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受欺诈处理知假买假问题,应当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保护知假买假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的核心内容之就是打击假货以保证产品质量,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方式之。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包括假货在内的各种伪劣商品,因此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理所当然居首要地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得到补偿。无论职业打假者主观意图为何,其行为客观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在交换关系中,购买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是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来实现制约经营者的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可以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从这方面讲消费者的打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乃至指导思想是致的。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原稿。知假买假行为的社会功能知假买假索赔可以对伪劣商品形成种监督,从而成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利益的种有效手段,毫无疑问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中予以确认。我国目前市场上假货成灾......”。
2、“.....消费者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随时都有可能遭受假货之苦。而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因打假资源有限而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的震慑作用也相当有限。实践证明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来依法监督经营者。知假买假索赔这种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为政府节省了打假成本,弥补了政府打假力量之不足。把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必将大大降低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成本,从另方面支持了制假售假行为,而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社会信用的丧失,是知名企业利益的无端受损。保护知假买假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的核心内容之就是打击假货以保证产品质量,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方式之。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包括假货在内的各种伪劣商品,因此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理所当然居首要地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得到补偿。无论职业打假者主观意图为何,其行为客观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在交换关系中,购买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
3、“.....来实现制约经营者的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可以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从这方面讲消费者的打假行为与创新的追求,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要求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不断的放松法律管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与配臵。在这样的氛围下,效率优先因而成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所追求的个人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价值目标。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实践的发展,基于金融创新双刃剑的特性,它产生的金融风险加剧了金融脆弱性,当这种脆弱性积累到定程度时,就必然引发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打击。因此,对金融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乃至指导思想是致的。对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受欺诈处理知假买假问题,应当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关键词消费者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对知假买假现象的立法及司法的争议从年王海知假买假行为发生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予以保护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各个地方为了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纷纷制定条例或办法。但是地方的规定也是截然不同。年月日,浙江省人大在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知假买假予以法律保护......”。
4、“.....年月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情形相同的知假买假行为有的法院判知假买假者胜诉,有的法院判其败诉。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原稿。摘要知假买假行为自出现以来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受欺诈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所购商品不是用来消费的,而且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等理由主张不应予以保护。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知假买假者的社会功能等方面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者。对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的学者观点郭卫斌与饶世权等认为,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总是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时他们在些方面的知识比经营者还要多,因而在买卖关系中并不处于弱者的地位。豍付鼎生教授认为立法不应该保护知假买假,因为挑动或者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假冒伪劣,替天行道,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功能......”。
5、“.....而不是谋取利润。摘要知假买假行为自出现以来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受欺诈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所购商品不是用来消费的,而且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等理由主张不应予以保护。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知假买假者的社会功能等方面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者。段后,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开始明显起来,随着金融发展程度的提高,金融创新的正负作用同时提高。完全自发或自由放任地从事金融创新往往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滋生出严重的风险。豓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是趋利的主体,金融创新最直接的效用就是给市场主体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带来的资金融通成本降低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带来的资源有效配臵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带来的便利等等。对经济效益的追求驱动着对金融草案提出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情形相同的知假买假行为有的法院判知假买假者胜诉,有的法院判其败诉......”。
6、“.....根据专业人员的职责和业务流程,服务中心所属法院应当将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细化为绩效考核指标,并设定各项考核指标的合格线。工作流程个人破产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贯穿破产的全部诉讼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站式的连通服务,分为财产审查咨询调解执破衔接大模块。在财产审查模块中,服务中心对有破产申请意向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引导服务,接收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材料。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要求其提供或补正个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账册债权人名册等材料。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不对其资产证明材料要求过于严苛,仅需初步审核申请材料,证明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对于通过审核的债权人申请,服务中心应通过电子送达等方式告知债务人该破产申请,并要求债务人补充提交资产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后,服务中心对案件进行初步财产审查。服务中心应与法院执行局共享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家单位和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确保查询全国范围内自然人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股权等信息。此外......”。
7、“.....服务中心在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传统征信体系联动的同时,也应积极推动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大数据征信系统,查询个人消费记录社交记录电商交易记录等信息。在咨询调解模块中,服务中心对经过财产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流。对符合破产申请的案件,由公证员对调查的财产状况进行公证后,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移交相应的破产审判团队。随着个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推行,服务中心在移交案件时应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偿债能力债权数额等初步判断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对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服务中心在财产审查中发现债务人有清理债务的意愿有固定薪资或持续性收入可能的,可向当事人释明个人破产重整制度,为当事人提交重整计划提供专业咨询。对经财产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债务清理建议,引导当事人厘清债务,评估收入和支出预算,同债权人就利率偿还期限偿还额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促进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管理计划。在执破衔接模块中,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执行法官在办案中穷尽切执行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执行所涉的和其他无争议债务总额时,中止案件执行程序,将案件移交破产法院的个人破产诉讼服务中心......”。
8、“.....服务中心人员经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约谈当事人进行释明。对于申请个人破产的,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补充财产审查,并对财产线索进行保全公证,将相关破产申请和查控财产并移交破产审判庭,并通知执行部门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对于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和当事人不申请的案件,退回执行部门,恢复执行程序。参考文献卜璐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漢大学出版社,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法学,。问题的提出个人破产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必要性思考个人破产论文原稿。对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受欺诈处理知假买假问题,应当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保护知假买假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的核心内容之就是打击假货以保证产品质量,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方式之。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包括假货在内的各种伪劣商品,因此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理所当然居首要地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得到补偿。无论职业打假者主观意图为何......”。
9、“.....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在交换关系中,购买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是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来实现制约经营者的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可以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从这方面讲消费者的打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乃至指导思想是致的。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原稿。知假买假行为的社会功能知假买假索赔可以对伪劣商品形成种监督,从而成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利益的种有效手段,毫无疑问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中予以确认。我国目前市场上假货成灾,整个社会对此深恶痛绝,消费者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随时都有可能遭受假货之苦。而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因打假资源有限而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的震慑作用也相当有限。实践证明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来依法监督经营者。知假买假索赔这种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为政府节省了打假成本,弥补了政府打假力量之不足。把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必将大大降低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成本,从另方面支持了制假售假行为,而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社会信用的丧失,是知名企业利益的无端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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