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最后,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需要进行物权变动公示。而夫妻间赠与则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物未经登记或者交付,只发生债的效力,不转移所有权。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作者簡介张月,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夫妻间赠与缺少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使得赠与合同双方利益失衡,法律为寻求双方利益在定程度和范围上的平衡,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允许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赠与人在为赠与的表示时可能是由于时冲动,法律允许在赠与合同未履行完毕前赠与人重新审视合同确认其是否继续履行该赠与。但夫妻间的赠与往往是基于夫妻间的亲密关系,出于情感因素,赠与人大多是对受赠人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表示感激或是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期待而为的赠与......”。
2、“.....受赠人通常在婚姻生活中给付了大量的无形对价。并且夫妻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使得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具有互惠共享性,赠与人仍可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利益。因此如果不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利用法律规制的漏洞,在实现了结婚或离婚的目的后撤销赠与的情况。这将不利于婚姻生活的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的法律规定忽视了婚姻家庭因素,缺少对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方权益的保障,将会使婚姻法的价值与财产法的价值趋同。完善我国夫妻间赠与问题的相关建议明确婚姻法价值取向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促进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尽管在婚姻法律关系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排斥财产法律的规制,但仍要注重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夫妻间赠与表现的是夫妻间对于情感关系的认可对婚姻生活的巩固和对于家庭生活的责任,目的在于提升婚姻生活的幸福感与信赖感。夫妻间的赠与不仅是法律行为......”。
3、“.....在对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关系进行规制时,既要适用财产法律的般原则,也应考虑到如何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在婚姻法律关系中要更加注重婚姻家庭里的情理因素,充分考虑婚姻家庭中夫妻各方利益,才能更好的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法律行為基础障碍制度的引入限制夫妻间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忽视对赠与人利益的保护,而是为了寻求种更好方法来平衡夫妻间赠与双方的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了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理论。夫妻间赠与人通常基于建立或维系婚姻生活而为赠与,但当合同签订后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此时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对赠与人不公,不能期待其继续履行未变更的合同。该理论可为我国解决夫妻间赠与提供借鉴。在夫妻间的赠与基础丧失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夫妻间赠与基础丧失通常可理解为未能结婚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或是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事由......”。
4、“.....可以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赠与财产的数额变更合同,以减少不公。在不具备变更合同的条件或赠与人希望撤销赠与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应适当对受赠人予以补偿。比起赋予夫妻间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理论更能体现公平正义,不仅可以保护善意受赠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参考文献田韶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裴桦也谈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当代法学,赵敏家庭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以夫妻间赠与为分析进路理论月刊,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人民司法应用,冉克平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法学,。夫妻间赠与的内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赠与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赠与人有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意思。关于夫妻间赠与,在学界尚未形成统的观点......”。
5、“.....也有学者认为夫妻间赠与专指婚内赠与,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方接受财产赠与的行为。夫妻之间赠与具有以下特点是通常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即将建立婚姻关系的人之间是接受赠与的方无须付出相应的金钱对价是转移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是转移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夫妻间赠与缺少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使得赠与合同双方利益失衡,法律为寻求双方利益在定程度和范围上的平衡,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允许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赠与人在为赠与的表示时可能是由于时冲动,法律允许在赠与合同未履行完毕前赠与人重新审视合同确认其是否继续履行该赠与。但夫妻间的赠与往往是基于夫妻间的亲密关系,出于情感因素,赠与人大多是对受赠人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表示感激或是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期待而为的赠与。夫妻间的赠与并非完全无偿,受赠人通常在婚姻生活中给付了大量的无形对价......”。
6、“.....赠与人仍可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利益。因此如果不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利用法律规制的漏洞,在实现了结婚或离婚的目的后撤销赠与的情况。这将不利于婚姻生活的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的法律规定忽视了婚姻家庭因素,缺少对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方权益的保障,将会使婚姻法的价值与财产法的价值趋同。完善我国夫妻间赠与问题的相关建议明确婚姻法价值取向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促进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尽管在婚姻法律关系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排斥财产法律的规制,但仍要注重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夫妻间赠与表现的是夫妻间对于情感关系的认可对婚姻生活的巩固和对于家庭生活的责任,目的在于提升婚姻生活的幸福感与信赖感。夫妻间的赠与不仅是法律行为,更包含了家庭伦理道德行为,在对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关系进行规制时......”。
7、“.....也应考虑到如何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在婚姻法律关系中要更加注重婚姻家庭里的情理因素,充分考虑婚姻家庭中夫妻各方利益,才能更好的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法律行為基础障碍制度的引入限制夫妻间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忽视对赠与人利益的保护,而是为了寻求种更好方法来平衡夫妻间赠与双方的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了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理论。夫妻间赠与人通常基于建立或维系婚姻生活而为赠与,但当合同签订后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此时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对赠与人不公,不能期待其继续履行未变更的合同。该理论可为我国解决夫妻间赠与提供借鉴。在夫妻间的赠与基础丧失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夫妻间赠与基础丧失通常可理解为未能结婚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或是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事由。当发生基础障碍丧失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赠与财产的数额变更合同......”。
8、“.....在不具备变更合同的条件或赠与人希望撤销赠与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应适当对受赠人予以补偿。比起赋予夫妻间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理论更能体现公平正义,不仅可以保护善意受赠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参考文献田韶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裴桦也谈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当代法学,赵敏家庭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以夫妻间赠与为分析进路理论月刊,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人民司法应用,冉克平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法学,。作者簡介张月,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夫妻间赠与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区别。夫妻间赠与和约定夫妻财产制都是对夫妻间财产归属的调整,但是者不完全相同。首先,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与法定夫妻财产制相对应的财产制度,调整的是夫妻双方通过约定选择的夫妻财产制度,及于夫妻间全部财产......”。
9、“.....通常不涉及到财产制度,不对其他未约定赠与的财物所有权发生影响。其次,夫妻财产制约定是夫妻双方合意对于财产制选择的共同结果。而夫妻间赠与只要赠与人单方有将财物赠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便会发生赠与的法律效果。最后,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需要进行物权变动公示。而夫妻间赠与则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物未经登记或者交付,只发生债的效力,不转移所有权。夫妻间赠与和般赠与的区别。夫妻之间的赠与形式上是种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处分,但正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使得夫妻间赠与不同于般赠与合同。首先,夫妻间的赠与通常建立在情感关系的维系及婚姻关系的稳固基础上,带有较强的婚姻伦理性。通常上可理解为,婚姻关系中的赠与方赠与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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