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单纯通过对投资者投资份额认定投资者的地位,以灵活处理在股份或者投资额相同情况下控制权的问题再次,草案第条不能完全包括第条所列情形,应当以具体情况扩充控制的外延最后,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草案不应通过第条封闭对控制范围界定的外延,应设臵兜底条款以应对立法者未考虑到的情形。规定控制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鉴于准确认定控制的重要性以及对其认定过程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对控制的认定机构,同时设臵套完整具体的认定程序,该程序应当包括权力机关的认定过程以及认定时当事人的救济程序。考虑到我国具体的国家机构设臵情况以及权责致性,笔者认为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各级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外资企业控制的具体认定......”。
2、“.....刘和平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白萌协定对我国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理论前沿,蔡从燕中的国际法因素中国法律评论,陈小洪外资企业外国资本有控制权的中国企业中国经济报告,任清中的个关键词中国法律评论,外国投资领域的控制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论文原稿外国投资领域的控制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论文原稿。我国直以来都缺少对外资企业的专门性立法,外资立法主要表现为以企业组织法为中心的外资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但外商投资企业法并不同于外资法。外资法主要调整外资的界定外资准入争议解决等有关外资进入与监管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法虽然也涉及投资问题,但重在调整外资企业的组织与管理。我国之所以形成以外商投资企业为重心的外资法,是由于发展初期落后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决定的......”。
3、“.....我国经历了长足的社会经济发展,当前对外资企业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显得与社会现状格格不入。基于中美与中欧双边投资协议谈判中日与中韩自由贸易区建设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等实践探索,我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这对我国完善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具有积极影响。控制的定义及对其界定的作用控制这术语在外国投资法中频繁出现,总计达次之多,可见其在草案中的重要性。准确认定控制,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安全审查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的适用都有重要意义。控制的认定控制是企业中投资者或股东对企业做出决定所具有的影响力的种表现,所以我国对其的规定体现在关于企业组织及企业竞争的法律法规中,当前主要有公司法和反垄断法。公司法对控制的界定主要表现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第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以上的股东......”。
4、“.....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反垄断法通过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两个概念来表现控制,但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以上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5、“.....摘要商务部于年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这意味我国将终结无统外资立法的时代,对我国进步引进外资和完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全文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个词便是控制,准确界定控制对投资者的认定外资准入许可国家安全审查以及信息报告等制度的适用都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具体分析草案对控制的认定草案对其规定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直以来都缺少对外资企业的专门性立法,外资立法主要表现为以企业组织法为中心的外资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但外商投资企业法并不同于外资法。外资法主要调整外资的界定外资准入争议解决等有关外资进入与监管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法虽然也涉及投资问题,但重在调整外资企业的组织与管理。我国之所以形成以外商投资企业为重心的外资法,是由于发展初期落后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决定的......”。
6、“.....我国经历了长足的社会经济发展,当前对外资企业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显得与社会现状格格不入。基于中美与中欧双边投资协议谈判中日与中韩自由贸易区建设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等实践探索,我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这对我国完善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具有积极影响。控制的定义及对其界定的作用控制这术语在外国投资法中频繁出现,总计达次之多,可见其在草案中的重要性。准确认定控制,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安全审查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的适用都有重要意义。控制的认定控制是企业中投资者或股东对企业做出决定所具有的影响力的种表现,所以我国对其的规定体现在关于企业组织及企业竞争的法律法规中,当前主要有公司法和反垄断法。公司法对控制的界定主要表现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第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以上的股东......”。
7、“.....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反垄断法通过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两个概念来表现控制,但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以上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8、“.....对外国投资法控制认定的完善建议控制界定的灵活化通过上文对外国投资法中控制认定的种种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控制的界定,做到认定的灵活化,以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首先,对外国投资者认定采用国籍方法的基础上添加定的限制性措施,例如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限等,以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移民等方式获得中国国籍,进而使其投资设立的企业被认定为内资企业其次,应贯彻实际控制权的界定理念,不单纯通过对投资者投资份额认定投资者的地位,以灵活处理在股份或者投资额相同情况下控制权的问题再次,草案第条不能完全包括第条所列情形,应当以具体情况扩充控制的外延最后,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
9、“.....应设臵兜底条款以应对立法者未考虑到的情形。规定控制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鉴于准确认定控制的重要性以及对其认定过程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对控制的认定机构,同时设臵套完整具体的认定程序,该程序应当包括权力机关的认定过程以及认定时当事人的救济程序。考虑到我国具体的国家机构设臵情况以及权责致性,笔者认为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各级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外资企业控制的具体认定。参考文献尚清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控制权标准探讨以美国为视角海外之窗,刘和平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白萌协定对我国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理论前沿,蔡从燕中的国际法因素中国法律评论,陈小洪外资企业外国资本有控制权的中国企业中国经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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