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且意思表示真实,其协议就有效。有些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中的忠诚义务仅仅是种道德义务,且这种协议涉及人身性,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仅是双方的情谊约定。并且这种协议很难保证不被滥用,成为侵害另半的工具。故法院对该协议持否定态度......”。
2、“.....所以全国各地法院对于该协议的效力认定难以统,因此经常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目前我国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裁判主要有以下几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就忠诚协议内容提起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法院对婚姻内的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对于无过错方多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是该经济补偿仍需要以提起离婚为前提......”。
3、“.....其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使做出赔偿的决定,对于受救济的方而言也是没有实质帮助的。法院裁判认为,法律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无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则应当保护双方的意思自治。忠诚义务的意义与婚姻法的目的与宗旨致,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4、“.....被告愿意将其所有财产全部赠与原告。被告若欺骗隐瞒原告相关婚史事实,若被告提出离婚请求,无论任何原因,被告需要另外补偿原告万元精神安抚金。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道德缺失意思自治国内基本现状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全国各地法院对于该协议的效力认定难以统,因此经常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5、“.....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法院对婚姻内的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对于无过错方多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是该经济补偿仍需要以提起离婚为前提。因为若婚姻关系处于持续期间,其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使做出赔偿的决定,对于受救济的方而言也是没有实质帮助的......”。
6、“.....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且意思表示真实,其协议就有效。有些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中的忠诚义务仅仅是种道德义务,且这种协议涉及人身性,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仅是双方的情谊约定。并且这种协议很难保证不被滥用,成为侵害另半的工具。故法院对该协议持否定态度。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且道德不具有强制力......”。
7、“.....应当由法律匡正和支持。对忠诚的约束不仅仅在情感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忠诚被赋予新的更多的含义,也被应用于更多的方面。所谓牵发而动全身,所以这新出现的事物乃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无过错方的有效救济需要法律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效力。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研究论文原稿。是认为忠诚协议充分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
8、“.....毕竟在私法中,法无禁止皆可为。双方当事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可能的风险及损害预先分配拟定,是其具体权利的行使。是法律可以弥补道德的软弱性。夫妻忠诚协议中的有些涉及人身以及性关系的内容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能染指。是认为损害社会善良风俗,侵犯他人隐私。该协议若有效,将会让人们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
9、“.....这将把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反而造成不良的社会效应。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突破了法定原则,为当事人增加了义务。婚姻法只规定了种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法律未明确规定忠诚协议属于能够获得经济赔偿的类型,故而不具有法律依据。本文观点本人支持有效说。我认为现代社会急速发展,难免造成道德缺失。在道德缺失无法有效规范人们内心以及言行的时候,法律应当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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