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法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学界研究的视角并不统。目前,监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缺少刑事立案程序监察管辖和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不完全对应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标准不统等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办案的效率。监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缺少刑事立案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程序,而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要经过刑事立案程序,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实际上部分职务犯罪没有刑事立案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客观结果。与普通刑事犯罪需要经过刑事立案侦查方能采取强制措施相比,职务犯罪案件不经刑事立案就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势必造成两法适用上的冲突。尽管监察法‣规定了对调查对象的立案程序,但这里的监察立案并非刑事立案......”。
2、“.....监察立案后,针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所采取的调查措施,在立法上并无明显区分,而刑事侦查手段只适用于刑事犯罪,与调查手段有本质区别。职务犯罪案件如果不经刑事立案而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案件的办理似乎在源头上就失去了法理支撑。监察管辖和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不完全对应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般按行政区划对本辖区的监察对象进行管辖,但本辖区监察对象的界定,需要考虑监察对象的行政级别,因为涉案对象行政级别不同,管辖机关也会不同而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管辖并非按照行政区划加以界定,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力加以区分,这就可能导致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和检察机关的级别管辖并不完全对应。刑事诉讼的要求明确监察证据的认定标准。应进步完善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证据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且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要求......”。
3、“.....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符合上述标准时,无须司法转化,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进步规范监察机关的取证行为,尤其应细化完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办案场所进行严格限定,避免因设备故障讯问中止,防止以设备故障为由的证据补正行为„‟。其次,明晰刑事司法程序排非规则于监察程序中,可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把第条中的侦查人员进步扩充为调查人员。在审判阶段,继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关联管辖方面,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应根据其涉嫌的主罪来确定个主办案机关,其他机关则予以配合。如果调查对象涉嫌的职务犯罪较重,由监察机关调查,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予以配合如果调查对象涉嫌的职务犯罪较轻其他刑事犯罪较重的,可以依法确立由对该重罪享有侦查权的办案机关为主办案机关对于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依法介入......”。
4、“.....在地域管辖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确定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时,般采用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为主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与此相对应,监察机关在确定地域管辖时,也可以借鉴这做法„‟。具体可以规定职务犯罪由被调查人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关管辖,在案情重大确实不宜由公职人员单位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的,再适用监察法‣关于提级管辖或异地管辖的规定。统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标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拓宽监察证据的种类。是把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纳入监察证据的法定类型。是规定在监察调查阶段因职务犯罪遭受經济损失的机关单位,可以就受损情况出具书面材料,且作为种监察证据类型。在具体的证据形式和要求上......”。
5、“.....是通过立法衔接,将监察调查阶段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转化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进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进行司法转化,或者直接把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扩充为刑事诉讼证据类型之。进步推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论文原稿。监察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此应进步明确哪些是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哪些属于必要时补充侦查的情形。同时在退回补充调查和补充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程序上如何衔接如何互相配合各方的职责权限如何分配等,也需要立法进行界定。优化留臵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协调衔接是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留臵措施解除后尚未刑事拘留之前,这段时间间隙应在立法上进行衔接。可以考虑推广深圳市的做法,引入提前告知程序......”。
6、“.....从而为双方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预留必要的准备期„‟。是在刑事拘留期间,经过审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退回监察机关决定是否撤销案件。监察机关认为不应撤销案件的,可以在补充调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是加强补充调查期间强制措施的衔接。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经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在补充调查期间,无需重新把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留臵措施,只需退回案件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依然采取检察机关原有的强制措施。在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如果监察调查人员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则由检察机关予以配合。是在监察调查阶段引入律师介入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臵律师制度,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这理念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阶段。因此,可通过立法规定,在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7、“.....对于普通职务犯罪案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留臵期间,经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同时对律师介入的程序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严格规定。结语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对于推动法治反腐意义重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进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立法理念规则体系以及价值取向上的内在契合为两者的衔接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同时,两法的銜接也是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提升反腐效能的必然要求。尽管从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立法宗旨上看,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而可能为两法的衔接带来定的难度和障碍,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两者的有效衔接在立法实践中是可以实现且必须实现的。为此,应进步健全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8、“.....实现两法的协调和衔接,进而强化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合力,助力法治反腐,维护司法公正。„参考文献‟„‟姚莉监察案件的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法商研究,„‟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学杂志,„‟邱霈恩,李天昊监察法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法理论析„‟法治研究,„‟张天虹,张帆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蒋科伟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中国纪检监察,„‟郭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调整及其互涉案件程序的探讨„‟法治研究,„‟方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法学杂志,„‟王秀梅,黄玲林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论坛,„‟施鹏鹏,马志文论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体制的衔接„‟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孟穗,冯靖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9、“.....„‟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在关联管辖方面,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应根据其涉嫌的主罪来确定个主办案机关,其他机关则予以配合。如果调查对象涉嫌的职务犯罪较重,由监察机关调查,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予以配合如果调查对象涉嫌的职务犯罪较轻其他刑事犯罪较重的,可以依法确立由对该重罪享有侦查权的办案机关为主办案机关对于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依法介入,并在立法上明确侦查和调查程序转换时的衔接机制。在地域管辖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确定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时,般采用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为主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与此相对应,监察机关在确定地域管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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