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予以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据此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制度下简称债权文书制度。此项制度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节省司法资源。从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
2、“.....从而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这是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摘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是我国的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和公证系统存在不同理解,导致这制度的执行受到了很大的困扰。分析其原因,各方对债权文书概念的外延应如何理解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如何界定,是争议的焦点。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制度沿革在德国日本等部份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系执行依据之......”。
3、“.....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和公证系统存在不同理解,导致这制度的执行受到了很大的困扰。分析其原因,各方对债权文书概念的外延应如何理解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如何界定,是争议的焦点。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试论我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论文原稿。关键词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所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
4、“.....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予以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据此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制度下简称债权文书制度。此项制度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节省司法资源。从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有利于明确和加强债务的责任意识,从而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5、“.....应当说,联合通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公证机关审查义务,就必然要求公证机关通过审查这手段得出明确的事实结论,否则这审查就失去了意义,但这里的明确事实结论的认定应当具备何等程序条件,应当具备怎样的证据条件,联合通知本身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由此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的无所适从试论我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论文原稿。第,按照联合通知第条规定......”。
6、“.....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条同时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文件和执行证书是债权人实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必备文件。故如何才能获取执行证书就成为实现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重要环。对此,联合通知第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份履行的事实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条文的规定......”。
7、“.....在此情况下,作为不具备强制调查权的证明机关,如何在债务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认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在债务人不配合或者躲避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从法理上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文件的真实有效是公证机关后来出具执行证书的必备条件。既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文件真实有效,就应当依法保障其得到执行。按照这逻辑......”。
8、“.....不是重新对该债权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没有理由和依据拒不出具执行证书。现行联合通知中有关这问题的规定与现行立法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和矛盾,亟须修改。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规定公证机关在审查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对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文书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要件完备就应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至于债权文书公证后,在履行过程中是否未履行或不恰当履行......”。
9、“.....第,按照联合通知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条同时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文件和执行证书是债权人实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必备文件。故如何才能获取执行证书就成为实现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重要环。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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