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外还要注意进行立法后评估,也就是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段时间后,对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提高立法民主化水平关注人民期待回应人民关切鉴于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地方立法的意愿较低,地方立法机关应主动采取实地调研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更广泛地收集底层民众的意见,寻求社会普遍认同的利益平衡点寻求最大公约数。,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参与立法是要提高公众参与主体的普遍性。取消对公众参与主体资格些不合理限制,从多个维度合理配臵参与代表的比例,确保参与民众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地方立法民主性不够是公众参与立法受到诸多限制。首先表现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资格受限。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参与地方立法的公众人选,均是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遴选产生的。在当前些地方立法实践中......”。
2、“.....存在参与人数较少代表比例构成不均衡遴选程序不透明等弊端,这导致听证会的民主效应难以得到体现。其次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和立法事项受限,各地方立法主体基本垄断了立法建议权与动议权,政府职能部门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是征求并听取专家的意见,普通民众基本上被排除在外。是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制度不尽完善。尽管立法法和各地立法条例都规定公众要参与立法,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设计,欠缺操作性,直接导致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缺乏实质性影响力。是立法公开程度有待提高。目前各地的地方立法公开,基本上还停留在文本公开层面上。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并未纳入公开范围,而送审稿草案等法律文件则是选择性地向行政机关内部专家学者等团体公开,而普通公众无从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行综合的了解,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提参与权和监督权了。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不高。地方立法实践中......”。
3、“.....有时甚至表现冷漠。部法规公开征求意见后,公众要么只关心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草案文本,要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公众缺乏参与立法热情的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者不重视公众参与,不回应公众期待,反而视其为走形式走过场,自然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热情不高。目前地方立法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存在的不足地方立法缺乏科学性是立法迷信,凡事都要立法。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可能解决切问题,不是任何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调整。在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约束的社会生活领域,才有立法的需要,在能够以道德等方式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则不需要立法。遗憾的是,很多地方立法没有充分考虑甚至背离本地实际,搞包打天下式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就直接导致法律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是立法不够精细,大而化之,可操作性不强。中央立法是考虑整个国家和社会层面,因此法律带有普遍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4、“.....而地方立法,则是要对这种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增强其操作性。然而,目前些地方的立法,往往照搬照抄上位法律条文或者同级别其他地方的相关文本,忽视了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客观要求,使得地方立法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地方法律法规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而且指导实践的价值极其有限。是立法效益低下,不切实际,搞两张皮式立法。地方立法要考虑立法成本,更要考虑执法成本。不仅要考虑清楚谁来执法怎么执法能不能执法效果如何等等这些切合实际操作的问题,更要进行有效的立法评估和执行评估。当前很多地方立法实践只考虑法律制定环节的成本,忽视了执行成本,缺乏对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测算,或导致制定好的地方性法规因为难以执行而成为纸空文,或导致实际执行中更多的资源浪费,反而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存在地方利益法规化倾向,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明显。任何行政部门都存在自动扩张的趋势......”。
5、“.....通过吸收更多资源不断壮大自身力量。地方立法工作也存在这现象,些地方立法起草者会站在权力所有者和经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写入立法草案,不利方面尽可能避免,导致种程度的立法谋私和立法腐败。是在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工作中,对立法项目征集遴选论证和把关,市人大要充分掌握主导权,根据地方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是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建立完善的组织起草联合起草及委托起草等相关制度安排。对于带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法规草案,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或专门起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尝试委托第方进行起草。是在法规审议中,提案人提交的法规案往往存在着部门利益,人大审议要有眼力,对于部门利益或有损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织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予以剔除。是在法规评估中,人大作为立法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6、“.....目前地方立法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存在的不足地方立法缺乏科学性是立法迷信,凡事都要立法。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可能解决切问题,不是任何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调整。在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约束的社会生活领域,才有立法的需要,在能够以道德等方式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则不需要立法。遗憾的是,很多地方立法没有充分考虑甚至背离本地实际,搞包打天下式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就直接导致法律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是立法不够精细,大而化之,可操作性不强。中央立法是考虑整个国家和社会层面,因此法律带有普遍性和概括性的特征,是起到规范和指导意义的。而地方立法,则是要对这种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增强其操作性。然而,目前些地方的立法,往往照搬照抄上位法律条文或者同级别其他地方的相关文本,忽视了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客观要求,使得地方立法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7、“.....而且指导实践的价值极其有限。是立法效益低下,不切实际,搞两张皮式立法。地方立法要考虑立法成本,更要考虑执法成本。不仅要考虑清楚谁来执法怎么执法能不能执法效果如何等等这些切合实际操作的问题,更要进行有效的立法评估和执行评估。当前很多地方立法实践只考虑法律制定环节的成本,忽视了执行成本,缺乏对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测算,或导致制定好的地方性法规因为难以执行而成为纸空文,或导致实际执行中更多的资源浪费,反而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存在地方利益法规化倾向,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明显。任何行政部门都存在自动扩张的趋势,也就是会从部门利益出发,通过吸收更多资源不断壮大自身力量。地方立法工作也存在这现象,些地方立法起草者会站在权力所有者和经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写入立法草案,不利方面尽可能避免,导致种程度的立法谋私和立法腐败......”。
8、“.....地方立法民主性不够是公众参与立法受到诸多限制。首先表现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资格受限。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参与地方立法的公众人选,均是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遴选产生的。在当前些地方立法实践中,公众参与的主体资格往往受到年龄行业职业户籍等不合理限制,存在参与人数较少代表比例构成不均衡遴选程序不透明等弊端,这导致听证会的民主效应难以得到体现。其次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和立法事项受限,各地方立法主体基本垄断了立法建议权与动议权,政府职能部门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是征求并听取专家的意见,普通民众基本上被排除在外。是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制度不尽完善。尽管立法法和各地立法条例都规定公众要参与立法,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设计,欠缺操作性,直接导致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缺乏实质性影响力。是立法公开程度有待提高。目前各地的地方立法公开......”。
9、“.....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并未纳入公开范围,而送审稿草案等法律文件则是选择性地向行政机关内部专家学者等团体公开,而普通公众无从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行综合的了解,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提参与权和监督权了。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不高。地方立法实践中,大部分公众对开门立法的回应程度不高,有时甚至表现冷漠。部法规公开征求意见后,公众要么只关心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草案文本,要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公众缺乏参与立法热情的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者不重视公众参与,不回应公众期待,反而视其为走形式走过场,自然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热情不高。地方立法中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研究论文原稿。是对于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重点对上位法进行必要补充和具体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少喊口号,多提做法,努力做到不重复上位法,力求符合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坚持事法,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不求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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