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实之后方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如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挪用公款案,经审查发现,会计王证词分管领导李证词会计帐目及凭证均系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收集的。检察机关便将会计帐目及凭证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对王证词和李证词则要求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监督权,但对监察人员非法取证如何监督,未作具体规定。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人员非法取证的,主要由监察机关实行内部监督,但内部监督毕竟有其局限性,难以遏制非法取证。只有同时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才能更好地遏制监察人员非法取证。因此,对监察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并监督纠正。如院在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张贪污案时,张及其亲属反映,调查人员在深夜对其讯问,不让其休息......”。
2、“.....张及其亲属继续申诉,后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通知监察机关更换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原供述予以排除,不再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并建议监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人员作出了处分,张及其亲属息诉。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直存在争议。种观点认为,初核也是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所取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另种观点认为,初核不是正式立案调查,所取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课题组认为,对此问题不能概而论,而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立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具有依法启动侦查,保障程序合法的功能,是侦查活动的启动器和过滤器。既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监察调查有别于侦查,但与刑事诉讼密切关联,具有定的诉讼性,所取证据材料将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因此,监察调查权与侦查权在本质上是致的。龙宗智教授也指出,新监察体制内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犯罪侦查之实,而无犯罪侦查之名。由此可见,立案监察和立案侦查具有同等重要的法治意义,立案监察后所取材料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立案监察前的初核不具有诉讼性,属于执纪执法活动......”。
3、“.....应当参照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的处臵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对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无需进行转换收集的言词证据则需要进行转换,经过核实方可使用。同理,监察初核中收集的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收集的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则需要进行转换,经过两次次退回补充调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再无法查证的案件,必须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冤假错案,彰显法治精神。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向监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充分说明理由,但无须征得监察机关的同意。监察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提请复议复核。尽管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应当实行平等制约,平等监督,不应形成不平等的格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有时会出现自白书和悔罪书......”。
4、“.....实践中存在争议。种观点认为,这种材料属于被调查人亲笔书写的供词,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应当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另种观点则认为,这种材料的取证程序存在瑕疵,不够真实可靠,不宜直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课题组同意第种意见。自白书和悔罪书是被调查人认罪服法和主动交待问题的体现,对查明犯罪事实及其犯罪的思想根源有重要参考价值,但被调查人在写这些材料时,往往没有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未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辩护权,而且他们存在思想压力,想争取宽大处理,因而在表达过程中容易夸大罪过,致使材料内容失实。如在宋滥用职权案中,宋在自白书中称,自己无视国法,顶风作案,主观恶性很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依法查证,宋为修便民桥,报告镇领导后,虚报户数,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直存在争议。种观点认为,初核也是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所取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另种观点认为,初核不是正式立案调查,所取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课题组认为,对此问题不能概而论,而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立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5、“.....保障程序合法的功能,是侦查活动的启动器和过滤器。既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监察调查有别于侦查,但与刑事诉讼密切关联,具有定的诉讼性,所取证据材料将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因此,监察调查权与侦查权在本质上是致的。龙宗智教授也指出,新监察体制内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犯罪侦查之实,而无犯罪侦查之名。由此可见,立案监察和立案侦查具有同等重要的法治意义,立案监察后所取材料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立案监察前的初核不具有诉讼性,属于执纪执法活动。初核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处臵,应当参照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的处臵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对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无需进行转换收集的言词证据则需要进行转换,经过核实方可使用。同理,监察初核中收集的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收集的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则需要进行转换......”。
6、“.....是刑事技术知识。该类知识的理论性与实践操作性较强,并且知识复杂度与覆盖度较大,涉及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是案件的侦查步骤与具体方法。该类知识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来分类分析,涉及到的知识也较为繁琐。侦查学的制度性知识制度是套以些方式构建社会互动的规则,并需要相关团体与每位成员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侦查学的制度性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知识是侦查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等,股这类知识被成为国家制度。是侦查活动的是非原则基本道德观念等。这类知识是侦察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也是传统的侦查文化。是各侦查部门的地方性非正式制度。主要指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所具备的处理琐碎问题的能力以及与他人良好沟通的能力。刑事侦查学教学方法的改进研究论文原稿。对教学测量方式较为单当前大多数学校刑事侦查学课程的教学测量方式,常以传统的笔试测验考试形式开展,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考核为辅。这种理论考核的方式,可以在定程度上测量学生的学习水平与教学效果。然而,这种测量方式并不能实际的检验出学生的知识整合运用能力现场侦查能力实践操作能力等......”。
7、“.....刑事侦查学教学方法的改进建议与策略丰富课堂教学的形式及内容所谓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定教学思想的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各种类型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主要是教师专业知识和学生,怎样使这个活动变丰富有趣,变被动为主动,是每个教师不断思索的问题。教师可以在教学活动中使用生动的多媒体课件教学,向学生直观的展示更多既贴近生活又逼真的现实案例。通过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操作,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活动中,主动思考,主动在书本知识中尋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方法,这样的课程不仅使学生主动掌握书本知识,更关键的是将知识转变成自己的东西消化吸收。,培养的人才最大的缺陷是动手能力差。许多学生毕业以后即使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了公务员,却对公安的业务工作窍不通,甚至出现连最基本的笔录,报案材料都不会填写的情况。刑事侦查学教学方法的改进研究论文原稿。通过训练,把知识逐步转化为技能,在技能中发现每个环节的关键点,最终依法合理地选择最佳的侦查方式,理清案件侦破的整个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模拟现场,把握办案要点......”。
8、“.....并通过对现场痕迹的研究和分析,初步定性案件,设定侦查路线,针对刑事案件侦查这门课,运用相应的理论,确定后续侦查的排查重点。,培养的人才最大的缺陷是动手能力差。许多学生毕业以后即使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了公务员,却对公安的业务工作窍不通,甚至出现连最基本的笔录,报案材料都不会填写的情况。对教学测量方式较为单当前大多数学校刑事侦查学课程的教学测量方式,常以传统的笔试测验考试形式开展,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考核为辅。这种理论考核的方式,可以在定程度上测量学生的学习水平与教学效果。然而,这种测量方式并不能实察机关侦查,核实之后方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如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挪用公款案,经审查发现,会计王证词分管领导李证词会计帐目及凭证均系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收集的。检察机关便将会计帐目及凭证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对王证词和李证词则要求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但对监察人员非法取证如何监督,未作具体规定。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人员非法取证的,主要由监察机关实行内部监督,但内部监督毕竟有其局限性,难以遏制非法取证。只有同时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才能更好地遏制监察人员非法取证。因此,对监察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并监督纠正。如院在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张贪污案时,张及其亲属反映,调查人员在深夜对其讯问,不让其休息。在上级监察机关查否后,张及其亲属继续申诉,后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通知监察机关更换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原供述予以排除,不再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并建议监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人员作出了处分,张及其亲属息诉。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直存在争议。种观点认为,初核也是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所取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另种观点认为,初核不是正式立案调查,所取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课题组认为,对此问题不能概而论,而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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