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第条规定公检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第条提出的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制度更是重大突破。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了许多专门性措施,但囿于原则性制度,仍然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年新修订的刑法中,第条虐待罪做了修改虐待罪的实施主体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扩大了主体范围。同时,第条的告诉才处理规定做了修改当被虐待人是未成年人时,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将该类案件的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主动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首先在施暴主体上,不应仅限于住所上的共同生活标准,同时也不应囿于法律和血缘上的拟制关系。适当扩大施暴主体的范围,例如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扶养人非暂时性寄养关系人等。在行为规制上......”。
2、“.....直接暴力上,不应仅仅只是打骂殴打等,考虑到实践中发生的情形,应包括性虐待猥亵不提供食物等。间接暴力在以往的立法中没有涉及,应增加忽视冷暴力等间接虐待。此类行为在肉体上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但是不利于儿童心理健康成长,影响心智发育。,增强可操作性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发源于美国。由于儿童自我防护意识较弱,而家庭暴力般有很大的隐蔽性,因此进步规定强制报告制度有很大必要性。第,在陈述主体上,要扩大主体范围。在年至年报道的例儿童家暴案件中,教师和医务人员的报告率仅为。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等主体,还应增加社会工作者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高受暴儿童的发现率。第,在报告数量上应适当增加潜在疑似儿童家暴的报告。儿童的行为能力和告诉能力有限,在发生儿童家暴时不能及时寻求帮助,这就为儿童家暴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适当降低报告的标准和增加报告数量......”。
3、“.....鼓励相关主体积极报告。第,在报告内容上,除必要的身体受伤轻重外,还应增加其他情况,例如疏于照顾是否正处于危险中目睹家暴行为等。最后,完善违反报告义务的责任规制。反家庭暴力法第条依法给予处分规定过于笼统,应做出细化,例如学校教师违反时,应给予学校处分等,提高法律权威性。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年至年全国法院颁布的人身保护令中,只有时关于儿童的,这不得不引起反思。第,削减申请条件限制,拓宽申请主体。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还应增加学校邻居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避免代申请主体的相互推诿。第,具体划分种类,分情况处理。可以设臵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的人身保护令,应对突发的严重的儿童家暴,发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第,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在各个部门联动办案时,将职责明确划分,避免懈怠执法,互相推诿。例如村委会居委会的报告公安机关出警制止法院的裁定判决。撤销监护权制度。第......”。
4、“.....可设立专门的儿童庇护机构,代替民政部门的作用。乡县各级政府部门有专门的额主管机关,对受暴儿童的家暴情形做出详细调查。第,完善判后安臵,明确继续监护人的权利。意见指出,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应继续承担儿童的抚养费用和因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但是没有规定继续监护人享有何种权利。鉴于实践中继续监护人可能有经济上或其他困难,可以赋予些基本权利,如请求报酬权拒绝权等,这样也会为受暴儿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社会救济措施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条规定相关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妇联,可以接受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救助。同时也对后果进行了惩罚规制。但上述部门并不是解决儿童家暴的专门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缺少强制力。我们可以效仿美国的儿童与家庭局的设立,英国的儿童保护委员会日本的儿童商谈所我国香港地区的保护儿童课等等都有借鉴意义。我国目前对受暴儿童的救济工作主要有民政部门承担......”。
5、“.....提供相应服务,如小时热线提供庇护场所宣传反儿童暴力协助公检法机关工作等等。新媒体时代下,我们要好好利用它的普及性快速性等特点,加大对反家暴的宣传。可以通过快手抖音微博等大众广知的,将反儿童家暴拍摄成短视频的形式,这样容易使群众接受,扩大影响力。同时,在线下,学校社区街道等各地方也应开展宣传活动,让反儿童家暴不仅仅成为句标语。结语自我国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已有年。在取得显著成效之外,家暴现象仍频繁发生。有调查发现我国对儿童的暴力有的来自家庭,全国妇联年出版的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中也显示,中国家庭儿童遭遇暴力的情况十分普遍,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和。本文从概念分析,到各种法律制度的分析,最后得出相应对策。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重要场所,也是发生儿童家暴最容易的地方。我们不应做积极的旁观者......”。
6、“.....为儿童成长织造安全网,竭力杜绝儿童家暴现象。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年金溪我国儿童家暴救济的法律困境与制度完善青岛大学,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于丽媛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年张冬雪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年周媛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研究扬州大学,年。我国儿童家暴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原稿。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只有标语式规定而无强制执行力。在事后处理上,强制报告制度近亲属代起诉制度缺乏操作性,人身保护令规定不够具体。强制报告制度主体范围较窄,只有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等机构没有规定报告的时间,只有及时等字眼,缺乏實际操作性。人身保护令制度上,代申请主体范围窄只限于近亲属公安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和救助管理站,在实践中,学校等社会群体也可发现儿童家暴现象......”。
7、“.....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在由于案件多且人手不够等,对儿童家暴案件可能不能及时做出措施。在事后惩治上,我国目前法律对施暴者惩罚力度较轻。对于施暴者往往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方式,只有个别案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时,才会被定罪,惩罚力度上的薄弱会不利于对儿童的保护。司法取证困难在实践中,受暴儿童常常缺乏维权意识,不会自动去寻求帮助。在打骂等暴力行为中,轻微的擦伤淤青出血会在短时间内愈合,恢复周期短,伤口隐蔽性强,这就导致事后取证困难。而精神暴力冷暴力等行为更是难以证实。无专门机构,救助措施不完善相对于般的家庭暴力,儿童因其身体和心理等发展还不成熟,有其特殊性,需要特殊的保护。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条规定了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可以接受被家暴投诉。同时,公检法部门也有相应职责。例如公安部门主要任务是保护受害者,惩戒施暴者。但是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明确重复等问题......”。
8、“.....政出多门容易导致各部门懈怠推诿现象。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个专门针对儿童家暴的组织,如儿童委员会。受暴儿童没有个类似于儿童庇护所的机构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对策建议立法司法层面儿童家暴概念,丰富内涵和外延立法上没有对儿童家暴做出规制导致干预和救济儿童造成困难。因儿童主体的特殊性,有必要做出明确规定。特征分析相对于般的暴力行为,儿童遭受家暴在主体上较为不同施暴主体与受暴主体的特殊。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可知儿童家暴的施暴主体是主要为监护人扶养人和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父母或者实际居住家庭的成年人为主。受暴主体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发展和行为能力上不太成熟,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不足,在家庭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日常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行为与家庭暴力行为的界限模糊,难以区分。儿童通常难以做出反抗,或者即使发现也缺乏维权意识......”。
9、“.....选择逆来顺受而外界很难发现家庭内部的儿童家暴问题,外界干預程度不强,这就导致了家暴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会显露于外。在儿童家暴的行为形式上,既有身体暴力,如打骂殴打监禁体罚等直接实施于儿童身体的,损害儿童身体健康的行为也有精神暴力,如控制儿童思想诽谤中伤冷暴力等使儿童遭受心理和精神伤害的行为。近年来,媒体又报道出诸多性暴力事件,形式多样,危害性大。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只有标语式规定而无强制执行力。在事后处理上,强制报告制度近亲属代起诉制度缺乏操作性,人身保护令规定不够具体。强制报告制度主体范围较窄,只有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等机构没有规定报告的时间,只有及时等字眼,缺乏實际操作性。人身保护令制度上,代申请主体范围窄只限于近亲属公安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和救助管理站,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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