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其视为强化国家权力的工具在较长段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宪法理念存在种观念即公共权力就等同于国家权力,它凸现出来国家对于公共权力的垄断。而当国家垄断了全部的公共权力,权力制约的社会基础就会荡然无存。重民主轻宪政的价值理念到民主宪政并重的价值理念夏勇先生将宪法归为大类型,即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应该说,前两种宪法主要侧重解决国家权力与革命合法性的问题,而后者则是进步解决宪法如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宪政的主要问题,是现代宪法的个主要特性。中国的宪法也在向着宪政宪法方向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宪法的价值理念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重民主轻宪政的传统宪法价值理念逐步向民主宪政并重的新型价值理念过渡。而这点在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很好的诠释。在年修宪前,尽管确认了人民主权宪法原则至上以及国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2、“.....而这点显然与现代宪政理念有所不符。在现代宪法权利观念中,不仅仅要有公民本位权利观念,还必须要有普遍的人权观念,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使我们逐渐认识到必须承认,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基本权利上,还有作为基本权利之根本的人权。正是在这种理念转型之下,年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引入宪法,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示性条款对宪法的基本人权加以确认。这条款方面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而另方面也体现出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规范。无论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确认与保护,还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规范,无疑都是宪政精神的体现,反映出了向着宪政宪法的民主宪政价值理念的转型。公领域核心保障理念向私领域保障理念的转型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条款主要有项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3、“.....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这些条款很明显对于我国现代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有着极大的意义,它打破了传统的强调国家利益绝对至上的宪法理念。在传统的宪法理念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成为宪法保护的主要内容,这种理念很大程度上缺乏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有效保障,而旦公民对私有合法利益的追求没有上升至必要的宪法高度予以确认和规范,则公民的私领域随时会被公权力代表的国家以各种并不违法的方式加以剥夺与干涉。而年修宪中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弥补了传统宪法中对私领域保障的缺乏这缺憾,完成了向私领域保障理念的逐步过渡。年宪法修正案,特别是其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
4、“.....同时,在经历了部宪法以及历经数次宪法修正案后,以传统的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国家权力至上以及狭窄的公民权利理念逐渐向新型的宪法理念转型。而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人权与公民财产权等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正是向世人证实了这转变。当然,宪法作为根本法,要想真正发挥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作用,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建立宪法的实施监督理念,这也正是我们需要进步完善的重中之重。注释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杜承铭,吴家清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自由权制度的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张光博宪法是商品经济原则普遍化的产物法学杂志李龙宪法新论则法学研究杜承铭论法治与人的本性湖湘论坛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宪法理念的转型与年宪法修正案中公民权利的变迁论文原稿......”。
5、“.....这就进步提升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将基本人权以宪法原则的方式写入宪法,方面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上还有作为权利根本的人权,另方面也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符合现代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要求,使得原有的国家本位的权力理念过渡到公民本位的新型宪法权利理念。年宪法修正案在对宪法基本人权原则加以确认的同时,也在国家本位向公民本位的宪法价值理念转型的实际中进步充实了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公民的些基本权利的内容。相较于年宪法与年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规定,现行宪法显然有这十分显著的发展,但即便是其后次的修宪,都没有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而修宪前,现行宪法关于财产权的保护只是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而对公民财产权仅做了有限的规定,这或多或少是受到了传统的国家利益为主,公域权力的垄断等特点的国家本位理念的影响......”。
6、“.....如现实生活中,公权力对于合法的私权利,特别是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因公共利益而导致的私有财产的征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等等。这些都使得确立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工作迫在眉睫,重国家轻公民的国家本位理念必须向以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为主的公民本位的权利理念过渡,应该说年的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理念转型得到很好的贯彻。当然,宪法修正案中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仍然有着定的不足,如对于公民财产权保障措施缺乏具体规定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狭窄以及缺乏有效的补偿条款等,但是,伴随着相关宪法理念的转型,这些问题应该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理念也无疑成为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在此之下,法律学界要求针对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修宪呼声很高,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涉及宪法权利内容就是对此的很好回应。理念泛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7、“.....他们将理念归结为思维中对对象的种理想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首先提及法的理念的是康德,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专门论及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法的理念的是黑格尔,他将其定义为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而且认为法的理念的具体内容就是自由。法的理念在不同实践领域表现是不同的,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宪法理念无疑是法的理念中最基本的法之原理。国家本位的权力理念到公民本位的权利理念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第十条增加了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进步提升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将基本人权以宪法原则的方式写入宪法,方面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上还有作为权利根本的人权,另方面也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符合现代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要求,使得原有的国家本位的权力理念过渡到公民本位的新型宪法权利理念。年宪法修正案在对宪法基本人权原则加以确认的同时......”。
8、“.....相较于年宪法与年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规定,现行宪法显然有这十分显著的发展,但即便是其后次的修宪,都没有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而修宪前,现行宪法关于财产权的保护只是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而对公民财产权仅做了有限的规定,这或多或少是受到了传统的国家利益为主,公域权力的垄断等特点的国家本位理念的影响。这种宪法中缺乏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护的现实造成了定的问题,如现实生活中,公权力对于合法的私权利,特别是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因公共利益而导致的私有财产的征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等等。这些都使得确立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工作迫在眉睫,重国家轻公民的国家本位理念必须向以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为主的公民本位的权利理念过渡,应该说年的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理念转型得到很好的贯彻。当然......”。
9、“.....如对于公民财产权保障措施缺乏具体规定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狭窄以及缺乏有效的补偿条款等,但是,伴随着相关宪法理念的转型,这些问题应该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重民主轻宪政的价值理念到民主宪政并重的价值理念夏勇先生将宪法归为大类型,即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应该说,前两种宪法主要侧重解决国家权力与革命合法性的问题,而后者则是进步解决宪法如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宪政的主要问题,是现代宪法的个主要特性。中国的宪法也在向着宪政宪法方向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宪法的价值理念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重民主轻宪政的传统宪法价值理念逐步向民主宪政并重的新型价值理念过渡。而这点在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很好的诠释。在年修宪前,尽管确认了人民主权宪法原则至上以及国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但宪法并没有从宪法原则的高度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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