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违背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评判标准。在犯罪客观方面,两罪在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即都可表现为容留。即两罪都有为卖淫提供定场所或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联系引见的行为。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的主体都是般主体,只要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犯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两罪又同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有伤社会风化,而仍故意为之。同时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通常都具有营利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两罪的犯罪故意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种主观心理态度。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虽然在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但两罪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或者为卖淫者和嫖客卖淫嫖娼进行居间介绍。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联系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规定在刑法第章第节里面,属于同类客体犯罪,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容留不同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虽然都有容留这行为,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首先,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组织,或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强调的是组织性。而介绍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其强调的是便利性。其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容留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所谓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其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
3、“.....不纯正的不作为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容留卖淫罪即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例如,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发现次卖淫活动正在其场所进行或完成,出于经济等方面利益的考虑,不直接阻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由于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但是经营人员发现他人从事卖淫并经常到该娱乐场所实施后仍不采取任何作为,在此情况下,其已构成不作为的容留卖淫罪。此外,当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容留卖淫行为时,其除了为卖淫嫖娼者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外,便是种无作为,即容忍卖淫嫖娼者卖淫嫖娼,作为的成分较少。而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是种作为的犯罪,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既为卖淫嫖娼者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还对卖淫者进行领导控制。换另种说法,即是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对卖淫活动的容留具有积极的主动性,为实现其组织卖淫行为,积极的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
4、“.....对卖淫活动的容留有主动性,也有被动接受的。再次,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活动提供的场所般具有极强的固定性和专用性,般专门用于进行卖淫活动,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提供的场所有的具有固定性和专用性,有的并不固定,只是偶尔为之。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甄别论文原稿。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联系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规定在刑法第章第节里面,属于同类客体犯罪,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从两罪概念及特征中可以看出在犯罪客体方面,两罪都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即都违背了我国对卖淫嫖娼犯罪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评判标准。在犯罪客观方面,两罪在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即都可表现为容留。即两罪都有为卖淫提供定场所或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联系引见的行为。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的主体都是般主体......”。
5、“.....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犯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两罪又同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有伤社会风化,而仍故意为之。同时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通常都具有营利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两罪的犯罪故意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种主观心理态度。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虽然在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但两罪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或者为卖淫者和嫖客卖淫嫖娼进行居间介绍。摘要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由于具有相同的犯罪客体,特别是犯罪手段上的些重合,使得些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6、“.....特别是容易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误判为组织卖淫罪,因此对这两罪加以正确区分对于贯彻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甄别论文原稿。所谓的组织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而组织行为方式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在具体而言是对卖淫人员加以安排布臵调度。从分析中可以看出组织主要表现为控制。在组织卖淫罪中,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臵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
7、“.....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因此,如果行为人对多人卖淫加以控制,即具有组织性,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若无,则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详言之,控制行为,即指发起组织他人卖淫,制订组织他人卖淫计划,或掌握些卖淫人员,安排布臵或调度他们进行卖淫活动。总之,使得整个卖淫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进行卖淫活动。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招募的形式可以是公开也可以是秘密。以公开形式招募的......”。
8、“.....主要是以广告的方式来进行。以秘密的形式是招募的主要形式,通常是个别地单线地进行。或者以发放工资为条件进行招揽。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在实践中,雇佣行为地实施通常表现为两种具体情况是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即组织者与卖淫者直接进行商洽,约定好条件,组织卖淫者实施卖淫活动。是通过其他卖淫组织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招募和雇佣这两种手段往往是对资源卖淫者采用的。而对不愿卖淫者,组织者往往采用强迫或引诱的方式。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
9、“.....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种具体的组织他人卖淫的手段是解答界定组织卖淫罪的种手段,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种或几种便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而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只是采用容留介绍手段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很明显,两罪的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手段不同,因此确认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也可以认定两罪的罪行形态,从而把两罪区分开来。虽然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对象都是他人,即包括妇女,也包括男人,但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组织他人参加卖淫活动,其组织的对象即包括自愿参加卖淫的人,也包括不愿参加卖淫活动的人。前面已述,对于自愿参加卖淫活动的人,行为人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将其收归在卖淫组织中对于不愿参加卖淫组织活动的人,行为人则采用引诱强迫等手段使其加入卖淫组织行列。而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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