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可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在于,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否对出资不足有限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条第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本条款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人是仅以合伙企业成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的,若己缴清出资,则不需对外承担责任,若其未缴清出资,有限合伙人在其出资不足范围之内承担的是有限连带责任这是否表明若有限合伙人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其不需要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呢我并不赞同这种认识。首先,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法解释第十条第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2、“.....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都以其出资为限进行投资,从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获得投资利益,其有限行为界定财产权利的转移有限责任的价值出资不足的补缴措施都存在类似性既然公司法针对股东出资不足出台公司法解释第十条款相关规定。因此,举轻以明重,人合性高于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的规定,这更符合法理综上,在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足时,其他有限合伙人尤其是有限合伙设立时的合伙人应当对债权人债务不能完全清偿部分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若有限合伙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追缴不足出资,那么其就应对合伙企业注册资金不足承担对外清偿责任,对出资不足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项目社会资本方为有限合伙企业时,当项目公司基金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
3、“.....也可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建设方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鼎定之基。目前,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市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在给政府社会资本方建设方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加之法律的缺失制度的匮乏等问题,都将严重制约的发展。当前,应加快立法,完善法律體系,适应我国发展需要,从而规范模式的运用,维护好项目参与方利益,使参与项目的政府社会资本方建设方的利益能得到法律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社会资本方建设方及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才能更好的推动模式向良性方向发展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解除往往是因社会资本方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严重短缺,致使项目公司无法支付建设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导致项目公司与建设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建设方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
4、“.....无力支付工程款时,若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即建设方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后,可以要求出资不足股东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明确规定的。但现实中项目引进的社会资本方大多是基金公司,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安全私募基金公司采用有限合伙模式进行投资。当社会资本方为基金公司这样的有限合伙企业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做出明确规定,当合伙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否直接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能否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为出资不足有限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下建设方的利益还能否得到有效维护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将从社会资本方为有限合伙企业时......”。
5、“.....建设方即债务人的权利该如何维护为切入点,来对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足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阐述。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足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论文原稿。问题在于,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否对出资不足有限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条第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本条款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人是仅以合伙企业成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的,若己缴清出资,则不需对外承担责任,若其未缴清出资,有限合伙人在其出资不足范围之内承担的是有限连带责任这是否表明若有限合伙人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其不需要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呢我并不赞同这种认识。首先,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法解释第十条第款规定......”。
6、“.....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起人需要与出资不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类推角度讲,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都以其出资为限进行投资,从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获得投资利益,其有限行为界定财产权利的转移有限责任的价值出资不足的补缴措施都存在类似性既然公司法针对股东出资不足出台公司法解释第十条款相关规定。因此,举轻以明重,人合性高于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的规定,这更符合法理综上,在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足时,其他有限合伙人尤其是有限合伙设立时的合伙人应当对债权人债务不能完全清偿部分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若有限合伙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追缴不足出资,那么其就应对合伙企业注册资金不足承担对外清偿责任......”。
7、“.....项目社会资本方为有限合伙企业时,当项目公司基金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即建设方可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建设方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鼎定之基。目前,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市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在给政府社会资本方建设方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加之法律的缺失制度的匮乏等问题,都将严重制约的发展。当前,应加快立法,完善法律體系,适应我国发展需要,从而规范模式的运用,维护好项目参与方利益,使参与项目的政府社会资本方建设方的利益能得到法律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社会资本方建设方及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才能更好的推动模式向良性方向发展摘要项目中社会资本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违约,且无债务承担能力......”。
8、“.....建设方维护权利,可要求出资不足的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在未要求有限合伙人会去承担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出资不足有限合伙人主动补缴,若出资不足的合伙人未主动补缴,此时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无从保护。合伙企业法对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有限合伙人其出资不足的责任并未做明确规定,该法中仅有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并未提及对有限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那么,在有限合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依据现行法律请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责任呢有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合伙企业法并未赋予债权人此种请求权......”。
9、“.....债权人只能在出资不足当事人补缴之后,由合伙企业进行债务清偿,而不能直接要求有限合伙人向其清偿。但笔者不赞同这种认识。因此,我认为合伙企业法第条第款第十条虽未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但仍确定了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确定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对债权人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十条又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完全清偿对外到期债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关于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规定但排除有限合伙构成表见普通合伙人这种特殊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本身也是合伙人的种,除其承担有限责任,不适用无限责任外,有限合伙人自然不能免除连带责任,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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