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有必要制定规范的职权变更程序。如果法律对上述两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从根本上预防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权限争议。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争议发生后的处理机制在我国,对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用何种程序解决,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还是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而使得当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发生争议时,缺乏必要的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未来修改宪法或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应完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健全相关的机制。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现象产生之原因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不明确在行政事务方面,我国宪法没有具体列举哪些行政权力归属中央,哪些归属地方,哪些既可由中央享有也可由地方享有,而是原则规定由国务院统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等。同时......”。
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而我国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很明显地,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权限规定几乎样,根本无法在法律上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论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论文原稿。缺乏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关系,实际上是处理和调整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日益凸显出来,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具有致性,也具有矛盾性的面。目前,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为获取更大利益,往往与中央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中央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求限制地方利益的无限膨胀,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与中央讨价还价,要求中央放权让利,给项目给资金给予地方更多照顾。直以来,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都是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方式,十分缺乏民主性......”。
3、“.....此外,旦地方利益受损,又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现今利益表达呈单向性,中央对地方的有些利益表达没有进行回应。因此很多地方政府会规避中央政府的政策命令来寻求利益救济,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出现争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立法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等,但是这监督体系漏洞比较多,缺乏权威性,同时也缺乏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决策的反向监督机制。政府相互制衡机制相对落后,内部制约无力,同时也没有有效的外部制约,难以规制地方政府的失范行为,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产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偶有涉及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的问题。因而有学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内设立专门的地方事务委员会,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代表团直接选举或两名本地的全国人大代表而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和审议人大议事中有关地方的各种事务。缺乏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关系,实际上是处理和调整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日益凸显出来,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具有致性,也具有矛盾性的面。目前......”。
4、“.....地方为获取更大利益,往往与中央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中央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求限制地方利益的无限膨胀,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与中央讨价还价,要求中央放权让利,给项目给资金给予地方更多照顾。直以来,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都是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方式,十分缺乏民主性,从而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此外,旦地方利益受损,又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现今利益表达呈单向性,中央对地方的有些利益表达没有进行回应。因此很多地方政府会规避中央政府的政策命令来寻求利益救济,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出现争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立法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等,但是这监督体系漏洞比较多,缺乏权威性,同时也缺乏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决策的反向监督机制。政府相互制衡机制相对落后,内部制约无力,同时也没有有效的外部制约,难以规制地方政府的失范行为,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产生利益冲突。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现象产生之原因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不明确在行政事务方面,我国宪法没有具体列举哪些行政权力归属中央,哪些归属地方,哪些既可由中央享有也可由地方享有......”。
5、“.....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等。同时,在第条规定地方政府的职权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而我国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很明显地,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权限规定几乎样,根本无法在法律上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要完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划分,就需要逐步在修改宪法时,适当增加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划分的内容,从宪法的高度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权力配臵。同时,要制定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变更的法律程序。目前,中央对地方的权力授予和回收的随意性较大,地方的利益容易受损。因此......”。
6、“.....因而有学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内设立专门的地方事务委员会,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代表团直接选举或两名本地的全国人大代表而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和审议人大议事中有关地方的各种事务。缺乏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关系,实际上是处理和调整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日益凸显出来,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具有致性,也具有矛盾性的面。目前,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为获取更大利益,往往与中央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中央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求限制地方利益的无限膨胀,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与中央讨价还价,要求中央放权让利,给项目给资金给予地方更多照顾。直以来,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都是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方式,十分缺乏民主性,从而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此外,旦地方利益受损,又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现今利益表达呈单向性,中央对地方的有些利益表达没有进行回应。因此很多地方政府会规避中央政府的政策命令来寻求利益救济......”。
7、“.....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立法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等,但是这监督体系漏洞比较多,缺乏权威性,同时也缺乏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决策的反向监督机制。政府相互制衡机制相对落后,内部制约无力,同时也没有有效的外部制约,难以规制地方政府的失范行为,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产生利益冲突。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现象产生之原因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不明确在行政事务方面,我国宪法没有具体列举哪些行政权力归属中央,哪些归属地方,哪些既可由中央享有也可由地方享有,而是原则规定由国务院统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等。同时,在第条规定地方政府的职权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8、“.....很明显地,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权限规定几乎样,根本无法在法律上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要完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划分,就需要逐步在修改宪法时,适当增加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划分的内容,从宪法的高度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权力配臵。同时,要制定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变更的法律程序。目前,中央对地方的权力授予和回收的随意性较大,地方的利益容易受损。因此,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稳定和减少们之间的冲突,就有必要制定规范的职权变更程序。如果法律对上述两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从根本上预防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权限争议。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争议发生后的处理机制在我国,对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用何种程序解决,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还是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而使得当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发生争议时,缺乏必要的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未来修改宪法或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
9、“.....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现象产生之原因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不明确在行政事务方面,我国宪法没有具体列举哪些行政权力归属中央,哪些归属地方,哪些既可由中央享有也可由地方享有,而是原则规定由国务院统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等。同时,在第条规定地方政府的职权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而我国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很明显地,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权限规定几乎样,根本无法在法律上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论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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