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共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件,基本全部案件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强制医疗申请意见书后均未对原普通刑事案件程序作撤案处理。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多数承办人也未注意到该问题,也未建议公安撤案或进行撤案监督,各部门间也未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或沟通。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是动态的变量。检察机关在审查其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时,应当综合考量,而如何进行综合考量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为承办人进行最终的司法判断也带来了难度。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考论文原稿。如笔者在办理黎寻衅滋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黎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精神卫生中心。承办人经向其主治医师咨询,了解到黎目前精神病症状经治疗已基本缓解,除逻辑思维还有些异常外,患病初期的被害妄想症也已基本消除。但该院医务科认为,精神卫生中心无权就嫌疑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给出明确答复,其建议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再次为嫌疑人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形下......”。
2、“.....故到底应要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嫌疑人目前的病情证明,还是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再次对嫌疑人精神状态及社会危险性作出评估,亦或者须兼具,无明确定论。笔者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就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进行鉴定,法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范围也并不包括对精神病人继续危害性的鉴定和评估,因此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体现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为判断被申请人的继续危害性而重新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再次进行鉴定显然没有必要也无意义。相较之下,由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机构对涉案精神病人最新的病情及精神状态进行个较为全面的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将此作为衡量继续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之,再结合其危害社会时的危害程度家庭看管条件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的做法似乎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判断的客观合理性。完善方式及初步合理化建议强化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程序的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应当将原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行为......”。
3、“.....在当前已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的情况下,可由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业务部门将类似线索移送诉讼监督部门,由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部履行相关职能,搜集批存在此类情况的案件,通过向公安机关制发类问题通报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等方式进行刚性监督,以进步规范强制医疗程序,切实保障该程序的正确实施。法律援助律师在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存在障碍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律帮助。有些地方性系统内部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但上海市目前并无相关规定。如笔者在办理黎寻衅滋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黎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精神卫生中心。承办人经向其主治医师咨询,了解到黎目前精神病症状经治疗已基本缓解,除逻辑思维还有些异常外,患病初期的被害妄想症也已基本消除。但该院医务科认为,精神卫生中心无权就嫌疑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给出明确答复,其建议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再次为嫌疑人进行鉴定......”。
4、“.....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故到底应要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嫌疑人目前的病情证明,还是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再次对嫌疑人精神状态及社会危险性作出评估,亦或者须兼具,无明确定论。笔者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就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进行鉴定,法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范围也并不包括对精神病人继续危害性的鉴定和评估,因此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体现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为判断被申请人的继续危害性而重新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再次进行鉴定显然没有必要也无意义。相较之下,由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机构对涉案精神病人最新的病情及精神状态进行个较为全面的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将此作为衡量继续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之,再结合其危害社会时的危害程度家庭看管条件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的做法似乎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判断的客观合理性。完善方式及初步合理化建议强化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程序的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应当将原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行为......”。
5、“.....在当前已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的情况下,可由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业务部门将类似线索移送诉讼监督部门,由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部履行相关职能,搜集批存在此类情况的案件,通过向公安机关制发类问题通报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等方式进行刚性监督,以进步规范强制医疗程序,切实保障该程序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考论文原稿。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是动态的变量。检察机关在审查其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时,应当综合考量,而如何进行综合考量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为承办人进行最终的司法判断也带来了难度。关键词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危险性评估强制医疗程序作为项特别程序,在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立,后来又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及刑事诉讼规则。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但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及对此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仍有诸多障礙和问题。本文拟结合基层院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实际及内设机构改革背景,阐述相关问题及建议......”。
6、“.....例如警告开除违法行为公示等。个人信息的不法利用和泄露容易引发社会歧视。有目的的收集或买卖个人信息并依据各种标准将公民分类,根据不同需求对公民采取不同的待遇。这种做法易引发社会不正当歧视,例如,收入较低者只能享受企业认为其能负担起范围内的商品,不予录用没有结婚生子的女性等不公平差别。受害者在遭受不当歧视时,通常不知晓无知觉,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买卖为社会歧视穿上了隐形外套使其可以无声侵害公民的权利。目前中国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尤为严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局势十分严峻。大数据储存的个人信息数量大价值高,易成为黑客和病毒特别关注的对象,大量集聚的信息使得侵害者更加容易使用数据分析来确定攻击的对象,从而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带来以下危害和不便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般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因此,次利用个人信息造成危害的现象极其普遍。其次,恶意使用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多。最后,遭到侵害的公民无法证明受到侵害的事实与实际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日益增加。披露个人信息为刑事犯罪提供有利条件,并导致犯罪的发生。例如......”。
7、“.....威胁其停止负面报道。此外,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助于盗窃敲诈勒索绑架和杀害等犯罪活动的发生。侵犯个人信息与刑事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使受害人无法证明侵害信息者需要对其侵害的行为承担责任。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立法方面我国虽然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定的进步,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迄今为止没有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的法律。我国立法上关于个人信息及其安全保护的规定只是零散的分布在各个法律条文中,并且这些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实践操作性差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显然满足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司法方面在司法实务中,公民在个人信息遭到侵犯后,常常由于维权的成本高而放弃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成本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方面,法律救济的经济成本高。存在不少受害者会因为维权所花费的金钱成本高,最终收益微薄而放弃司法维权。另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成本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受害者应当对自己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和立法的不完善......”。
8、“.....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在司法方面,高昂的资金成本和有限的举证能力迫使受害者无法与个人信息侵犯者进行平等的对抗。目前中国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尤为严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局势十分严峻。大数据储存的个人信息数量大价值高,易成为黑客和病毒特别关注的对象,大量集聚的信息使得侵害者更加容易使用数据分析来确定攻击的对象,从而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带来以下危害和不便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般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因此,次利用个人信息造成危害的现象极其普遍。其次,恶意使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程序之衔接经统计,年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共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件,基本全部案件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强制医疗申请意见书后均未对原普通刑事案件程序作撤案处理。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多数承办人也未注意到该问题,也未建议公安撤案或进行撤案监督,各部门间也未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或沟通。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是动态的变量。检察机关在审查其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时,应当综合考量,而如何进行综合考量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
9、“.....这为承办人进行最终的司法判断也带来了难度。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考论文原稿。如笔者在办理黎寻衅滋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黎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精神卫生中心。承办人经向其主治医师咨询,了解到黎目前精神病症状经治疗已基本缓解,除逻辑思维还有些异常外,患病初期的被害妄想症也已基本消除。但该院医务科认为,精神卫生中心无权就嫌疑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给出明确答复,其建议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再次为嫌疑人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形下,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故到底应要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嫌疑人目前的病情证明,还是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再次对嫌疑人精神状态及社会危险性作出评估,亦或者须兼具,无明确定论。笔者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就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进行鉴定,法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范围也并不包括对精神病人继续危害性的鉴定和评估,因此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体现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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