过市场手段协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关系。通过市场手段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政府尽量采用招标方法获取社会资源,实行等价有偿原则,只有在采用市场手段无法获得需要的效果时才采用行政征用等办法,如对定点医院的行政征用等。在处理医院等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时也应当通过市场的办法,通过竞争确定相互间的关系,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出面干预......”。
8、“.....笔者认为这种以市场为主导的模式不符合行政应急的本质特征,不能有效胜任应急任务。因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处于非正常状态,市场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失灵。此时如果还幻想通过市场这主要手段来调节,则将带有浪漫主义色彩而忽视了市场自身已经在定程度上失灵的事实。行政应急责任体系化之基本原则行政应急责任的体系化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行政应急责任的体系化需要遵循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即是行政应急性原则。在关系上,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从广义上看,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非常原则,应急性原则没有脱离行政法治,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在行政应急责任体系化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行政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原则第,权力法定原则......”。
9、“.....权力法定原则要求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法律的明文授权,所以,针对权力而言,法无明文即禁止是其必须遵守的个基本原则。第,依法控权原则。权力法定是法治权力的前提,而依法控权是法治权力的关键。在法律对权力的权限和运行程序进行规定之后,如何在权力运行时实现正确行使权力就成了权力制约的主要问题。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符合两项原则是权力行使程序合法原则,是权力行使实体合法原则。第,越权无效原则。权力法定原则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里的规定不仅仅是权力要符合程序法律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实体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在行政应急责任体系化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必须遵循行政法治原则。因为,虽然突发事件等属于应急情形,但是行政应急同样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来进行。从目前我国行政应急责任的状况来看,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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