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由立法法的规定可知部门规章仅有执行性立法权限,应当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其约束对象应当是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应当涉及与第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条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知行政处罚应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部门规章的创设性立法权限仅限于警告与罚款......”。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欠贷不还行为设定公开曝光的行政处罚,因此,部门规章不得对欠贷不还行为设定公开曝光的行政处罚。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通知关于失信惩戒的规定因违反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而应不予适用。银行进行失信惩戒的第个依据是助学贷款合同,其中约定当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公告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资料。失信惩戒来自于合同双方的自由约定,而合同自由是我国法律的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均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法第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合同自由的经典含义,学者常以法国民法典第条第款依法成立的契约......”。
3、“.....而且,从合同法第条第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反面解释,合同自由原则隐含着在民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就是许可,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对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公布以前,长期以来法院将隐私解释为名誉权下的项人格利益加以保护,定程度上造成隐私权与名誉权的混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号第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是,隐私权与名誉权不同。在王卫宁诉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案中豓,法院认为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而名誉权的损害则基于原来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
4、“.....但该隐私是否是事实则在所不论。在姜凤兰诉时峰等案中豔,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认为受到谢小俊的调戏被人敲门窗,这事实虽没有证据证明,但属于被上诉人私生活的秘密信息,对此依法享有不被他人泄露公开侵犯的权利隐私权作为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自己的禁止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因此被上诉人当然有权要求所有人在公众场合对直接关系到她的所谓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而不论谢小俊到底有没有实施过性骚扰行为实施过怎样的性骚扰行为,这些细节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隐私权的构成没有任何影响上诉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的事情不能成为私生活秘密信息的理由以及因姜凤兰自己公开了隐私,故其不再享有隐私权的论断都是对隐私权的片面理解,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隐私是个人的私生活秘密信息,私生活秘密信息首先在于其信息属私......”。
5、“.....即个人不欲他人所知。由此以观,个人欠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有时,方权利的行使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方隐私的公开,因此,并非所有非经个人同意的隐私公开都属侵权。在前引王卫宁诉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案中,原告认为,因被告设立了来电显示业务,使被叫方知道了原告的电话,而被告未征求原告是否选择向他人显示电话号码的意见,侵害了原告的服务内容选择权,泄露了原告的隐私。法院认为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上诉人作为主叫方对其所使用的个人电话号码享有保密权,并有权拒绝告知索取号码的他人。但同时被叫方在接听电话前,同样有权知道是谁给自己打电话,以便决定是否接听来电,这与主叫方保护个人生活安宁免受他人侵扰的意图致。此时,主叫方与被叫方形成了通话关系,在这个通话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不能因为片面保护主叫方的隐私权而放弃被叫方的知情权。且在这个通话关系中......”。
6、“.....其行为就等于向被叫方放弃了拒绝告知号码的权利,即再就已放弃的权利进行主张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在设臵来电显示的情形下,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只是让特定的被叫方得知,而不是让社会公众得知,此时对于主动拨打对方电话的主叫方来说,其个人隐私并未受到侵害,反而是被叫方的个人生活空间被他人介入,被叫方当然拥有知情的权利。方权利的保护须受制于他方权利的正当行使,他方权利的行使须受制于方权利的正当保护。换言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均有正当界限。在前引宋修林诉王珂案中,法院认为,当被告可以在边拆除原告的养殖筏架边将有关物资捞上来并交还原告与割断原告养殖筏架后任其自沉海底之间进行选择时,其应当选择以给原告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因此,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应当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适切关系来判断,即使权利行使的目的本身无可争议,但权利行使的手段不能超越实现该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7、“.....公告催债的目的或许在于债务催收,但债务催收可以诉诸法院虽然诉诸法院也会在定程度上公开欠贷学生的个人信息豗,但通过网络公之于众,被曝光的毕业生信用状况被质疑,将对他们的就业创业乃至生存产生影响,他们也许会因此找不到工作,进步削弱了其还款能力,其后果与债务催收目的相比就明显失衡。救济法定主义有权利方有救济。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是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救济方式则只有仲裁和诉讼,之所以如此,在于倡公力救济而抑私力救济,债权人不可凭己之私力强制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强制实现须诉诸于国家强力,是为保护权利人,是为监督权利人,即国家要通过正当程序仲裁或诉讼审查权利人权利主张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而私力救济没有正当程序的约束,存在滥用之虞......”。
8、“.....在宋修林诉王珂案中豑,法院就认为私力救济,弱者无从收其实效,而强者又可能每每假以欺人,影响社会秩序。但私力救济并非律禁止,只是在私力救济时,权利人行使权利如超过正当界限,并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就以权利滥用而加以禁止。在前引宋修林诉王珂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固然是在谋取个人之利益,但同时也要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个人行使其权利,不能恣意为之,尤其不能只知有己,而不知有人。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而滥用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银行公告催债是否超过正当界限并有损他人利益呢开欠贷学生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欠贷学生的个人隐私。银行的做法虽有争议,但并不违法,因为毕竟这些人违约是事实豒。论公告催债权利滥用与法益衡量论文原稿。如果以公告催债系权利滥用而加禁止......”。
9、“.....其结果是对后来申请贷款者构成阻碍。如何有效地让失信者承担失信成本是重建诚信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现阶段存在很大的信任危机豝。如何摆脱信任危机重建信用社会对于失信者而言,如果不守信的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并广为人知,当事人就不会有建立信誉的积极性豞。因此,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对于信用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信息流动缓慢的社会必定是信用贫乏的社会豟。而在现代社会,还有比网络传递更及时更迅速更广泛的系统吗对于守信者而言,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惩罚是维持社会信用机制必不可少的手段豠。然而,惩罚需要成本,如果惩罚成本过高,守信者可能就没有积极性实施惩罚,因此,如何降低惩罚成本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象。而在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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