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使纠纷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与沟通,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而消除纷争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特殊功能和特点研究论文原稿。调解满足了人们既解决纠纷,又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非常看重面子,多数人认为打官司是令人尴尬丢面子的事情,所以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熟人之间打官司更是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对簿公堂,是人们所不能接受的。中国人极不愿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亲戚朋友经诉讼,从此便不好见面。在婚姻家庭方面,人们固守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信条,旦有了纠纷......”。
2、“.....或者找自己信任的朋友在当地有威望的人从中调解来解决,般都不愿意将纠纷诉诸法律。调解般都不公开进行,其保密性较强,知晓当事人纠纷的人般仅限于当事人及调解人,满足了人们家丑不外扬的传统心态,当事人不会因此在社会上丢面子,极大地维护他们做人的尊严,避免了因纠纷被社会知晓从而降低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给当事人甚至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家事调解的保密性可以使当事人在调解中获得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如果家丑被外扬,会令当事人甚至其整个家庭成员感到没了面子,很难在知晓他们丑事的人们中生活。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在种和谐氛围中解决了纠纷......”。
3、“.....可谓举两得。关键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特殊功能和特点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调解是由第人在纠纷当事人间进行疏导说服,促使纠纷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与沟通,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而消除纷争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特殊功能和特点研究论文原稿。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直深受人们的青睐。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有其独特的功能和特点,是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种重要方式。认真反思完善调解机制,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成效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中具有特殊的价值。但我国原有的调解制度很不完善,极大限制了调解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
4、“.....充分发挥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我们在广西宜州等地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抽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在和解调解诉讼其它等纠纷解决方式中,调查对象选择调解方式的占了。这数据也从个层面表现了人们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过程中对调解方式的青睐。明确规定调解为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种方式我国对调解的作用是比较重视的,在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调解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章还专设调解章,对调解的有关要求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从表述上说,现有法律涉及调解的规定不够明确,应当可仅说明了我们要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5、“.....可能就会舍弃它。实践中就出现了法官为了省事或早日结案,干脆不去调解或仅仅履行下调解仪式就早早结案的现象。这样,调解的目的好处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加强诉前调解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模式指的是诉讼中的调解,调解主体往往就是审判主体,法官担任调解者,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不同于纯粹的调解者,多少给当事人些强制的感觉,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在程序方面,很多法院视调解同于审判,忽视调解应体现自治解决纠纷的特点,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发挥及感情的恢复,较难真正形成合意......”。
6、“.....在法律阴影之下所进行的调解,效果可能不及在法律程序提起之前所作出的早期介入。应把调解作为提起诉讼的前臵程序。调解人员专门化我国法院调解的调解员般就是法官,他们虽然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可能由于缺乏专业的调解知识,不能有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到合意,致使调解成效不高或甚至无成效。而其他的调解员往往是由单位工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人担任,这些人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调解成效急需提高。应该通过培训,建立专业的调解队伍。使调解人员除了具有定的威信外,还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特别是要有法律知识,还应经过调解的方法技巧的专门训练......”。
7、“.....调解员有时甚至见证些纠纷的发生过程,且对纠纷当事人的性格爱好及当地民众的风俗习惯较为熟悉,调解过程中可以直面纠纷主题,有针对性快速地解决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人民调解的作用逐渐被淡化。据有关资料,年全国民间调解组织共计调解纠纷万件,年降为万件。甚至有些人民调解有虚化的趋势。而且,由于调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造成了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随着些有关人民调解内容的条例办法等的出台,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不断完善。但不管怎样,这些条例规定也只是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应该制定部人民调解法,使人民调解有法可依......”。
8、“.....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今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得到世界各国重视,而我国又有着传统的和为贵文化,我们不能以构建法治社会为理由,盲目地推崇诉讼元纠纷解决机制。要打破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观念,不再把国家律师法院和监狱所组成的体系视为唯的社会秩序,而是注意记录社会规范的其他形式那些在不同程度上也利用了法律的记号,却运行在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运行的阴影下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弥补诉讼的不足。注释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9、“.....婚姻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男女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第十条规定还列出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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