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之。而在对辩护制度的改革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是重中之重,从立法上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确立为第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但从实证调研的结果来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然是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侦查权依然非常强势,这无益于建立良性的侦辩关系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将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这问题进行分析,以期给出合理的解决路径。,否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公安实务部门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享有,故而直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否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行为是非法行为,这在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权行同虚设......”。
2、“.....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几乎从未正视过律师的这权益,鲜有花时间在这问题上的,往往大部分律师也清楚这事实,几乎不会在侦查阶段提出任何的辩护意见。即使有律师真正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也是不予答复不臵可否或敷衍了事。侦查阶段律师权利行使不畅的原因分析立法技术的缺陷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个成文法国家,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必然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用语的准确无歧义。如前所述,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些权利依然处于空白,比如在场权另方面已确立的制度用语不明或规定笼统,导致法律适用时的分歧较大。这些缺陷都不利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合理介入。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研究社会治理创新研究论文原稿。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权行同虚设......”。
3、“.....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几乎从未正视过律师的这权益,鲜有花时间在这问题上的,往往大部分律师也清楚这事实,几乎不会在侦查阶段提出任何的辩护意见。即使有律师真正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也是不予答复不臵可否或敷衍了事。,否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公安实务部门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享有,故而直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否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行为是非法行为,这在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介入机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社會治理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法治是实现这目标的重要手段。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目标的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4、“.....改变了传统诉讼理念中对侦查权力的倚重,更加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对侦查权力的制约。其中,对辩护制度的改革,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诉讼参与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之。而在对辩护制度的改革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是重中之重,从立法上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确立为第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但从实证调研的结果来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然是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侦查权依然非常强势,这无益于建立良性的侦辩关系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将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这问题进行分析,以期给出合理的解决路径。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研究社会治理创新研究论文原稿。传统侦查权力扩张的后果在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曾长期主导刑事案件的侦诉审过程,以至于出现了只有配合没有制约的现象......”。
5、“.....司法改革力推审判中心主义,从立法到实践都作出了诸多改变,但重打击轻保障的侦查中心主义思维印记始终难以清除。在侦查阶段,就出现了曲意释法,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情形。比如否认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理会,随意侵犯律师的会见权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的路径分析完善立法完全封闭的侦查阶段是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原因之,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合理介入机制则是打破这现状的有效途径。目前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讯问时辩护律师依然不能在场其辩护意见不能得到办案人员的重视会见权仍然受到侵害,这些都导致辩护律师不能在侦查阶段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不能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产生有效的监督,不能在犯罪嫌疑人权利受侵害时及时介入维权,不利于实现人权的保障和社會的公平正义......”。
6、“.....可以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以进步规范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进步明确,比如明确对律师意见的回复办案人员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后果等。转变观念虽然从具体案件来看,律师与侦查人员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个是查找犯罪证据,为嫌疑人定罪个是努力寻找无罪罪轻的证据,使嫌疑人免受少受处罚。但实际上,律师与侦查人员的行为都处于法律的规制下,其实质是使无罪的人免受刑罚科难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双方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员,国家的法治化社会的法律治理法律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双方的共同努力。侦查人员应当摒弃以往对律师的偏见,不应将其视为犯罪分子的发言人,而应正确看待其执业活动,注重保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自己的取证和执法行为......”。
7、“.....国刑辩律师的发展状况集中反映了国的人权状况,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离不开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在侦查阶段,保证律师的充分参与权,真正实现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转变,利于形成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从程序上为冤假错案的产生设臵了制度的屏障,真正实现对当事人人权的保障,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防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出现。参考文献万夏,张颖突破与限度新型警律关系的实证分析川警察学院学报,张颖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实图景与完善路径以侦查阶段为例的分析政法学刊,刑事诉讼法第条列举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体的各项执业权利,其中并不包含调查取证权。而第条条又在普遍意义上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立法上的不清晰,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8、“.....传统侦查权力扩张的后果在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曾长期主导刑事案件的侦诉审过程,以至于出现了只有配合没有制约的现象。虽然近年来,司法改革力推审判中心主义,从立法到实践都作出了诸多改变,但重打击轻保障的侦查中心主义思维印记始终难以清除。在侦查阶段,就出现了曲意释法,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情形。比如否认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理会,随意侵犯律师的会见权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的路径分析完善立法完全封闭的侦查阶段是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原因之,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合理介入机制则是打破这现状的有效途径。目前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讯问时辩护律师依然不能在场其辩护意见不能得到办案人员的重视会见权仍然受到侵害......”。
9、“.....不能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产生有效的监督,不能在犯罪嫌疑人权利受侵害时及时介入维权,不利于实现人权的保障和社會的公平正义。所以对法律的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以进步规范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进步明确,比如明确对律师意见的回复办案人员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后果等。转变观念虽然从具体案件来看,律师与侦查人员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个是查找犯罪证据,为嫌疑人定罪个是努力寻找无罪罪轻的证据,使嫌疑人免受少受处罚。但实际上,律师与侦查人员的行为都处于法律的规制下,其实质是使无罪的人免受刑罚科难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双方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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