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赔偿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所以其赔偿范围更大,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工伤保险赔偿则是为了保证工伤事故受害者最基本的生活,仅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因此通常低于侵权赔偿的水平。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论文原稿。选择模式最大的优点是从表面上看对受害劳工十分有利,赋予了劳工充分选择的自由。然而,从深层次分析,仍然存在许多缺点,主要表现在该模式实际上将受害劳工臵于数额较多但不确定和迟缓的侵权损害赔偿与数额较少但快速稳定可靠的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做出选择的尴尬境地,使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的劳工往往做出选择后者的决定,实际上是剥夺了受害劳工在侵权法上的救济......”。
2、“.....从实务操作上看,该模式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受害劳工应在多长的期间内行使选择权,受害劳工能否撤回先前的选择以及如何撤回等,这些问题在实务上滋生诸多问题。双重救济模式即允许受害劳工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受害劳工可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然而,免除模式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以致遭受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由于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劳工的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为宗旨,受害人得到的保险给付通常低于依侵权行为法所请求的损害赔偿,尤其是非财产上损害的抚慰金,受害人不能请求,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人利益保障不利,这也是取代模式最大的缺陷。绝对取代模式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3、“.....不利于劳工损害事故的制裁和预防,与传统道德观念相悖。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被废止。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论文原稿。补充模式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具体而言,受害劳工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后,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行为之诉。目前,采用这模式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各国。补充模式既避免了受害人因人因损害获得双份利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负担,同时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
4、“.....其不足主要在于增加了工伤事故救济工作量。然而,免除模式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以致遭受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由于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劳工的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为宗旨,受害人得到的保险给付通常低于依侵权行为法所请求的损害赔偿,尤其是非财产上损害的抚慰金,受害人不能请求,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人利益保障不利,这也是取代模式最大的缺陷。绝对取代模式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无法兼顾法律功能多元化的要求,不利于劳工损害事故的制裁和预防,与传统道德观念相悖。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
5、“.....但后来均被废止。选择模式最大的优点是从表面上看对受害劳工十分有利,赋予了劳工充分选择的自由。然而,从深层次分析,仍然存在许多缺点,主要表现在该模式实际上将受害劳工臵于数额较多但不确定和迟缓的侵权损害赔偿与数额较少但快速稳定可靠的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做出选择的尴尬境地,使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的劳工往往做出选择后者的决定,实际上是剥夺了受害劳工在侵权法上的救济,限制了其选择的自由。从实务操作上看,该模式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受害劳工应在多长的期间内行使选择权,受害劳工能否撤回先前的选择以及如何撤回等,这些问题在实务上滋生诸多问题。双重救济模式即允许受害劳工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受害劳工可获得双份利益......”。
6、“.....豏这样,就出现了侵权赔偿机制商业保险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多种机制竞相调整的格局。这种多元化的救济方式在协调适用时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能否相互取代受害人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做出回答。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如前所述,工伤侵权救济方式存在许多无法避免的弊端,而这种缺陷的存在正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从此退出历史的舞台两者到底有没有各自独立的适用范围首先,侵权赔偿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所以其赔偿范围更大,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工伤保险赔偿则是为了保证工伤事故受害者最基本的生活,仅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7、“.....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论文原稿。摘要本文从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历史发展谈起,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作了考察,然后对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我国相关规定提出了观点,以期对实践应用有所裨益。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引言工伤事故作为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豍不容近代法制所忽视。工业革命以前,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深具个人性质,甚至被认为具有家庭关系性质。劳工或食宿于雇工,或视同雇主之家人,通常均能获得必要之照顾。豎随着世纪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主仆雇佣关系愈来愈具有商业性质,自己责任也逐渐建立起来,即劳工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伤害要由劳工自己负担......”。
8、“.....伴随工业化程度的进步加深,近代工业国家出现越来越多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和尖锐,自己责任原则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这时,侵权法就责无旁贷地承担了劳工救济的功能。但这种救济功能自身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受害劳工面临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耗时耗力,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会令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于是,能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周到保护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工伤保险制度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项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可见,它们必须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各行其道,共同发挥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功能......”。
9、“.....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元救济方式并存的局面,那么,这些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到底如何协调适用,对此,比较法上存在不同的解决模式。摘要本文从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历史发展谈起,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作了考察,然后对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我国相关规定提出了观点,以期对实践应用有所裨益。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引言工伤事故作为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豍不容近代法制所忽视。工业革命以前,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深具个人性质,甚至被认为具有家庭关系性质。劳工或食宿于雇工,或视同雇主之家人,通常均能获得必要之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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