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是当事人诉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从而影响到实体利益的实现。行政诉讼向来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登记制度则针对的是立案难的问题。在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中,法院往往进行提前的实质审查,属于典型的案外程序,缺乏公开性规范性及当事人的参与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法院的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这就为全面解决立案难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际困境受限于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律资源的现实,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并非帆风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依旧面临着诸多困境......”。
2、“.....起诉条件立法阐释不明年新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才实行登记立案。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呢就目前现有法条和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具体起诉条件的把握不大确定,也让人们产生了定的误解。许多人在新行政诉讼法产生了个印象是只要我向法院上诉,法院就应该受理。许多基层法院也对此产生了定的理解,导致了大量不该受理立案的案件被立案。这就是初步放宽审查门槛的后遗症。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本身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登記制,对于诉讼的立案也实际上还存在着定的实体审查环节,但是法院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不小心就会走进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度的前臵审查的死胡同,这样来改革便无意义。因此,平衡好这两者的关系尤为重要。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起诉条件在西方中几乎都在实体判决要件的范畴内......”。
3、“.....所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同西方国家的立案登记制是有着显著区别的。对于第条中规定的这些判定标准,实际上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比如对于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的确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案件发生地和实际确认地点进行审查。又比如对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的确定,对于这种利害关系的确认过程中,也不可能仅仅停留在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中,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对案件实际关系的确认和审核。所以综合以上情况,我们知道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实际上是西方国家立案登记制度的改进版本。它并非是成不变的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案模式,而是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吸收了前任立案审查制度的可取之处,从而实行的次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改良。因此,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度,而是近似于种准立案登记制度。从上面系列数据......”。
4、“.....随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使得原本敏感的行政诉讼案件呈现了井喷式爆发的现象。然而伴随着案件数量的井喷式增长的是我国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现实。近年来由于打造精英化司法队伍的员额制改革,使这种情况更甚。员额制改革后,各基层法院大都出现办案人手不够的窘况。从上海法院试点看,法官员额大约占法院工作人员的。这意味着法官比例将会从目前的下降到。另外个方面,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不断加剧,实际上也影响着司法判决的效率和质量。许多原本立案庭的工作,在改革之后并未消除,只是转移到审判庭而已。而审判法官在原本巨大的案件压力下又增加了更多的对人们的解释义务,负担更加加剧。许多基层法官疲于应付,为了让尽可能多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自然也会下降,这甚至会影响到基本的司法公正。因此案件井喷爆发对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现有处理能力而言......”。
5、“.....滥用诉权的情况增多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方面降低了诉讼的门槛。但同时由于宣传不到位和法律解释不明,民众产生了认为有官司就可以打法律万能等误解,将法院判决作为了解决纠纷的唯途径,这就导致了人们滥用诉权的现象。如杭州有对夫妇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余份,因此而申请行政复议次,并就此陆续提起行政诉讼。然而,诉讼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相较于纠纷解决的其他方式如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实际上各有优劣。民众更应该运用更多其他合法有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论文原稿。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起诉条件在西方中几乎都在实体判决要件的范畴内,也就是说基本属于在登记立案之后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的细节内容。所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同西方国家的立案登记制是有着显著区别的。对于第条中规定的这些判定标准,实际上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6、“.....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案件发生地和实际确认地点进行审查。又比如对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的确定,对于这种利害关系的确认过程中,也不可能仅仅停留在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中,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对案件实际关系的确认和审核。所以综合以上情况,我们知道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实际上是西方国家立案登记制度的改进版本。它并非是成不变的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案模式,而是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吸收了前任立案审查制度的可取之处,从而实行的次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改良。因此,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度,而是近似于种准立案登记制度。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际困境受限于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律资源的现实,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并非帆风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依旧面临着诸多困境。下面我将阐述目前行政诉讼立法登记制改革中遇到的几个典型难题......”。
7、“.....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呢就目前现有法条和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具体起诉条件的把握不大确定,也让人们产生了定的误解。许多人在新行政诉讼法产生了个印象是只要我向法院上诉,法院就应该受理。许多基层法院也对此产生了定的理解,导致了大量不该受理立案的案件被立案。这就是初步放宽审查门槛的后遗症。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本身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登記制,对于诉讼的立案也实际上还存在着定的实体审查环节,但是法院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不小心就会走进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度的前臵审查的死胡同,这样来改革便无意义。因此,平衡好这两者的关系尤为重要。摘要自从年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人民群众的诉权大大得到保障和改善,在敏感的行政诉讼中......”。
8、“.....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人们在实践中也逐渐发现了立案登记制并不如想象的那么美好,随之带来了起诉条件释义不明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诉权滥用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等诸多难题。如何摆脱这种困境,实现立案登记制的突破将是改革下步的重中之重。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多重纠纷调节手段滥诉追责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立案作为诉讼的起始程序,它是当事人诉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从而影响到实体利益的实现。行政诉讼向来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登记制度则针对的是立案难的问题。在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中,法院往往进行提前的实质审查,属于典型的案外程序,缺乏公开性规范性及当事人的参与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法院的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9、“.....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这就为全面解决立案难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论文原稿。敏感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问题近年来对涉及地方经济政策性强的案件。些法院受地方党委政府干预,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往往既不受理,也不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形成了不管不问的情形。有些地方党委政府甚至对地方法院下达内部指示。此外改革发展中涉众型政策性诉求,如涉及复转军人及退伍军人的诉求对旧型国企困难员工的安臵职工养老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涉及人数过多,耗费时间太长,导致了政府难以短期解决,因此法院审判难以满足其实际诉求,即使强行审判造成与政府的对立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这类敏感案件的协调,也将是法院面临的难题。面对困境的应对之策明确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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