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身份平等,即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权利义务平等,高校与学生均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意志形成自由,不存在方强制另方为或不为定行为的现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不是他人强迫的结果。比较法视野上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较法的视野做下横向比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在欧陆国家,公营造物又有公务法人之称,即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的公法人。公务法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公法与私法存在着严格的划分,高校即属于依照公法而设立的公务法人。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
2、“.....对此并无争议。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般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种。作为事业单位,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殊。方面,公立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应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另方面,公立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论文原稿。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3、“.....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理论界般将这种关系定位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人员基于公法上的权力义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其内部公务员之间高校与作为其职工的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我国理论界对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立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般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种......”。
4、“.....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殊。方面,公立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应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另方面,公立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论文原稿。比较法视野上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较法的视野做下横向比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在欧陆国家,公营造物又有公务法人之称,即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的公法人。公务法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公法与私法存在着严格的划分,高校即属于依照公法而设立的公务法人。其次......”。
5、“.....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平权型法律关系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权型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并无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例如学校因收取住宿费为学生订购教材等事项而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相比特别权力关系,在平权型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主体身份平等,即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权利义务平等,高校与学生均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意志形成自由,不存在方强制另方为或不为定行为的现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不是他人强迫的结果。实际上......”。
6、“.....两者并无实质差别,但是作为严格的法律术语,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从法律层面上讲,纳入法制管辖的各种关系即转化成为法律关系,无论是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旦转化为法律关系就毫无例外的受到司法管辖。我国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直是个争议颇多并且未体现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存在着逻辑缺陷。因此,特别权力关系的表述更为合理。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高校依据国家赋予其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理的公法职能行使特别权力,学生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此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特别权力关系,例如高校规定学生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即是依公法职能进行管理,学生负有服从与容忍之义务如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后......”。
7、“.....扣留毕业证书属于行使特别权力关系的行政行为,拖欠贷款不能成为扣留毕业证书这种行政行为的原因。正确梳理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相应对策明确高校的职能,这是准确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诸种法律关系的前提。公立高校作为独立人格的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承认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即不排除公立高校与学生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这为区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创造了条件。,尤其是梳理特别权力关系与国家指导下的民事关系的区别。发生特别权力关系的提前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对些事项行使管理职能,只有在这些事项上,高校才具有特别权力关系主体的资格。如高等教育法对学生的学位取得做了原则性规定,高校可以制定自己的学分标准。在不关这些事项的问题上,高校无权通过内部规则建立特别权力关系......”。
8、“.....例如高校不应对学生的就餐地点做出强制性规定,在学生与后勤服务经营者之间,高校对学生饮食及住宿的规定不应为后勤经营者带来利益而使学生承担不利。高校作为学生权益的维护者和学生纪律的监督者而存在,不与学生发生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进步避免学校作为后勤服务提供者。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权利的救助机构救助程序。高等教育法作为调整高等教育运作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作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的广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实现方式救助方式。任何以人为本的法律,都应该体现对人性的终极关怀,脱离对学生的关怀而味追求高校管理是以人为本的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在我国当前高校运作模式下,学生会是维护学生权益的自治机构。然而在高校中,这样的部门极具行政色彩,学生在学生会的表现往往成为入党评优成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这必然使学生会失去维权的原始色彩......”。
9、“.....凡是有关学生切身权益的问题由学生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其中涉及特别权力关系的,在征得学代会意见后,由校方制订实施,改变校长全权制订高校内部规则的规则产生机制。总之,在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深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各种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增强高校教学与管理的科学性效率性,充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和价值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参考文献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何兵主编行政法案例研习高等教育出版社版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辑教育科学出版社版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辑教育科学出版社版胡锦光主编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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