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才能实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将导致有罪不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少复罪罪名的存在,即种罪的成立依赖于另种罪的成立,如果作为前提的罪不成立,则后罪将不复成立。如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过去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等皆属此类......”。
2、“.....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刑法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该收益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如果非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则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如果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盗窃抢劫或绑架等行为获得了财物,而行为人明知该种财物的来源和性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3、“.....该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抢劫盗窃绑架等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罪名是依附于前行为构成犯罪的,因此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
4、“.....刑法典确立该罪名的目的在于通过切断赃物流转渠道,遏制财产性犯罪的发生并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当前,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劫等行为并不鲜见,日数量日益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行为背后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者都将由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逃脱刑事制裁尽管销赃者本身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这种状态将刺激销赃者更多地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获利......”。
5、“.....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只有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中排除出去,才能解决上述矛盾。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排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该行为人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该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该人不构成犯罪体......”。
6、“.....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共同要素这种传统的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素的观点是不科学,导致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也造成了理论体系之间的矛盾。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将导致罪不当罚传统的刑事责任能力理论认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该刑事责任完全由有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即理论上的间接正犯......”。
7、“.....问题在于,在成年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而未成年人起主要作用,成年人起辅助作用的情况下,或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或诱导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情况下,此种理论无法给人作出个公正而合理的解释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主体论文原稿......”。
8、“.....摘要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情况的出现......”。
9、“.....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中排除出去,将不会影响到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要件说,即种行为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其必须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个要件。笔者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中排除出去,只是对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作出定程序的修正,即在考量种行为构成犯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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