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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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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也就是说,虽然应尽到注意义务,但般人都无法尽到注意义务。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实质上当事人没有过失。因此,对于般侵权行为而言,不可抗力是可以免责的。第,般人能够注意的极限。在现有的认知水平和科技条件下,尽可能的采取了预防措施,已经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但仍然出现了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偶然事件,实质上当事人也没有过失。这种情况在原理上与不可抗力相同,等于还是不能尽到注意义务。但是,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从概念上仍有区别,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预防也不能避免的,而意外事件在些情况下是能够预见能够预防也能够避免的。因此,意外事件能否免责,不能概而论......”

2、“.....客观过错说该学说认为,过错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以种客观行为作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如果个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个正常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应该达到的标准,那么这个人就是有过错。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法系国家的立法把主观过错与客观违法行为者结合为个责任要件,这就是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说。过错主客观统说该学说认为,过错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因此,应当将主观心理要素和客观行为要素结合在起判断。关键词过错要件故意过失侵权责任过错的概念过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体现为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该心理状态为法和道德所否认......”

3、“.....过错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核心在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权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以及运用过失相抵等原则时,过错要件也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过错的性质理论界关于过错的性质有以下几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和主客观统说。主观过错说该学说认为,过错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的认识以及应该达到的控制程度。该学说主张以主观的心理状态作为衡量过错的标准。过错是对人的主观心理的判断,不法则是对客观行为的界定。因此,应当把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不法行为加以区别。这就是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说。主观过错说理论源自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之分,在德國民法典中被普遍采用。在民法理论中......”

4、“.....其本身没有严格的定义。这与刑法不同,在刑法中,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定罪和量刑起决定性的作用。但在民法中,绝大多数隋况下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侵权责任法中,应注意法律对故意和过失的特殊规定,有些侵权行为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过失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第人故意侵害债权。过失过失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在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把过错要件研究的重点放在过失上。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到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因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损害结果,但因为主观上轻信能够避免而依然实施该行为,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

5、“.....体现为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该心理状态为法和道德所否认。在侵权责任认定原则中,过错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核心在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权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以及运用过失相抵等原则时,过错要件也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过错的性质理论界关于过错的性质有以下几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和主客观统说。主观过错说该学说认为,过错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的认识以及应该达到的控制程度。该学说主张以主观的心理状态作为衡量过错的标准。过错是对人的主观心理的判断,不法则是对客观行为的界定。因此,应当把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不法行为加以区别......”

6、“.....主观过错说理论源自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之分,在德國民法典中被普遍采用。客观过错说该学说认为,过错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以种客观行为作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如果个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个正常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应该达到的标准,那么这个人就是有过错。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法系国家的立法把主观过错与客观违法行为者结合为个责任要件,这就是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说。过错主客观统说该学说认为,过错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因此,应当将主观心理要素和客观行为要素结合在起判断。注意义务。即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当然......”

7、“.....是以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具有定认知为前提的。注意程度标准。在民法理论中,般人的注意程度标准包括般人不能注意的情况般人能够注意的极限般人能够注意的起点。在实务中,应当按照般人的注意程度标准来判断过失的有无和过失的程度第,般人不能注意的情况。例如,对于特殊事件,谁也不能避免这种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虽然应尽到注意义务,但般人都无法尽到注意义务。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实质上当事人没有过失。因此,对于般侵权行为而言,不可抗力是可以免责的。第,般人能够注意的极限。在现有的认知水平和科技条件下,尽可能的采取了预防措施,已经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但仍然出现了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8、“.....实质上当事人也没有过失。这种情况在原理上与不可抗力相同,等于还是不能尽到注意义务。但是,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从概念上仍有区别,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预防也不能避免的,而意外事件在些情况下是能够预见能够预防也能够避免的。因此,意外事件能否免责,不能概而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民法中的切意思表示行为均以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原则,行为人在享有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风险。过失侵权责任主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性注意性和控制性,般情况下,如果主观上加以注意是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但由于疏忽或轻信,导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9、“.....但这并不意味着过失是客观性要件,因为行为人对此客观行为标准需要依靠自己的主观自由意志进行掌控,需要借助自己的理性判断,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了人的客观行为。侵权责任法中过失的判断,以般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程度为标准般人的定义。股人即法律拟制的理性人,是指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具有股的认知水平和道德水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时,以这样的理性人所应该具有的注意义务作为标准和起点。以上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构成种过失违反最低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般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违反平常处理自己同事务时的注意义务,为具体轻过失。民法中的过失,通常是指抽象轻过失。民法中的切意思表示行为均以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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