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合此类合同的精神属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现行立法的欠缺与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现行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纠纷做出了专门规定,清晰了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旅游合同中,因旅行社方违约而导致旅游者出现的精神损害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立法的不足,使得司法实践层面形成颇多争议。从旅游者的角度来看,在期待的精神权益落空后,希望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弥补自身的损失。但因法律并无这方面的规定,使得实务中此类案件中法官不会支持旅游者这层面的诉求,导致旅游者对裁判的结果不满,合法正当权益也因此无法彻底实现。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原稿。立法方面,应该明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要件,也应该要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以避免制度的随意适用导致旅游经营者疲于应对,反而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而言......”。
2、“.....也就是说必须是签订合同的旅游者,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旅游经营者方并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期待利益,即使旅游者违约,也不允许旅游经营者因此而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限制适用范围,般在经营者违约导致旅游者人格权遭受损害的案件中,以及在因经营者违约而导致旅游者旅游目的及精神期待利益落空的案件中,才可以適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限制制度适用的范围,也是为了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滥诉的现象,体现出了利益的平衡。方面,旅游经营者方需存在违约行为,且这种违约行为是因经营者的主观过错,而非客观方面的因素出现的。如果旅游者已经尽到了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任何的过错,但却因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无法顺利履约,此时也不应该允许旅游者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免导致滥诉......”。
3、“.....另方面,旅游者方需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仅仅是导致旅游者方有了沮丧的心情,可以自我调适调解的,也不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严重应该如何界定,也需要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确定。毕竟精神层面的损失程度很难精准地判断,也存在显著的个体差异,不同案件中旅游者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损害状态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件分析,综合各因素来衡量把握,判断导致旅游者出现精神损害的各方面因素,以及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以便于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决。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学者杨立新提出应以法官自由酌量为基本原则,以区别对待适当限制为辅助原则。旅游合同中也应该保持与其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致,应该主要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原则来判定最终应当赔偿的数额......”。
4、“.....当然,对于精神损害,也不宜扩大其影响,应当尽可能地合理,与普通公众理性的认知保持致,以免夸大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导致经营者的经营压力骤增。立法层面,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结合实务审判的经验,罗列出法官在确定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考量的因素,如违约方过错程度经营者获利情况事后处臵方法旅游者支出消费隋况当地生活水平等。通过法律明确法官酌情考虑的依据,为法官具体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能指导实践的展开,促进旅游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实现旅游者方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保障。方面,旅游经营者方需存在违约行为,且这种违约行为是因经营者的主观过错,而非客观方面的因素出现的。如果旅游者已经尽到了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任何的过错,但却因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无法顺利履约......”。
5、“.....以免导致滥诉,甚至影响整个旅游行业运行发展。另方面,旅游者方需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仅仅是导致旅游者方有了沮丧的心情,可以自我调适调解的,也不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严重应该如何界定,也需要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确定。毕竟精神层面的损失程度很难精准地判断,也存在显著的个体差异,不同案件中旅游者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损害状态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件分析,综合各因素来衡量把握,判断导致旅游者出现精神损害的各方面因素,以及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以便于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决。立法方面,应该明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要件,也应该要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以避免制度的随意适用导致旅游经营者疲于应对,反而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而言......”。
6、“.....也就是说必须是签订合同的旅游者,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旅游经营者方并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期待利益,即使旅游者违约,也不允许旅游经营者因此而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限制适用范围,般在经营者违约导致旅游者人格权遭受损害的案件中,以及在因经营者违约而导致旅游者旅游目的及精神期待利益落空的案件中,才可以適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限制制度适用的范围,也是为了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滥诉的现象,体现出了利益的平衡。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旅游合同本身精神属性的要求旅游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存在差异,这类合同本身就具有明显的精神层面的属性。旅游者之所以会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在精神方面的需求,无论是欣赏自然与人文景观,还是去放松短暂改变生活的状态,究其根本,旅游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审美乐趣......”。
7、“.....因旅游目的的特殊性导致旅游合同有了精神层面的属性,也有必要在合同违约的赔偿方面,契合此类合同的精神属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现行立法的欠缺与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现行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纠纷做出了专门规定,清晰了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旅游合同中,因旅行社方违约而导致旅游者出现的精神损害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立法的不足,使得司法实践层面形成颇多争议。从旅游者的角度来看,在期待的精神权益落空后,希望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弥补自身的损失。但因法律并无这方面的规定,使得实务中此类案件中法官不会支持旅游者这层面的诉求,导致旅游者对裁判的结果不满,合法正当权益也因此无法彻底实现。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
8、“.....与此同时,旅游合同方面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加。与旅行社相比,旅游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法律层面通过旅游合同纠纷的规定,体现出了对弱势旅游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但立法仍有瑕疵,对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缺乏规定,影响了旅游者权益的实现。实务中,旦出现了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使得游客方原本计划好的出行活动无法实现,游客精神方面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而形成的精神损害应该如何赔偿,也成为摆在面前的突出问题。无论是从旅游合同本身的精神属性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争议纠纷来衡量,亦或者是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对旅游合同违约中权益受损的旅游者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基于此,有必要以立法的修订,构建形成完善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各方主体利益,促进旅游事业长足健康发展......”。
9、“.....广大游客也会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产生怀疑,进而会影响参加旅游活动的积极性,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我国旅游事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因此,基于诉讼效率与经济社会效益的考量,也应该要增加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优化选择合适立法模式要在已有的立法体系中,增加关于旅游合同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合同法而非旅游法中增设专门章节,集中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我国旅游法更多的是强调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市场的规范运行等,并不是专门对旅游合同作出详细规定的立法。而合同法中增设旅游合同的章节,更符合其定位,也利于依照合同法已有的体系进步完善具体的规定,与旅游合同的特殊属性也是契合的。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近年来......”。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