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此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不容忽视。此外,还要个别案件中出现夫妻中的方当事人为分到更多财产,与第人恶意虚构婚内债务的情况,如果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定,会损害另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从现行婚姻法俩看,目前关于夫妻共同个债务推定规范的设定还不够完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及清偿问题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存在两个推定规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出现争议时,由主张权利的方负责举证,若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法院无法查实,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债务。其,出于债权人保护的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内以其中方的名义产生负债,多数情况也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其中方不承认共同债务......”。
2、“.....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研究论文原稿。从实际情况来看,夫妻双方能够在这两项反驳事实中作出有效举证的情况较少,而且会增加非举债方举证负担。这种推定规范解释方法是完全按照身份进行推定的,直接夫妻婚内发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及清偿问题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存在两个推定规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出现争议时,由主张权利的方负责举证,若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法院无法查实,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债务。其,出于债权人保护的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内以其中方的名义产生负债,多数情况也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其中方不承认共同债务,需要提供相关约定证明......”。
3、“.....目前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观规范的设定,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防止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债。但是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基于现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作出的司法判定,往往会取得相反的效果。其中许多案件的判定结果是夫妻双方各自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容易让夫妻未主张债务的方在离婚后背上巨额债务,由此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不容忽视。此外,还要个别案件中出现夫妻中的方当事人为分到更多财产,与第人恶意虚构婚内债务的情况,如果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定,会损害另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从现行婚姻法俩看,目前关于夫妻共同个债务推定规范的设定还不够完善......”。
4、“.....因此,近年来,相关研究领域以及司法实务界都对这种形式主义解释作出了严厉批判。而且采用这种解释方式,会导致各方主体利益衡量出现公平失衡的问题。为了提高司法判定的公平性,保护费举债方合法权益,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进行完善。首先应对用途推定标准进行完善。从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来看,年时的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不足偿还债务,则由双方协议偿还,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有人民法院判定由其中方单独偿还。在年时,该项规定被改变为婚姻法第条,增加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的法院判决情况。其中......”。
5、“.....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的内容,只有夫妻单独方举债目的为带来财产利益时,才可以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在用途推定标准的完善过程中,可以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补充夫妻双方的非举债人方如果能够举证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则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日常家事代理在界定夫妻共同債务的范围时,主要根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对其范围进行限制,相关解释规定中指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利,其中也包括夫妻共同债务。换而言之,由日常家事代理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双方共同偿还......”。
6、“.....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事物中可以互为代理人,但是不应包括有巨额共有财产赠与共有不动产转让等情况。夫妻中任意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负债,且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应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家庭日医疗消费文化消费子女教育消费日常用品消费等。但是如果因此产生的债务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不应划归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此时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双方代理关系的构成,则不应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此外,若夫妻方与第人签订了债务合,应在合同中注明债务的用途,并由双方共同进行签字确认。通过在金融机构等主体间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可以减少夫妻共同债务争议。合意推定标准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中......”。
7、“.....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由单独方承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离婚,则不应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中的方未经过对方同意,因资助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友而产生的债务,也不应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中的方独自举债,但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应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这些推定规定的反面解释来看,如果夫妻中举债的方征得对方同意,则无论举债目的如何,都可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合意推定标准。通过制定合意推定标准,可以与日常家事代理推定标准进行互补,解决日常家事代理不能解释所有类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问题......”。
8、“.....夫妻双方在作出财产处理决定时,应相互协商并取得致意见,并使第人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的决定。在司法判定过程中,第人债权人需要举证相信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决定的理由成立。非举债方推定反驳在完善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标准的基础上,还要补充非举债方反驳推翻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非举债方可以提出反驳,证明相关认定标准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比如自己非自愿真实同意举债债务并非用于日常生活等。在不涉及到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判定中,如果举债方主张对债务进行分离,则举债方要承擔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另方不需要承担偿债责任。同时,非举债方也可以反驳举债方的证据不足。此外......”。
9、“.....还要遵循审执分立原则,将民事执行范围限定为当事人的主张范围。对于债权人而言,则可以将夫妻双方同时列为被告,此时如果举债方仅为夫妻中的方,不能简单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直接将另方追加为被执行人,而应采用上述补充推定标准进行判定,并支持非举债方的推定反驳。恶意虚构债务处理对于涉及到夫妻中的方与恶意第人串通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案件,应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此类案件需要深度调查案件相关事实,判断借贷合意真实性和举债必要性。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款交付事实证明,应综合其经济状况交付方式等,评价当事人陈述可信度。如果大额借款仅有借据没有交付凭证,且当事人的陈述有重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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