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参与分配的启动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应努力了解债务人的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并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通知其它债权人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以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关可要求被执行人全面提供其财产状况,也可通过公告方式要求其他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当被执行人其它债权数额巨大,且其正在被执行的财产为其当下全部财产时执行机关应通知其它债权人是否参与分配。这并不是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是法院应保障相关债权人的知情权。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论文原稿。问题关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般是走参与分配程序,还是走破产还债程序。各调查对象致认为......”。
2、“.....这种现象与破产法的精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对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限制适用参与分配,且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所以这问题已不再凸显。问题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经调查,有在执行完毕前财产分配前债权人第次实现债权前执行法院确定被执行的财产后定期限内等几种观点。摘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为公平保护同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定作用。由于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起步晚,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所以在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定启动程序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3、“.....对参与分配制度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些完善的建议。关键词执行程序参与分配调查研究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本次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研究对象有个,中级法院家,基层法院家。调查内容及情况如下问题适用平等分配原则的案件,是否应允许已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经调查,有认为不应允许的,理由是适用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是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在法律上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尚未经法律确定或未采取法律上的保护措施的,不应申请参与分配,否则将使执行案件变得漫长无期,影响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认为应当允许的......”。
4、“.....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问题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问题主要是对于尚未起诉或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是否给予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的问题。如给予,其债权数额和分配额度如何确定。如不给于,其或有债权如何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民诉解释虽然沿用执行规定精神,将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定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具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但主要考虑的是先到先得的思想。而如果从最大限度保护平等债权和鼓励当事人重和厌诉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于尚未起诉或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还应尽最大努力予以定保护。参与分配的启动程序问题根据民诉解释第条规定......”。
5、“.....又有多少财产,其财产能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般债权人很难确切把握,也很难提供相应证据。摘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为公平保护同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定作用。由于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起步晚,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所以在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定启动程序等方面还有待完善。笔者通过对市两级法院进行书面电话调查文献查阅等方法,对参与分配制度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些完善的建议。关键词执行程序参与分配调查研究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本次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研究对象有个,中级法院家......”。
6、“.....调查内容及情况如下问题适用平等分配原则的案件,是否应允许已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经调查,有认为不应允许的,理由是适用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是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在法律上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尚未经法律确定或未采取法律上的保护措施的,不应申请参与分配,否则将使执行案件变得漫长无期,影响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认为应当允许的,理由是申请人的或有债权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问题关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般是走参与分配程序,还是走破产还债程序。各调查对象致认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确实导致很多案件应走破产程序而实际按参与分配程序处理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对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限制适用参与分配,且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所以这问题已不再凸显。问题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经调查,有在执行完毕前财产分配前债权人第次实现债权前执行法院确定被执行的财产后定期限内等几种观点。完善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进步完善参与分配主体规定为公平实现各合法债权,可以允许已起诉但尚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但仅为其提存相关分配份额,待其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对提存部分做出相應处理。由于尚未起诉的债权虽然可能具有参与分配的事实基础,但不具有参与分配的法律基础,所以,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也比较容易理解......”。
8、“.....作为即将被法律认可的或有债权,则必须保护其可执行性。完善参与分配的启动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应努力了解债务人的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并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通知其它债权人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以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关可要求被执行人全面提供其财产状况,也可通过公告方式要求其他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当被执行人其它债权数额巨大,且其正在被执行的财产为其当下全部财产时执行机关应通知其它债权人是否参与分配。这并不是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是法院应保障相关债权人的知情权。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9、“.....原执行规定第条规定原则上应由在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主持,如为执行财产保全的,则应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进行财产分配。这就导致两个问题,导致执行案件就拖难执,损害到在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存在因地方保护而倒签查封时间或引起管辖的争议。财产分配中优先权的问题对于担保物权建筑工程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的优先受偿般没有异议。但对于在先申请,在先查封等债权是否应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优先受偿的比例,分歧较大,实践中也是做法不。所以进步明确参与分配中的分配原则和优先权利及优先程度时需要合理解决的个问题。,后裁判的法院与先执行的法院之间需要建立互相移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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