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并强迫人履行法定义务。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调控范围的交叉使得者关系密切。很多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为道德所谴责,很多法律所肯定的行为,也为道德所提倡。比如杀人盗窃抢劫,在道德上也被认为是应受惩罚的这也成为道德法律化主张潜在的逻辑前提。但两者毕竟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它们在调控范围手段乃至评价标准及其确定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比如合法的不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定符合现行法律。在许霆案中就存在着合法非法与不道德的争执。从许霆案看法律与道德论文原稿。首先,法律创制者的局限。法律不仅要受立法者阶级局限性的制约,还要受立法者认识能力以及立法能力的制约,基于此,任何法律的完善都只能是相对的。不完善的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历史上曾有立法者出于自身私利的考虑,把法律变成推行专制维护特权甚至实行法西斯专制的手段......”。
2、“.....丧失道德的暴行通过这种法而得以畅通无阻。又由于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欠缺,许多法律漏洞使得些严重违反道德危害社会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其次,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梅因认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接治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可见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缺口就是法律的滞后性局限造成的,方面,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才具有权威性可预见性连续性,才便于适用另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又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致使原来合理的法律规范因此而日渐丧失自身的合理性,成为阻滞社会前进的桎梏。再次,法律程序的局限。法律的执行需要严格的程序制度予以保障,而程序本身的局限性直接影响了法治的合理实现,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3、“.....使滥用权力等不道德行为往往能以合法的形式运行,比如利用法律冲突或立法空白实施法律不能将其认定为违法并加以惩治的行为。评价标准的明确性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单性和相对稳定性。只要法律对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则该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但道德评价标准由于受评价主体客观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是多层次的不稳定的,尤其在社会转型期更是如此。于是多层次的道德标准势必会与相对单的法律标准不致。比如安乐死问题,只要国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则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但在道德层面标准却可以是多重的。另外,个具体的法律判断需遵循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而道德意义结论的形成较少顾及这些,往往偏重于情感性判断,这样,情与理的间隙便形成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而法律能否跨越这个间隙使其道德化,则成了在立法出现空白时司法需要审慎考量的问题......”。
4、“.....而正是因为这局限性才导致了法律道德化理论,亦即希望在立法出现空白时能使法律从容地潜入道德底线去惩戒不道德的行为。从许霆案看法律与道德论文原稿。总的来看,法律无论在它的内容或实体目标上,还是在它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均需要道德因素作为基础。这说明法治本来就源于个以防恶为手段而追求善治的价值假定。在法治的发展逻辑上,法律内容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权威生成的个重要根源。法律只有与人们的道德认同相致,特别是法律的实施过程符合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他才能获得社会成员普遍的尊重与信仰,才能获得权威,从而将理论上的法律效力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定的道德基础做支撑,法律就会缺少与社会相亲和的中介,就会失去社会成员的内心认同,从而无法获得他们的普遍尊重和遵守而仅仅成为纸上的东西......”。
5、“.....主要诉诸于精神手段,相比之下,法律更以政治组织的物质强制力作为最后保障。我们说法治的实现在根本上要靠法律本身的合道德性要靠法律的整套体制是向善的,这并不是说,道德本身便具备了自我实现的全部条件,恰恰相反,它说明道德实现要靠法律和套体制的推进来提供保障。其实,法律本身的存在就说明道德的软弱和不足以自行。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情况种不道德的法律在定时期可以得到强制实施,而道德规范通常只能在个狭小的范围内部分有效,离开了法律的保障它在个更大的范围内对人们行为的实际约束就会成为个大问题。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缺乏道德支持的法是不可能实施的,法是道德法律保障,缺乏法律保障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尽管法律保障的只是道德底线。法律道德化的缺陷法律道德化的思路主张建立道德的硬约束机制,用法律的制裁这种武器的批评迫使人们弃恶从善从而达到整体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
6、“.....只要法律对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则该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但道德评价标准由于受评价主体客观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是多层次的不稳定的,尤其在社会转型期更是如此。于是多层次的道德标准势必会与相对单的法律标准不致。比如安乐死问题,只要国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则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但在道德层面标准却可以是多重的。另外,个具体的法律判断需遵循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而道德意义结论的形成较少顾及这些,往往偏重于情感性判断,这样,情与理的间隙便形成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而法律能否跨越这个间隙使其道德化,则成了在立法出现空白时司法需要审慎考量的问题。法律与道德冲突出现的根源法律的局限性是引发社会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内在原因,而正是因为这局限性才导致了法律道德化理论,亦即希望在立法出现空白时能使法律从容地潜入道德底线去惩戒不道德的行为......”。
7、“.....法律创制者的局限。法律不仅要受立法者阶级局限性的制约,还要受立法者认识能力以及立法能力的制约,基于此,任何法律的完善都只能是相对的。不完善的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历史上曾有立法者出于自身私利的考虑,把法律变成推行专制维护特权甚至实行法西斯专制的手段,随意践踏人性,丧失道德的暴行通过这种法而得以畅通无阻。又由于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欠缺,许多法律漏洞使得些严重违反道德危害社会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其次,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梅因认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接治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可见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缺口就是法律的滞后性局限造成的,方面,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才具有权威性可预见性连续性......”。
8、“.....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又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致使原来合理的法律规范因此而日渐丧失自身的合理性,成为阻滞社会前进的桎梏。再次,法律程序的局限。法律的执行需要严格的程序制度予以保障,而程序本身的局限性直接影响了法治的合理实现,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程序本身的局限可表现为两种情况程序本身不完善这在客观上给权力的行使营造了随意性空间,使滥用权力等不道德行为往往能以合法的形式运行,比如利用法律冲突或立法空白实施法律不能将其认定为违法并加以惩治的行为。对于这起案件,有人说是舆论引导法律,是道德的优越,法律的自卑。这就要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谈,究竟者在法治社会中应该充当怎样的角色起怎样的作用决定着法律的制定解释与执行。政府权力从容地越过法律界限去主动作为与不作为,法律从容的潜入道德底线去惩戒不道德的行为,是否是法治之国题中应有之意......”。
9、“.....而法理学认为全部法律问题都可直接或问接地归于权利及义务问题。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并强迫人履行法定义务。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调控范围的交叉使得者关系密切。很多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为道德所谴责,很多法律所肯定的行为,也为道德所提倡。比如杀人盗窃抢劫,在道德上也被认为是应受惩罚的这也成为道德法律化主张潜在的逻辑前提。但两者毕竟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它们在调控范围手段乃至评价标准及其确定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比如合法的不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定符合现行法律。在许霆案中就存在着合法非法与不道德的争执。从许霆案看法律与道德论文原稿。摘要本文以许霆案为视角,简要的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就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根源以及其解决策略发表了相关见解,以期对相关的研究工作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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