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外报告书中还有行政机关对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在行政法领域,如果肇事人逃逸,行政执法允许以推定方式认定逃逸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刑事领域,推定几乎总是具有使指控和定罪变得容易的功能,因而几乎总是具有不利于被告的效果。在刑事诉讼中,我们采用的是最严格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已经排除了切合理怀疑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则明显低于刑事诉讼,主要是由诉讼的性质和及法律对证据制度的不同规定所决定的。因此不能将事故报告书中行政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材料应用于刑事诉讼当中。笔者认为,实物证据以其客观性和稳定性而不易受到收集主体的主观影响,收集主体对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影响不大,所有实物证据经过核实审查后都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材料而言词证据除鉴定意见外,由于其本身的不稳定性而不适合直接转化使用......”。
2、“.....除非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具备出具些领域鉴定意见的能力或者有关言词证据不能再重新予以收集。完善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我国已有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立法规定并不统。这些文件仅授权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程序,并未对提前介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等作出统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相应完善,立法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主动启动提前介入程序,而不应该将启动程序的主动权交给行政机关,否则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仍不能有效避免。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研究论文原稿。行刑证据转化制度存在滥用的隐忧目前在我国实践中,证据转化制度被滥用的情况是有存在可能的。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的假象掩盖之下,实施些刑事诉讼法禁止但行政诉讼却容忍的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到案本应通过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方式进行,但在实践中......”。
3、“.....具体来说,传唤可以口头进行,而拘传必须有证才能执行,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大量的口头传唤取代了拘传逮捕必须申请检察机关的批准文件且拘留和逮捕必须在小时之内送往看守所羁押,只有些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无证先行拘留,而人民警察法赋予了公安机关盘问留臵等职权,盘问和留臵这两种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无需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就可将相对人变相羁押至最高小时。由于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手续繁杂,执行者更愿意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而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力度比刑事诉讼小,所以在传唤讯问和盘问留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犯相对人权益的做法,公安机关使用变相刑事强制措施方式获得的证据质量难免有所降低。行刑证据转化制度的完善建议强化对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证据能力的审查由于两类不同领域的证据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4、“.....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但是证据转化制度也确实解决了实践中重新取证带来的许多难题。例如,物证书证在经过次取证之后,很难再恢复原状重新收集有些证据在等到案件移送完毕公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之时早已灭失有些涉案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想要重新询问时已失踪或者死亡在有些专业领域,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无法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所以既然证据转化制度具有如此重大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应当肯定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个前提下,适当平衡证据转化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有关证据审查的般规定之间的冲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据的核实审查,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确保两类证据的不同之处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具体转化过程中,审查的重点是要看其是否满足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和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5、“.....在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行刑证据衔接问题,但由于规定得过于粗疏,学界仍然有较大的争议。目前,证据转化制度仍然存在着有违法性嫌疑办案机关滥用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证据转化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审查规定之间的冲突与争议,更好地服务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应当有针对性的予以完善。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诉讼证据转化制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行刑证据转化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刑事证据审查规定的冲突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行为,都可以在行政法中找到危害程度和情节较轻的对应行为类型,同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规和刑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行政机关在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案件已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给公安司法机关,而行政机关已经完成了相当部分调查取证的工作......”。
6、“.....所以有些学者质疑,如果允许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话,是否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有关证据收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审查的股规定相抵触。行刑证据转化制度存在滥用的隐忧目前在我国实践中,证据转化制度被滥用的情况是有存在可能的。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的假象掩盖之下,实施些刑事诉讼法禁止但行政诉讼却容忍的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到案本应通过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方式进行,但在实践中,作为行政手段留臵口头传唤抓捕被广泛地使用在这目的上。具体来说,传唤可以口头进行,而拘传必须有证才能执行,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大量的口头传唤取代了拘传逮捕必须申请检察机关的批准文件且拘留和逮捕必须在小时之内送往看守所羁押,只有些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无证先行拘留,而人民警察法赋予了公安机关盘问留臵等职权......”。
7、“.....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就可将相对人变相羁押至最高小时。由于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手续繁杂,执行者更愿意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而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力度比刑事诉讼小,所以在传唤讯问和盘问留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犯相对人权益的做法,公安机关使用变相刑事强制措施方式获得的证据质量难免有所降低。行刑证据转化制度的完善建议强化对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证据能力的审查由于两类不同领域的证据之间存在诸多不同,尽管证据转化制度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审查的般规定相抵触,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但是证据转化制度也确实解决了实践中重新取证带来的许多难题。例如,物证书证在经过次取证之后,很难再恢复原状重新收集有些证据在等到案件移送完毕公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之时早已灭失有些涉案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想要重新询问时已失踪或者死亡在有些专业领域......”。
8、“.....所以既然证据转化制度具有如此重大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应当肯定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个前提下,适当平衡证据转化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有关证据审查的般规定之间的冲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据的核实审查,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确保两类证据的不同之处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具体转化过程中,审查的重点是要看其是否满足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和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研究论文原稿。笔者认为,实物证据以其客观性和稳定性而不易受到收集主体的主观影响,收集主体对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影响不大,所有实物证据经过核实审查后都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材料而言词证据除鉴定意见外,由于其本身的不稳定性而不适合直接转化使用,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重新收集......”。
9、“.....完善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我国已有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立法规定并不统。这些文件仅授权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程序,并未对提前介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等作出统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相应完善,立法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主动启动提前介入程序,而不应该将启动程序的主动权交给行政机关,否则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仍不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法要求询问地点必须是证人的住处或者学习工作的单位,只有必要时才能通知证人到司法机关作证,在其他任何地点询问证人的,其证人证言将不被采信。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关于询问证人应在何处的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确定的是言词证据不在直接转化。行政执法过程中推定责任认定方式方面以交通事故报告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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