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的区别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不定有效。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个事实判断,回答的问题是法律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以及在哪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第,国家是否可以主动进行干预方面不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国家可以主动进行干预,认定其无效。对于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情形,国家没有必要进行干预。第,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梁慧星老师认为,此民事法律行为亦即德日等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两者并无任何差异。有学者认为,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笔者认为,应把民法通则第条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扩大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而不是仅仅指合法行为......”。
2、“.....这种学说常常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来表述法律行为的概念。持有这种观点的有佟柔教授史尚宽老师等。是合法行为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这种观点把民事法律行为直接表述为合法行为。是私法效果说。分离论学说分为分论和分论。分论是些教材的主流观点,但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分论中成立生效区分论忽略了有效与生效的区别而分论中成立有效区分论混同了有效与生效的概念。笔者赞同分离论中分论的观点,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者是不同的概念。文章正是基于此观点探讨者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之间的异同,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很多学者主张将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不作区分,以至于许多法学教材把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法律行为的生效作为同义词进行换用......”。
3、“.....因此,在回归法律行为概念的本源的基础上,有必要探讨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之间的异同。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我国法律行为概念的来源法律行为最初为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胡果提出,德国学者温德赛德进步发展了该理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并为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后来日本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我国年民法通则的起草深受年苏俄民法典影响,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我国在继承法律行为这概念时创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两个概念,把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论文原稿。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着眼点构成要件发生时间效力方面。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其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4、“.....法律行为解释制度是弥补法律行为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而不在于弥补法律行为效力的不足。分离论学说分为分论和分论。分论是些教材的主流观点,但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分论中成立生效区分论忽略了有效与生效的区别而分论中成立有效区分论混同了有效与生效的概念。笔者赞同分离论中分论的观点,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者是不同的概念。文章正是基于此观点探讨者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之间的异同,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很多学者主张将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不作区分,以至于许多法学教材把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法律行为的生效作为同义词进行换用。这就造成了这样种尴尬的局面很难解释诸如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时等情形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回归法律行为概念的本源的基础上,有必要探讨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之间的异同......”。
5、“.....德国学者温德赛德进步发展了该理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并为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后来日本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我国年民法通则的起草深受年苏俄民法典影响,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我国在继承法律行为这概念时创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两个概念,把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论文原稿。梁慧星老师认为,此民事法律行为亦即德日等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两者并无任何差异。有学者认为,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笔者认为,应把民法通则第条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扩大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而不是仅仅指合法行为。我国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几种主要学说在我国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是意思表示要素说......”。
6、“.....持有这种观点的有佟柔教授史尚宽老师等。是合法行为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这种观点把民事法律行为直接表述为合法行为。是私法效果说。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比较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的联系法律行为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相似,例如均由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行为不成立时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力。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问题,许多学者赞同下述意志决定论。有学者认为,当事人的意志是合同或法律行为获得法律效力的唯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的些构成要件上有相似之处,例如都要求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的区别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不定有效。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个事实判断,回答的问题是法律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7、“.....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以及在哪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第,国家是否可以主动进行干预方面不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国家可以主动进行干预,认定其无效。对于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情形,国家没有必要进行干预。第,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但有时成立的法律行为可能未生效。虽然有时在时间上很难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但毕竟者处于不同阶段。因此,近代民法学说多将法律行为之成立及生效分为两个阶段。法律行为成立就立即生效的,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消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这种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无效法律行为,则不仅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产生刑事责任。以意思表示为例......”。
8、“.....而瑕疵的意思表示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比较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的联系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都属于效力范畴,法律行为的有效是生效的逻辑前提。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体现个人意志的法律行为的干预,撇开法律行为的有效来谈法律行为的生效将毫无现实意义。笔者以最典型的法律行为即合同为例来探讨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的联系。合同生效必须以有效为前提,无效的合同不能生效,即使已经履行也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项已经成立并且有效的法律行为常常同时发生效力,这种状态为法律行为的常态。但是有时项成立且有效的法律行为尚待所附条件的成就,该法律行为才能生效。例如合同法条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条附期限的规定合同法第条第款有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等。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的区别。法律行为的有效与法律行为的无效相对应......”。
9、“.....,法律行为的有效是国家干预个人意志的价值判断,是能否产生法律上的预期后果的法律判断。引起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因是事实判断。回答的是该原因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的。例如附条件的合同该条件就是引起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因。笔者认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还应考虑该法律行为是否符合生效要件。若符合生效要件,则生效反之,则不发生效力。因此,这判断过程是价值判断。有学者认为,在私法领域,合同或意思表示为何被赋予法律的效力,直就和种宗教观念或道德哲学相联系而被说明的。效力救济效力,而不产生履行效力,效力状态是不完整的法律行为的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最重要的效力,效力状态是完整的。例如已经成立且有效的附条件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以前,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即不产生履行效力。结语综上所述,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很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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