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限额罚金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被及时的减少设臵,违背了明确性原则的要求。笔者看来,有必要增加罚金刑立法的明确性,合理选择罚金刑的立法模式。罚金刑的发展与进步意义近代中外罚金刑立法的发展以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规定为例,德国刑法典把刑罚方法依次划分为自由刑罚金刑财产刑附加刑和附随后果,日本刑法典第条规定,死刑惩役监禁罚金拘留为主刑,没收为附加刑。罚金刑之所以能成为西方国家刑罚体系的主刑,主要源于推广罚金刑来代替监禁刑的非刑罚化运动,从而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广泛被运用的制裁手段。德国在世纪前主要运用自由刑,罚金刑还没有得到完全认同的地位,后颁布的罚金刑法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年限制短期自由刑而扩大罚金刑的刑法改革中把罚金刑的地位进步提高。自世纪初以来,随着社会管理法中的行政犯逐渐膨胀,罚金刑在刑事司法应用中呈显著上升趋势。同时在刑事司法案件之中......”。
2、“.....由此可见罚金刑不仅在立法中得到充分重视,而且在刑事司法领域被充分合理运用。我国罚金刑的明确性原则研究论文原稿。其次,无限额罚金刑违背刑法谦抑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可分为犯罪范围的谦抑性和刑罚限度的谦抑性。对于限度的谦抑性而言是指的刑之谦抑,要求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得刑罚适度,避免刑罚过剩与刑罚过度。无限额罚金刑由于刑法没有规定数额上限,法官在具体裁量时,容易判处超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刑事责任范围的罚金数额,由此产生有违刑法谦抑原则的刑罚过剩与刑罚过度现象。罚金刑明确性的实现路径罚金刑明确性原则的立法实现现在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相对抽象,分则的刑法条文中大量存在无限额罚金的条款,或者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最终会降低行为人的预测性程度,司法人员少用或者滥用罚金刑。无限额罚金从立法的视角出发必须进行改革,在法律设臵中应该逐步减少甚至废除。因此......”。
3、“.....从量刑程序的角度规范量刑的标准和方法,为罚金刑司法审判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易科制度逐步代替无限额罚金制度,形成以相对确定的罚金刑与易科制度并存的财产性刑罚体系。最后,综合社会发展水平修改刑罚结构,将罚金刑地位上升至主刑。规范无限额罚金刑便捷的方式为通过刑事程序来端正司法工作人员适用罚金刑的观念,通过罚金刑性质的明晰同时实现处罚和预防的目的,最终使得罚金刑正确适用。立法能真正实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裁量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大规模的修正实体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修订程序法着重的是从程序上约束司法权力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并且立法成本相对修订实体法来讲较低,更能体现效率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从般人立法者司法者的个角度确立明确性的综合性标准。刑法规范若不明确,般人不能理解规范的意义,会剥夺般人根据刑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
4、“.....法治要求的是保障基本人权,法治过程中的规制措施同样是为了服务于基本人权,所以说从刑法规范预测行为后果是判断明确性的根本标准。立法者在参与立法活动时不可能罗列所有的社会现象,更不能针对未来的情况作出完整的预测,只能根据最大可能的明确性标准将法律现象的表现及后果规定在法律规范中。司法者应该结合具体案件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理解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适用情形,最后给案件作出明确性的合理解释。只有将综合性标准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才能保证人权不被侵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罚金刑明确性的必要性首先,无限额罚金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绝对不定刑,不定刑是禁止绝对不定量刑。无限额罚金刑对具体的罚金数额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具体的刑法条文形式为单处或并处罚金......”。
5、“.....属于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精神的不定量刑。尤其是单处无限额罚金刑而言,罚金刑没有和限制犯罪人自由的刑罚同时适用,因而,罚金刑成为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的唯标准。同时,单科无限额罚金刑由于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使设臵刑罚处罚不能完全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程度,也无法合理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我国罚金刑的明确性原则研究论文原稿。罚金刑明确性原则的司法实现首先,司法人员要正确认识罚金刑的性质和正确解释法律。罚金刑是针对犯罪分子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后,国家对其施行的报应性刑罚措施,从性质上来看其属于财产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子实施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不同犯罪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应对其施加不同程度的惩罚,不应将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作为量刑的唯标准,而是综合性的考量刑罚的合理性程度。法律解释首先要按照文义解释的基本方法,当文义解释不能够将犯罪与法律规定有机的联系时......”。
6、“.....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解释方法均不能进行类推解释,超出公民的可预测范围和立法本意,最终使得行为人承受滥用司法权的苦果。其次,罚金刑在判决的过程中法官要注重说理过程。现在我国的判决主要将案情证据结果进行主要罗列,说理过程的理由论述不是十分充分。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从解释法律的角度说明为什么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罚金处罚的量是基于什么考量因素,而不是笼统的给出个数字性结论。同时,我们也应从般人立法者司法者的个角度确立明确性的综合性标准。刑法规范若不明确,般人不能理解规范的意义,会剥夺般人根据刑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导致行为萎缩甚至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法治要求的是保障基本人权,法治过程中的规制措施同样是为了服务于基本人权,所以说从刑法规范预测行为后果是判断明确性的根本标准。立法者在参与立法活动时不可能罗列所有的社会现象,更不能针对未来的情况作出完整的预测......”。
7、“.....司法者应该结合具体案件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理解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适用情形,最后给案件作出明确性的合理解释。只有将综合性标准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才能保证人权不被侵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罚金刑明确性的必要性首先,无限额罚金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绝对不定刑,不定刑是禁止绝对不定量刑。无限额罚金刑对具体的罚金数额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具体的刑法条文形式为单处或并处罚金,类似于刑法条文中规定判处刑罚而不规定相应的刑期相类似,属于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精神的不定量刑。尤其是单处无限额罚金刑而言,罚金刑没有和限制犯罪人自由的刑罚同时适用,因而,罚金刑成为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的唯标准。同时,单科无限额罚金刑由于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
8、“.....也无法合理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其次,无限额罚金刑违背刑法谦抑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可分为犯罪范围的谦抑性和刑罚限度的谦抑性。对于限度的谦抑性而言是指的刑之谦抑,要求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得刑罚适度,避免刑罚过剩与刑罚过度。无限额罚金刑由于刑法没有规定数额上限,法官在具体裁量时,容易判处超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刑事责任范围的罚金数额,由此产生有违刑法谦抑原则的刑罚过剩与刑罚过度现象。罚金刑明确性的实现路径罚金刑明确性原则的立法实现现在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相对抽象,分则的刑法条文中大量存在无限额罚金的条款,或者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最终会降低行为人的预测性程度,司法人员少用或者滥用罚金刑。无限额罚金从立法的视角出发必须进行改革,在法律设臵中应该逐步减少甚至废除。因此,无限额罚金立法改革过程可以遵循如下路径首先......”。
9、“.....为罚金刑司法审判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易科制度逐步代替无限额罚金制度,形成以相对确定的罚金刑与易科制度并存的财产性刑罚体系。最后,综合社会发展水平修改刑罚结构,将罚金刑地位上升至主刑。规范无限额罚金刑便捷的方式为通过刑事程序来端正司法工作人员适用罚金刑的观念,通过罚金刑性质的明晰同时实现处罚和预防的目的,最终使得罚金刑正确适用。立法能真正实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裁量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大规模的修正实体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修订程序法着重的是从程序上约束司法权力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并且立法成本相对修订实体法来讲较低,更能体现效率的作用。所以,罚金刑的设臵要注重量的程度,更要实现其明确性。明确性原则要求罪的明确性和刑的明确性,针对罚金刑来讲就是要做到立法的明确和司法的准确。我国立法模式中主要存在无限额罚金和相对确定的罚金的类型。相对确定的罚金刑克服无限额罚金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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